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

新经济导刊
作者:***
散文诗世界来源:《大东方》2016年第09期
        摘 要:现代法治原则之下,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诚实守信,不得随意变更、撤销、废止行政行为,否则应赔偿或补偿相对人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在行政法领域,信赖保护原则已广泛应用于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指导等各个领域。为实现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的法治化,必须在准确界定信赖保护原则法制地位的基础上,逐步完善现行的行政程序、行政补偿、行政赔偿以及司法审查制度。
        关键词:行政法;信赖保护;完善
经济增长        一、信赖保护原则的概念
        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行政行为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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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必要性
        《行政许可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次重大突破,对于行政机关树立诚信、建立诚信政府和保护公民利益,促进公民对法律的尊重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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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促进诚信政府的建立
        信赖保护原则不仅要求行政主体依法行政,而且要求行政主体在做出行政行为时还要考量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利益,成为整个社会诚信的示范者,切实保障公民的权益。改变传统的职权主义的执法模式,摆脱决策上的随意性、任意性。通过补偿机制不仅政府对自己先行作出的行政行为要慎重作出,作出之后就要言而有信,切实地履行自己的承诺,遵守自己发布的政策,贯彻自己政策的实施,保护私人的信赖利益,取信于民。通过政府的守信行为,公民因此贯也越来越相信政府,这一良性循环对政府的诚信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促进从职权性政府向服务性政府转变。
        2.有利于维护公民利益
        信赖保护原则设置很重要的目的就是要保护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平衡公共利益和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在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个人信赖利益应受合法保护,当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也要给予适当的补偿将个人利益的损失减少到最低。俄亥俄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22:39:4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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