行政法复习资料

1、行政法的概念、特征;我国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
(1)行政法的含义:行政法是法的一个独立部门,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的特征:
内容上:行政法内涵丰富、范围广泛、技术性较强;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命令、服从性;行政法律规范的内容易于变动
形式上:行政法律规范数量繁多,表现形式多样,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行政法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相互交织,往往共存于同一法律文件之中
  (2)我国行政法的渊源:
宪法。宪法是行政法的基本法律渊源,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有权法律解释、条约和协定
(3)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行政法律关系是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
职权而形成的行政关系。即行政主体与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其组成机构及公务员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变动: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化形态有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形成)、变更(主体的变更、权利义务的变更、客体的变更)、消灭(主体、权利义务、客体的消灭)三种行政法律关系变化的原因是导致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根据即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即法定的客观现象;法律行为,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体系、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
(1)基本原则体系:依法行政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诚实守信原则、高效便民原则和监督与救济原则。
(2)法律优先原则:又称为消极的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活动均不得与民意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相抵触,即法律优先于行政。
(3)法律保留原则:又称积极的依法行政,具体是指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法律无明文授权即无行政。
(4)比例原则:行政行为在做出时要兼顾行政的手段和行政目的,不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过度不利的影响,从而使手段和目的相称。
三项子原则:
I.适应性原则(Fit):即行为对于实现相应的目的来说使适当的,手段不与目的相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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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必要性原则(Necessity):手段不超越实现目的之必要限度,即在达成目的的多种选择手段中尽可能采取影响最轻微的,使用最不激烈的手段。我已故的公爵夫人
III.最小损害原则(Proportion)干涉手段对相对人利益造成的损害应当小于达成目的所获得的收益。
(5)信赖保护原则:政府应当信守自己的行为或承诺,保护个人对于政府行为的正当信赖。
条件:政府行为;信赖利益;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
保护方式:存续保护:政府不得撤销、变更或废止自己的行为。补偿保护:撤销、变更或废止后给予相对人合法权益适当的保护。
3、政府间关系;行政主体概念、类型、资格认定;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1)政府间关系:中央与地方关系(设置,领导,控制,合作,纠纷)。政府间横向关系(合作,依附,竞争)。
(2)行政主体概念:行政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依法拥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地对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行政主体类型:中央行政主体与地方行政主体、职权行政主体与授权行政主体、地域性行政主体与公务性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的资格:第一,行政主体资格是行政机关和组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时应具备的条件。 第二,行政主体资格是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以行政管理者的身份参加行政法律关系时应具备的条件。 第三,行政主体资格是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以独立法律地位参加行政法律
关系的条件。
密度泛函理论(3)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某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职权授予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被授权者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管理活动,并由其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行为。
行政委托:一般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部分行政职权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社会组织,受委托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进行行政管理活动,并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行为。
4、公务员的权利、报考、任免、处分;
(1)权利:职位保障权、执行职务权、工资福利权、参加培训权、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权、辞职权、宪法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录用:应当: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本国公民);2)年满十八周岁(年龄);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4)具有良好的品行(德能);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健康);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技能);7)法律规定的其它条件。
不得: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的;3)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它情形的。
任职:1)选任制,是指按照法定的民主程序自下而上选举产生公务员的制度,一般适用于国家机关和政党等机关的主要领导人员。(政府组成人员、法官、检察官、由本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免);2)委任制,是指按照法定的公务员管理权限自上而上任命公务员的制度,一般适用于国家机关和政党等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人员和其他公务员。 (一般是副职,非领导人员,如助理审判员、助理检查员);3)录用制: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采用考试录用,试用期1 年。包括: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4)聘任制:专业技术职位(计算机、法务、财会),辅助职位(秘书、打字员、档案管理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聘任制,涉密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注意:1)聘任合同期限为1-5年,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2)聘任制公务员试用期为1-6个月。
免职:《公务员法》第三十九条 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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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1)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2)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4)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不得辞退的情形:
1)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小学科学网站>vx545hd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处分: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而给予的一种惩戒。行政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雪铁龙c3 picasso    注意:并处处分的,1)处分不同种类,从一重;2)处分相同种类,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3)在旧处分期间受新处分的,处分期采用“先减后并”原则;4)处分期最长不超过48个月。
公务员某甲因违法乱纪被处记过12个月,在执行了7个月后,又因乱纪被处记过12个月,那么就得采用“先减后并”原则,12-7=5,用5个月与12个月合并,得17个月,所以甲的记过处分期就在12个月以上,17个月以下。
一般公务员处分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选任制公务员处分机关(人大或人大常委会任免的):1)对国务院组成人员给予处分,由国务院决定;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正副首长给予处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22:29:1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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