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事法律

医事法学总论
1·医事法从字义上讲是关于医事的法,即关于医药卫生的法。医事法学这是以医事法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主要研究:医事法的产生和发展,医事法的性质、任务和本质;医事法的范畴、要素、内容;医事法的渊源于效力;医事法的实施和诉讼;医事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作用以及与其他部门法的相互关系等。概言之,医事法学是研究医事法这一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律学科。
2·医学(卫生)和法律的关系:
    1)、医学(卫生)与法之间,具有相连相通的密切关系:首先,法律的社会性(社会职能)与医学(卫生)直接相连相通;其次,实现生命健康权利是医学与法律共同的价值追求。
    2)、医学(卫生)发展对法的影响:srtp、对法律意识的影响:医药卫生的发展,常常影响或启迪着人们的法律意识,导致人们法律思想观念的改变。、对立法的影响:首先从法的内容看,翻开当今世界各国的法律汇编,无论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法,无论是传统法律部门还是新兴的法律部门,随处可见医药卫生对法的影响;医药卫生对立法的作用,更主要的表现在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导致了一系列需要以法来解决的新问题的产生,也导致了需要通过立法来调整新的社会关系的出现,从而引出大量新的立法问题;医药卫生的发展,还把大量的原来属于纯技术规范的各种标准引入到法律当中,形成了新的法律规范形式——法律技术规范(技术法规)。、对执法和司法的影响:执法和司法是保证法律实现最重要的环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基本原则,在认定事实方面,现代医学的发展,使法医鉴定、司法精神鉴定、亲子鉴定、毒理鉴定等专门手段,在调查取证方面被广泛采用,大大增强了认定案情的能力。、对法学研究的影响:对法学研究的影响突出的表现为现代医学带来的伦理和法律问题;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为法学研究开辟了新的领域,导致法律体系中新的部门法的产生,也促进了法和法制的进步。
    3)、法对医学(卫生)的影响和作用:首先,法为医药卫生事业的组织管理和运行提供了重要保障;其次,法对医学科技成果合理使用有保证和促进作用;第三,法对医药卫
生技术发展所带来的消极后果有控制和防范作用;第四,法对医药卫生国际合作交流的推动和协调作用。
3·医事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称法的表现形式,医事法的渊源分为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国际条约和惯例等形式,当代中国医事法的形式渊源一般来说只限于成文法。1)宪法;2)医事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医事法律,分为两类,全国人大制定的医事基本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医事法律;3)医事行政法规:指国务院以宪法和医事法律为依据,针对某一特定调整对象说制定而在全国施行的有关医药卫生方面的专门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4)医事行政规章:国务院有关部委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医药卫生行政管理规章;5)地方性医事法规、规章:地方性医事法规是指由各省、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市和国务院规定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和批准的医事法律文件,地方性医事规章是指上述地区的人民政府,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在本地区内发生效力的医疗卫生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6)国际医事条规;7)法律解释;8)卫生技术规范(技术法规)。
4·医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1)、主体:医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包括:体主体(国家机关,医药卫生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主体;企事业单位,医药卫生企事业单位和一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分为医药卫生社会团体和一般社会团体);公民(个体主体),作为医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特定主体与一般主体之分;国家。
  2)、内容:医事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医事法律关系中最基本的因素,具体内容有:权利,医事法律、法规赋予双方当事人的实现己方意志的可能性;义务,医事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双方当事人说规定的必须履行的责任,也就是义务主体,为实现权利主体的利益,依法应当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医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特殊性;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
  3)、客体:指医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事物(对象),这一事物与主体的权利、义务相联系,体现为主体在医事法律关系中说追求的利益,医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多层次性,而公民的生命健康是各种医事法律关系的共同客体,也就是最高层次的客体,其他方面则是医事法律关系的具体客体,包括:人身利益(生命权、健康权):医事法律关系最重要客体;医事行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物;精神产品:主体从事医事智力活动说创造出来的智慧成果。
5·医事立法的依据:宪法是法律依据;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现实依据;医药卫生方针政策是政策依据。
6·我国的医事立法程序:构架立法机关在制定、修改和废止医事法律规范性文件时应遵循的法定形式、时间和顺序的总称。分类:
  1)医事法律的制定程序:提出法律草案(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国务院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制定医事法律案);审议法律草案(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医事法律案,由有关专家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采取三审制);通过法律议案(由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公布(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医事法律,由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2)、医事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医事行政法规立项;起草;草案报送和审查;通过和公布。
  3)、医事规章的制定程序:编制规章、制定规则;拟定规章草案;审查;部门规章的公布、备案。
  4)、地方性医事法规的制定程序:地方性医事法规案的提出;审查;表决和公布。52se
  5)、地方性医事规章的制定程序:由享有地方性医事规章制定权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规章起草,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予以配合,广泛征求意见后形成讨论稿;由当地人民政府法制局(办)组织有关医药卫生方面的专家和法律专家参与讨证并形成征求意见稿;经当地政府法制局(办)常务会议形成送审稿;送审稿报当地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通过后公布实施;当地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实施的地方性医事规章,须报送省级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存查。
7·医事行政许可:概念:医事行政主体根据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准许相对人从事某种生产经营或者服务活动的行政行为;从如下几个方面把握:医事行政许可的主体是特定主体;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医事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医事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方式包括卫生许可证、健康证,批准文书、批准文号等多种形式。范围是指哪些事项可以设定医事行政许可,哪些事项不可以设定医事行政许可,是医事行政许可调整的事项范围。
8·1)、医事法律责任(主体之间地位不平等):违反医事法的行为主体,对自己违反医事
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履行、拒绝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医事法说确定的义务,侵犯了他人健康权利),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特点:以存在医事违法行为为前提,违法行为是产生法律责任的根据;必须由医事法律规范明确、具体规定;具有国家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必须由国家授权的专门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追究。
2)、医事违法:医事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的一切违反医事法律规范,造成社会危害的行为。前提条件:客观上违反医事法律规范的一种行为;在不同程度上侵犯了医事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行为者有主观过错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医事法律责任的分类:医事行政责任是医事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医事法中有关一是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破坏了医事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具有惩戒或制裁性的法律责任(后果)。
  特征如下:依据医事行政法律规范而产生;医事行政法律责任追究机关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的企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机关;追究程序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程序进行。
  形式:医事行政处罚,卫生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为工商管理机关、国境卫生检验检疫机关、环保机关等),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违反医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法律制裁(行政制裁);特征:医事行政处罚是特定的卫生行政主体针对行政相对人做出的,即是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一种外部行为,它是对已确定违法了医事行政管理秩序相对人所采取的一种行政制裁,医事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是由医事法律规范预先明确规定的,即法定性,具有鲜明的惩戒性,对过去是一种制裁,对未来是一种警示。种类主要有申诫罚、财产罚、行为罚和人身自由罚等。其处罚的具体形式有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等。
  医事行政处分(不能起诉,只能申诉),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依据行政隶属关系,对违反医事行政管理秩序、有违法失职行为的人员给予的行政制裁,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八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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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值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的区别:适用对象和性质不同,处分只适用于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所属工作人员的一般违法失职行为,属内部行为;处罚适用于相对人违反某种特定的医事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属外部行为。科处的机关不同,处分由从属机关决定和执行,处罚有执行机构决定和执行。科处的形式不同。法律救济不同,对行政处分不服只能通过从属机关内部申诉途径解决;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9·医事民事责任(主体之间的地位平等):医事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医事法律规范而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责任。
  1)、主要特点:违反医事法律规范是承担医事民事责任的前提,医事民事责任是违反医事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医事民事责任是以经济赔偿为主要形式的责任;主要是对受害人承担的以弥补受害人损失为目的的一种责任;违反医事法的民事责任往往是与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同时发生的;具有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性质。
  2)、构成要件:行为人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之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必须有损害的事实存在;必须有违反医事法律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要有因果关系。郧阳师专中文系
  3)、免责条件: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不是医务人员造成的;患者体质特殊,病情突变);因受害人自己的过错而造成的损害(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害(书屋杂志险情正在发生;采取的行为迫不得已;保护的利益大于损害的利益)。
10·医事刑事责任: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在医药卫生方面所禁止的行为,侵害了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了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特征:以医事刑事犯罪为前提;具有法定性;具有不可转移性;具有强制性和最严厉性。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9:41:1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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