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山西省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安置办法出炉!

定了!⼭西省事业单位改⾰,⼈员安置办法出炉!
郑和下西洋的条件如今各省市事业单位分类改⾰如⽕如荼,⽽最受⼤家关注的问题就是事业单位改⾰之后,⼈员咋安置?社会保险咋衔接?
近⽇,⼭西省⼈社厅、省财政厅出台《关于从事⽣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员安置和社会保障的指导意见》(晋⼈社厅发〔2017〕129号),意见指出:今后,转制单位转为企业后,将按规定纳⼊企业职⼯基本养⽼保险范围,单位和个⼈缴费基数和⽐例、个⼈账户等执⾏全省统⼀的企业基本养⽼保险制度。
明确了⼈员安置的范围是:从事⽣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编制内⼯作⼈员。
⼈员安置⽅式上,将按照改⾰的不同形式,根据⼈随事⾛或⼈随资产⾛的原则,多渠道、多⽅式开展⼈员安置⼯作。
其中,从事⽣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原则上继续留⽤原单位⼯作⼈员。这种情况下,⼯作⼈员在原单位的⼯作年限将合并计算为转制后企业的⼯作年限;从事⽣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员,本⼈申请并经转制单位批准,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由转制单位发放。
在社保衔接⽅⾯,转制单位转为企业后,按规定纳⼊企业职⼯基本养⽼保险范围,单位和个⼈缴费基数和⽐例、个⼈账户等执⾏全省统⼀的企业基本养⽼保险制度。转制为企业后,单位和个⼈继续按规定缴纳其他社会保险费。
对于离休⼈员,原国家规定的离休费待遇标准和医疗待遇不变,离休待遇及调整所需费⽤由同级财政统⼀解决。离休⼈员的⽇常管理由转制后单位负责。
野马车友会转制前已退休的⼈员,原退休费待遇不变,其基本养⽼⾦由养⽼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事业单位退休费标准审核确认后,纳⼊企业养⽼保险,实⾏社会化发放,基本养⽼⾦的调整按照事业单位的办法执⾏。
⼭西省作为全国事业单位改⾰的试点单位,改⾰⼯作于2008年启动,此前⼭西省已完成经营性的事业单位类型由“待转企的事业单位”变为“从事⽣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在⼈员编制⽅⾯进⾏缩减,但在体制和机制⽅⾯未发⽣改变,近年在此基础上,⼭西省开始加快推进从事⽣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作,因此此次出台意见成为⼭西事业单位改⾰的重要进程!
附意见原⽂:
⼭西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省财政厅
关于从事⽣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工业总产值
⼈员安置和社会保障的指导意见
晋⼈社厅发〔2017〕129号
各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的指导意见>的通
知》(厅字〔2016〕3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47号),现就我省从事⽣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员安置和社会保障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员安置范围
从事⽣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编制内⼯作⼈员。
⼆、⼈员安置原则
从事⽣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中的⼈员安置⼯作要坚持以⼈为本、稳妥有序、分类安置的原则,按照改⾰的不同形式采取多种⽅式妥善安置,做到过程公开透明、⽅法民主科学、结果职⼯认可,确保改⾰顺利实施。
三、⼈员安置⽅式
按照改⾰的不同形式,根据⼈随事⾛或⼈随资产⾛的原则,多渠道、多⽅式开展⼈员安置⼯作。
(⼀)转企改制单位继续留⽤原单位⼈员
酒店营销太污从事⽣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原则上继续留⽤原单位⼯作⼈员。转制单位应当⾃完成企业法⼈注册登记之⽇起30⽇内,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留⽤的⼯作⼈员签订劳动合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作⼈员在原单位的⼯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转制后企业的⼯作年限。
(⼆)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员安置
从事⽣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员,本⼈申请并经转制单位批准,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由转制单位发放。离岗期间单位和个⼈按照事业单位缴费⼯资基数缴纳养⽼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事业单位办法办理退休⼿续,基本养⽼⾦的计发和调整按照事业单位的办法执⾏。提前离岗⼈员继续按规定参加其他社会保险。
(三)协商解除⼈事(劳动)关系
经协商⼀致,与转制单位解除聘⽤(劳动)合同以及国有资产退出的转制单位原编制内⼯作⼈员,转制单位应当为其⽀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计发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属于因⼯(公)伤残被鉴定为5-10级的原编制内⼯作⼈员,还应当按照⼯伤保险政策规定,由转制单位⽀付⼀次性伤残就业补助⾦,由⼯伤保险基⾦⽀付⼀次性⼯伤医疗补助⾦,终⽌⼯伤保险关系。恶棍来访
(四)被撤销单位的⼈员安置
从事⽣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不具备转企条件⽽被撤销的,其⼈员安置由原主管部门负责。主管部门要充分挖掘内部潜⼒,通过积极开辟新的就业岗位、培训转岗等⽅式,将⼈员安置到本部门其他适合的岗位。要做好安置⼈员的岗位技能培训或转岗培训⼯作,使其尽快适应新岗位要求。
四、社会保险衔接
(⼀)转制单位转为企业后,按规定纳⼊企业职⼯基本养⽼保险范围,单位和个⼈缴费基数和⽐例、个⼈账户等执⾏全省统⼀的企业基本养⽼保险制度。2014年10⽉1⽇前在编⼯作⼈员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保险费。2014年10⽉1⽇⾄转制单位转企前,应按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保险有关规定参保缴费。
转制为企业后,单位和个⼈继续按规定缴纳其他社会保险费。
转制为企业后,单位和个⼈继续按规定缴纳其他社会保险费。
(⼆)离休⼈员,原国家规定的离休费待遇标准和医疗待遇不变,离休待遇及调整所需费⽤由同级财政统⼀解决。离休⼈员的⽇常管理由转制后单位负责。
(三)转制前已退休⼈员,原退休费待遇不变,其基本养⽼⾦由养⽼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事业单位退休费标准审核确认后,纳⼊企业养⽼保险,实⾏社会化发放,基本养⽼⾦的调整按照事
业单位的办法执⾏。
(四)转制前参加⼯作,转制后退休的⼈员(不含提前离岗⼈员),基本养⽼⾦的计发和调整按照企业的办法执⾏。在转制后5年过渡期内退休的⼈员,按晋政发〔2006〕32号⽂件计发的基本养⽼⾦,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养⽼⾦,其差额部分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从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基⾦中⽀付。补贴基数为单位转制时所在市(设区的市)企业退休⼈员基本养⽼⾦平均标准与本⼈按事业单位退休办法计算的养⽼⾦的差额,补贴基数⼀次核定后不再变动。在5年过渡期内退休的,按对应年度分别发给补贴基数的90%、70%、50%、30%、1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
(五)转制单位未参加⼯伤保险的,应当在转制前依法参加⼯伤保险,补缴应当缴纳的⼯伤保险费。转制单位依法参加⼯伤保险并补缴⼯伤保险费后,其⼯伤⼈员和⼯亡职⼯供养亲属的相关⼯伤保险待遇按规定纳⼊⼯伤保险统筹管理。
(六)转制为企业前拖⽋的离休⼈员基本待遇费⽤、已退休⼈员退休前应缴未缴的医疗保险费、⼯伤⼈员⼀次性伤残就业补助⾦,应从评估后的净资产中预留或从国有产权转让收⼊中优先缴纳和⽀付。
(七)协商解除⼈事(劳动)关系⼈员,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解除⼈事(劳动)⼈员领办创办企业的,享受我省创业扶持政策。
红狼牙鰕虎鱼(⼋)解除⼈事(劳动)关系⼈员,可直接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续保⼿续,也可委托当地⼈社⾏政部门认定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为其办理参保续保⼿续。凡按规定继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其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五、⼯作要求
(⼀)⾼度重视⼈员安置⼯作。⼈员安置是从事⽣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的⼀项重要任务和关键环节,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度重视,认真贯彻执⾏中央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员安置和社会保险衔接⼯作。
(⼆)周密组织实施。从事⽣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度负责,切实摸清所属转制单位⼈员底数、诉求和安置意愿,区别不同情况研究制定⼈员安置⽅案,并稳妥有序组织实施。加强对各个⼯作环节的监督检查,切实落实⼈员安置各项政策。
(三)做好政策宣传解释⼯作。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耐⼼细致做好安置⼈员的思想政治⼯作,使改⾰所涉及⼈员了解政策、理解政策,确保⼈员安置⼯作平稳推进。
⼭西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西省财政厅
2017年12⽉28⽇-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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