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第十六类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

危机干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第十六类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
注释:
    一、本类不包括:
    (一)第三十九章的塑料或品目40.10的硫化橡胶制的传动带、输送带;除硬质橡胶以外的硫化橡胶制的机器、机械器具、电气器具或其他专门技术用途的物品(品目40.16);
    (二)机器、机械器具或其他专门技术用途的皮革、再生皮革(品目42.05)或毛皮(品目43.03)的制品;
    (三)各种材料(例如,第三十九章、第四十章、第四十四章、第四十八章及第十五类的材料)制的筒管、卷轴、纡子、锥形筒管、芯子、线轴及类似品;
    (四)提花机及类似机器用的穿孔卡片(例如,归入第三十九章、第四十八章或第十五类的);
    (五)纺织材料制的传动带、输送带及其带料(品目59.10)或专门技术用途的其他纺织材料制品(品目59.11);
    (六)品目71.02至71.04的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或品目71.16的完全以宝石或半宝石制成的物品,但已加工未装配的唱针用蓝宝石和钻石除外(品目85.22);
    (七)第十五类注释二所规定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及塑料制的类似品(第三十九章);
    (八)钻管(品目73.04);
    (九)金属丝、带制的环形带(第十五类);
    (十)第八十二章或第八十三章的物品;
    (十一)第十七类的物品;
    (十二)第九十章的物品;
    (十三)第九十一章的钟、表及其他物品;
    (十四)品目82.07的可互换工具及作为机器零件的刷子(品目96.03);类似的可互换工具应按其构成工作部件的材料归类(例如,归入第四十章、第四十二章、第四十三章、第四十五章、第五十九章或品目68.04、69.09);
    (十五)第九十五章的物品;或
    (十六)打字机带或类似带,不论是否带轴或装盒(应按其材料属性归类;如已上油或经其他方法处理能着的,应归入品目96.12),或品目96.20的独脚架、双脚架、三脚架及类似品。
    二、除本类注释一、第八十四章注释一及第八十五章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机器零件(不属于品目84.84、85.44、85.45、85.46或85.47所列物品的零件)应按下列规定归类:
    (一)凡在第八十四章、第八十五章的品目(品目84.09、84.31、84.48、84.66、84.73、84.87、85.03、85.22、85.29、85.38及85.48除外)列名的货品,均应归入该两章的相应品目;
    (二)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某一种机器或同一品目的多种机器(包括品目84.79或85.43的机器)的其他零件,应与该种机器一并归类,或酌情归入品目84.09、84.31、84.48、84.66、84.73、85.03、85.22、85.29或85.38。但能同时主要用于品目85.17和85.25至85.28所列机器的零件,应归入品目85.17,专用于或主要用于品目85.24所列货品的零件,应归入品目85.29;
    (三)所有其他零件应酌情归入品目84.09、84.31、84.48、84.66、84.73、85.03、85.22、85.29或85.38,如不能归入上述品目,则应归入品目84.87或85.48。
    三、由两部及两部以上机器装配在一起形成的组合式机器,或具有两种及两种以上互补或交替功能的机器,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应按具有主要功能的机器归类。
    四、由不同独立部件(不论是否分开或由管道、传动装置、电缆或其他装置连接)组成的机器(包括机组),如果组合后明显具有一种第八十四章或第八十五章某个品目所列功能,则全部机器应按其功能归入有关品目。
五、上述各注释所称“机器”,是指第八十四章或第八十五章各品目所列的各种机器、设备、装置及器具。银离子
六、
(一)本协调制度所称“电子电气废弃物及碎料”,是指下列电气和电子组件、印刷电路板以及电气或电子产品:
1.因破损、拆解或其他处理而无法用于其原用途,或通过维修、翻新或修理以使其仍用作原用途是不经济的;以及
2.其包装或运输方式不是为了保护单件物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受损坏的。
(二)“电子电气废弃物及碎料”与其他废物、废料的混合物归入品目85.49。
(三)本类不包括第三十八章注释四所规定的城市垃圾。
总  注  释
    一、本类的基本内容
    (一)除本类注释及第八十四章、第八十五章注释规定不归入本类的货品,以及在其他各类已具体列名的货品以外,本类包括所有用机械及电气方式操作的机器、装置、器具、设备及其零件,同时也包括某些既不用机械方式,也不用电气方式进行操作的装置和设备(例如,锅炉、锅炉房设备、过滤装置等)及其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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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归入本类的货品主要有:
    1任何材料制成的卷轴、纡子、筒管、线轴等(应按其构成材料归类)。但经轴不应视为筒管、卷轴或类似品,而应归入品目84.48。
    2.第十五类注释二所指的通用零件。例如,钢铁制的丝、链、螺栓、螺丝钉及弹簧(品目73.12、73.15、73.18或73.20)及其他贱金属制的类似品(第七十四章至第七十六章及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一章);品目83.01所列的锁;品目83.02所列的门窗等用的配件及架座。塑料制成的类似品也不归入本类而应归入第三十九章。
    3.品目82.07所列的可互换工具;其他类似的可互换工具应按其工作部件的构成材料归类(例如,橡胶制的归入第四十章;皮革制的归入第四十二章;毛皮制的归入第四十三章;软木制的归入第四十五章;纺织材料制的归入第五十九章;研磨料等制的归入品目68.04;陶瓷制的归入品目69.09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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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第八十二章所列的其他物品(例如,工具、工具刀头、刀具及切割刀片、非电动理发推子及某些家用机械器具),以及第八十三章所列的物品。
    5.第十七类所列的物品。
    6.第十八类所列的物品。
    7.武器弹药(第九十三章)。
    8.具有玩具、游戏品或运动用品性质的机器或装置,以及明显专用于或主要用于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的零件及附件(包括非电动的发动机,但不包括液体泵及液体或气体的过滤、净化机器,它们应分别归入品目84.13或84.21;也不包括电动机、变压器及无线电遥控装置,它应分别归入品目85.01、85.04或85.26)(第九十五章)。
    9.用作机器零件的刷子(品目96.03)。
    (二)一般来说,本类所列的货品可用各种材料制造。其中大部分是贱金属制的,但本类也包括某些用其他材料制成的机器(例如,全部用塑料制成的泵),以及用塑料、木材、贵金属等制成的零件。
    但本类不包括:
    1.塑料制的传动带或输送带(第三十九章)、未硬化硫化橡胶制品(例如,传动带或输送带)(品目40.10)、橡胶外胎、内胎等(品目40.11至40.13)及垫圈等(品目40.16)。
    2.皮革或再生皮革制品。(例如,织机用的皮结)(品目42.05)及毛皮制品(品目43.03)。
    3.纺织材料制品。例如,传动带或输送带(品目59.10)、毡垫及抛光轮(品目59.11)。
    4.第六十九章所列的某些陶瓷制品(参见第八十四章及第八十五章总注释)。
    5.第七十章所列的某些玻璃制品(参见第八十四章及第八十五章总注释)。
    6.全部用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制成的物品(品目71.02、71.03、71.04或71.16),但不包括已经加工但未装配的电唱机唱针用蓝宝石或钻石(品目85.22)。
    7.金属丝或金属带制成的环形带(第十五类)。
    二、零件
    (本类注释二)
    一般来说,除上述第一部分所列不归入本类的货品以外,凡明显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某种机器或装置(包括品目84.79或85.43所列物品),或同一品目所列同类机器或装置的零件,均应与有关机器或装置一并归类。但下列零件则归入单独品目:
    (一)品目84.07或84.08所列发动机的零件(品目84.09)。
    (二)品目84.25至84.30所列机器的零件(品目84.31)。
    (三)品目84.44至84.47所列纺织机器的零件(品目84.48)。
    (四)品目84.56至84.65所列机器的零件(品目84.66)。
    (五)品目84.70至84.72所列办公室用机器的零件(品目84.73)。
    (六)品目85.01或85.02所列机器的零件(品目85.03)。
    (七)品目85.19或85.21所列装置的零件(品目85.22)。
    (八)品目85.25至85.28所列装置的零件(品目85.29)。
    (九)品目85.35、85.36或85.37所列装置的零件(品目85.38)。大地生命
    上述规定不适用于本身已构成本类某个品目(品目84.87及85.48除外)所列物品的零件。这些物品即使用作某种机器的专用零件,仍应归入其具体列名的品目。本规定特别适用于:
    1.泵及压缩机(品目84.13及84.14)。
    2.品目84.21所列的过滤机器及装置。
    3.起重及搬运机器(品目84.25、84.26、84.28或84.86)。
    4.龙头、旋塞、阀门等(品目84.81)。
    5.滚珠轴承、滚子轴承、滚针轴承,以及公差不超过1%或0.05毫米(以相差数值较小的为准)的抛光钢珠(品目84.82)。
    6.传动轴、曲柄、轴承座、滑动轴承、齿轮及齿轮传动装置(包括摩擦传动装置、齿轮箱及其他变速装置)、飞轮、滑轮与滑轮组、离合器及联轴器(品目84.83)。
    7.品目84.84所列的密封垫及类似的接合衬垫。
    8.品目85.01所列的电动机。
    9.品目85.04所列的变压器及其他机器及装置。
    10.组装成电池组的蓄电池。
    11.加热电阻器(品目85.16)。
    12.电容器(品目85.32)。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4:54:0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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