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及相关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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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概念包括以下含义:xcom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
    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权力,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
    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特点是: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是由立法技术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普遍性、可变性和适应性所决定的。
rna干扰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
    4.行政行为的实施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国家强制力是强制性的,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和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机构将实施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迫与单边意志密切相关。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就无法实现。
    5.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国际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当是无偿的。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特别公共负担,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时,则应该有偿的,这就是公平负担和利益负担的问题。袖阀管
    “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责任的简称,是指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它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罚。
复合材料论文    “行政处分”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及由国家机关委派到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的行政违法
行为,给予的一种制裁性处理。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处罚。管理
    行政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于不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以及立法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狭义讲来,指国家职能中,除了立法和司法以外的全部职能的总称;广义讲来,指作为决策职能的政治之外的执行职能。
    “管理”是指某些社会组织在其活动过程中,通过组织、控制、协调和监督等各种具体手段开展的活动的总称。首先,它属于国家的范围,也就是说,它属于公共事务,而不是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任务。第二,并非所有国家权力都是行政权力,只有行政机关或政府的权力才是行政权力。它不同于议会的立法权和司法机关的检察审判权;第三,行政权属于“行政权”,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国家职能,实施法律的行为。行政是行政主体通过决策、组织、管理、规范等具体手段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行为的活动。指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对法律的解释。一是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的其他法律如何适用的说明;
二是对国务院及其部门在行使职权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解释。综上所述,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国家法律,运用国家法定权力,为实现国家的社会目标和统治阶级的利益,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的一系列组织和管理活动。
    由此可见,具体行政行为概念在行政法学、行政诉讼制度中的地位和功能与行政处分概念相似。2000年施行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虽然《解释》(以下简称《若干问题解释》)不直接涉及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但它扩大了对具体行政行为概念的解释,排除了非强制性行为、一般具有约束力的行为,因此,其涵盖范围“不仅包括法律行为,还包括事实行为;不仅包括单方面行为,还包括双边行为;不仅包括侵权行为,还包括授权行为;不仅包括刚性行为,还包括柔性行为”。的这一努力旨在扩大中国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虽然尚未达到“大开诉讼之门”的效果(抽象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不在受理范围内),但客观上反映了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以德国法律为基础的一贯立场。
    行政行为的分类
    (1) 行政行为根据其客体是否具体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摘要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等非具体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立法、行政决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具体行政客体实施的行为。如具体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执行等。
    (2)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做了详细、具体、明确的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做一些原则性规定,而具体的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3) 行政行为按照形式要件不明确的标准分为实质性行政行为和非实质性行政行为。实质性行政行为是指依法必须以某种方式或形式实施的行政行为。非必要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没有规定具体方式,但允许行政机关自行选择的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以其启动是否需要行政相对人先行申请为标准,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
    (5) 根据有无限制的标准,行政行为分为附款行政行为和无附款行政行为。
    (6)行政行为以其对行政相对人利益的不同影响为标准,分为授益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
    (7) 行政行为根据是否改变现有法律状态分为行政行为和行政不作为。
    (8)行政行为以是否需要其他行为作为补充为标准,分为独立行政行为和需补充行政行为。
    (9) 行政行为根据相对人的身份分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
    行政立法、行政执法与行政司法行为
    根据行政权的作用方式和行政行为实施所形成的法律关系进行划分。
    1.行政立法行为,是行政主体以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带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二)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依法直接影响对方权利义务的行为,或者对个人、组织行使、履行权利义务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等。
    3.行政司法,是指行政机关作为第三者,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特定的行政争议或民事争议案件所作出的裁决行为;它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行政机关为一方,以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各人为一方的三方法律关系,具体包括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此外,还有一些特殊的行政行为,如行政终局裁决行为、国家行为等。
南澳1号    单边行政行为与双边(多方)行政行为
    以行政法律关系相对方参与意思表示的作用为标准将行政行为分为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多方)行政行为。
    (一)单方行政行为,是指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只能根据行政主体的单方意思成立的行政行为。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决定责令有违法档案的单位限期改正;
    2.双力(多方)行政行为是指需要相对方同意、行政主体与相对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如某县档案局与农民签订代存土地承包合同的协议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
    行政行为无效,是指行政行为因为明显、重大违法导致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因行政行为为查出有一般违法情形而由有权机关给予撤销并使之失去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的撤销
    行政行为的废止,有学者又称为行政行为的撤回,是指出现了法定的情形,如果行政行为继续存在将会不合时宜且可能与法律相冲突,从而由有权机关依据法定程序终止行政行为的效力。
    根据国外有关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中国学者姜明安总结认为,在下列情况下,行政行为应当无效:
    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安全联轴器
    (二)行政行为明显违法的;
    3.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4.不可能的行为;
    5.行政主体受相对人胁迫或欺骗作出的行政行为;
    (六)行政主体不明确或者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除此之外的违法行政行为则属于可撤销行政行为了。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3:58:3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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