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及其历史发展

罗马法历史发展及现实意
摘要:罗马法是古代奴隶制国家全部法律的总称。它不仅有完备的 法律体系, 而且还有崇高的法律理念。 不仅是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 律, 也是世界法律史上最有影响的法律体系之一。 罗马奴隶制统治集 和罗马法学家以先进的法制理念和高超的立法技术, 创造出反映当时 达的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各种法律关系和法律原则, 编纂了体系完整 的《民我回到了清朝大全》,其辉焊的法律文化成果影响了人类从古到今的法律。 罗马法既是历史的,又是现实的,既是罗马的,又是世界的。自然法精 、私法精神和理性精神作为罗马法的价值基础,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立 法与法制发展都发挥了巨大作用。
关键词:罗马法 历史发展 自然法精神 理性精神 私法精神
古代罗马国家产生于意大利半岛,它承袭并发展了古代东方和 各国的经济、 政治和文化成果, 从一个以罗马城为中心的城邦 国家,到统一意大利,垄断地中海,发展成为地跨欧、亚、非洲的 起死回生术奴隶制大帝国。它的法律经过长期演变, 也成为奴隶制社会最发达 备的法律体系。 罗马法并非某一部法律文献的名称, 而是指 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 包括公元前6 世纪罗马国家产生至公 476 年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 也包括公元 7
世纪以前东罗 马帝国渡为封建制国家前的法律。它是在简单商品生产经济高度 发展的基础上孕育出来的身上留有古代奴隶制社会政治、经济、 化的痕迹。
罗马法的发展大致经历以下几个时期:
(一)、“王政时代”的罗马法

“王政时代”的罗马尚处氏族制度阶段,国家还未形成,只是 邦(也称为共同体)的形式存在。当时的罗马城邦仍以习惯法做 主要的调节方式。 公元前 6 世纪, 随着阶级矛盾的尖锐, 第六代 土”赛尔维 ·图阿里(约公元前 576 一公元前 534 年)进行了改革。 除了二个氏族部落, 把罗马重新划分为四个地域部落, 居民应 在自己所在地登记户籍和财产,同时按财产多少划分为五个等级,山东新奇军 定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这次改革标志着罗马国家的形成, 罗马王堆传奇 马法相应地形成为了。
(二)、“共和国时期”的罗马法
元前 510 年, 罗马进入共和国前期, 罗马法经历了由习惯法 成文法发展的过程。到公元前 450 年,罗马一个由 10 人组成的 法委员会制定并颁布了《十二表法》,并在广场上发布。 《十二表 法》内容相当广泛,公法与私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刑法与民法、 氏族继承与遗嘱等等相互交织, 具有诸法合体、 私法为主、 程序 于实体法的特点。 它不仅规定了残酷的奴隶制, 而且还规定了极 酷的债务奴役制。 如第三表中规定, 在一定时期后债权人可将 债务人处死, 或者卖至台伯河以外之外邦; 如果有多数债权人时, 们甚至可以将债务人的尸体肢解,加以分配。 1 《十二表法》为罗 成文法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有学者认为《十二表法》 是 “罗马第一部成文法以及全部罗马法的基石”。在《十二表法》 , 平民通过斗争又取得了一系列胜利, 最后一次胜利是在公元 287 年通过的霍腾西阿法案, 平民会议成为具有彻底立法权的机 。到公元前 3 世纪摆布, 平民在法律上已取得与贵族平等的地位, 享有彻底的公民权。 从此, 上层平民与旧贵族溶化为大土地所 者和金钱巨头的新贵族。
公元前 3 世纪开始到共和国的终结, 这时罗马法的二个重大
1德斯编译: 《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导言,朗曼格林出版公司 1903 年版,第 14 15 页。

点是罗马公民享有公民法的特权, 公民法占有统治地位, 但罗马 中的一个新因素——万民法也随之兴起。 公民法又称市民法, 仅 合用于罗马公民内部,是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它以《十二表法》 基础, 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所通过的决议以及习惯法等。 市民 经验与勇气的内容主要是国家行政管理、 诉讼程序、 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等 面的规范。 这时罗马法采用属人主义, 罗马公民即使在被征服地 , 仍享有公民法的权利。 罗马法中有所谓 “以公民法为根据的所 有权”,思就是惟独罗马公民才享有对某种财产的所有权。 1 万民法意即“各民族共有的法律”,是罗马人与其他所有民族共 法, “是用来调整罗马公民和异邦人之间以及异邦人与异邦人之 事法律关系的罗马法律”。万民法的内容着重于债权债务,不 涉及家庭、、继承关系,具有简易、灵便、不拘形式的特点。万 郧西三中形成与发展经历了一个缓慢渐进的过程, 在一段相当长的时期 内与市民法互相并存,互相渗透,互为补充,通过万民法, “罗 邦的法律制度, 不像希腊那样限制在狭小的
区域, 成为团结居住 各处民众社会的纽带”。直到公元 212 年卡拉卡拉皇帝颁布救令, 授子国包括异邦人在内的全体自由民以罗马公民权。由于没有了 罗马公民与异邦人的区别,市民法与万民法的体系差别也就消失 
(三)、“帝政时期”的罗马法
“帝政时期”的专制统治下, 罗马的政治制度及机构设置发 生了变。尽管在很长时期内形式上还保留一个作为立法机关的元 院, 但实际上它仅是皇帝的驯服工具, “现在皇帝的敕令宛然是 惟一极的法律来源。” 2 虽然在“帝政时期”皇帝实行专制的独 统治,但是罗马法却进入了辉焊的发展阶段,一方面是涉及公法、
1参见《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导言,第 20
2美国法学院协会主编:《欧洲大陆法制史概况》 1912 年,布朗版,第 1 卷,第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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