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政府购买社会考场驾驶考试服务的指导意见

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政府购买社会考场驾驶考试服务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财政厅 google 学术
【公布日期】2017.11.10
【字 号】湘公发[2017]32号
【施行日期】2017.1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苯丙酮酸尿症【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ssci
 
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政府购买社会考场驾驶考试服务的指导意见
 
湘公发[2017]32号
 
各市州公安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0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积极推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使用社会考场进行驾驶考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
  推行政府购买社会考场驾驶考试服务是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适应汽车社
会快速发展、破解服务管理瓶颈的主动选择,是依法治理、创新服务方式上树立更高的目标,设定更严标准的主动作为。有利于为广大考生提供有品质、差异化、精细化的服务;有利于实现公共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有利于增加考试供给,解决快速增长的考试需求矛盾,构建科学合理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体系。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文件要求,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推进政府购买社会考场驾驶考试服务,促进社会考场建设有序、健康发展,不断满足人民众机动车驾驶考试需求。
  (二)基本原则
  政府购买社会考场驾驶考试服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积极稳妥,注重实效。注重当地考场总体建设、使用的现实情况,充分发挥政府主导
的作用,增强社会考场的实用效果。准确把握考试需求和科学合理布局,认真制定政府购买社会考场驾驶考试服务方案,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真正达到便民利民的目的。
  2、严格程序,公开择优。积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公开透明、公平竞争、择优使用的方式,依法选择承接主体,确保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享有平等参与竞争的权利。
  3、创新改革,统筹协调。建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的协调机制,创新工作模式,提高工作效率。将政府购买社会考场驾驶考试服务工作与深化驾考改革有机衔接,理顺承接主体与主管部门的关系,严格履行合同中明确的权利和义务。
  4、监督评价,动态调整。探索建立政府购买社会考场驾驶考试服务的有效监督机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加大科技信息技术应用,强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承接主体信息共享,实现动态监管。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和科学评估,实行承接主体的动态调整,增强政府购买社会考场驾驶考试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工作目标
  以政府投资建设使用的考场为引导,发挥严格管理、充分利用、高效运转的示范作用,建
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考场驾驶考试服务制度,制定完善的购买服务标准体系,形成协调有力的管理体制以及规范高效的工作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提升政府购买社会考场驾驶考试服务工作的质量,树立良好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考试工作形象。
  三、规范有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周昌贡  (一)购买主体
  政府购买社会考场驾驶考试服务的购买主体为承担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工作的市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二)承接主体
  政府购买社会考场驾驶考试服务的承接主体为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公益二类或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符合承接资格条件和要求的社会力量。
  政府购买社会考场驾驶考试服务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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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健全的内部组织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2、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诚信的良好记录;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或违约失信行为,年检、资质审查合格。
  3、法人拥有考试场建设用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 4、考试场地建设、路段设置、车辆配备、设施设备、考试系统以及考试项目、评判要求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 5、建立场地、车辆、设施日常检查,考试系统日常维护,考试工作台账记录管理,考试异常情况处置等完备的考场运行管理制度;
  6、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承接主体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工、政企分开的要求。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三)购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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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所有科目考试(新建科目一除外)的场地、项目、设备、系统、车辆、监控及服务设施的使用。
  (四)购买程序、方式及形式
  1、购买程序。市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本辖区内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量及便民利民需要,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政府购买社会考场驾驶考试服务的采购预算,报备政府采购计划,依法依程序开展购买活动。财政部门对公安交警部门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以及省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购买方式。市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优先选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公开招标失败,只有一家承接主体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有两家承接主体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3、购买形式。可按年购买社会考场驾驶考试服务,也可按每科目每人付费标准根据实际考试人数累计购买服务。上述两种购买形式,均需按照当地政府购买服务管理要求组织实施。
  政府购买社会考场驾驶考试服务的承接主体,允许考生考前免费进入考场熟悉环境。
  (五)资金管理
  市州公安交警部门购买社会考场驾驶考试服务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其中购买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三考试服务所需经费,优先从省级财政安排的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三考试成本性经费中开支。
  市州公安交警部门要根据本辖区内政府购买社会考场驾驶考试服务需求及预算安排情况,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提出具体的购买服务项目,确定购买内容和数量,纳入年初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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