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12.02
【字 号】
【施行日期】2010.12.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
正文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委、办、局,各区(县)科委(科技局),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技事业单位: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关于印发〈关于科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24号)以及《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委办发〔2009〕40号)、《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专发〔2010〕3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科技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上海市科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阿旺传奇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
上海市科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为深化科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推进岗位设置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事业单
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关于印发〈关于科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24号) 以及《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委办发〔2009〕40号)、《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专发〔2010〕34号)的规定,结合本市科技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科学研究与专业技术服务、技术转移服务、科技场馆和科技管理等四类市、区县所属科技事业单位及其它使用事业编制的科技机构,其在编正式工作人员都要纳入岗位管理。其中涉及科技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科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科技事业单位所属企业,以及已转制为企业的科技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二、岗位类别设置
  (一)科技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二)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三)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科技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要求,适应发展科技事业和提高科技水平的需要。科技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以自然科学研究岗位、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为主。
  (四)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科技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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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的科技事业单位按照后勤服务社会化的要求,从严控制工勤技能岗位数量,一般不设后勤保障服务岗位;已有在编工勤人员的,逐步过渡到不设后勤服务岗位;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五)科技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可设置特设岗位,其岗位设置和聘用办法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科技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科技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2、本市科技事业单位现行的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对应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对应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2、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科技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本实施办法确定。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飞鸽传书2009
  1、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2、科技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单位的功能和隶属关系等因素,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确定。
  (四)特设岗位设置
  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科技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特设岗位不受科技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其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四、岗位设置的结构比例
  (一)科技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1、科技事业单位实行分类管理,根据科技事业单位的功能定位、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科技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2、科技事业单位以自然科学研究、专业技术服务为主的,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80%;科技事业单位以技术转移服务为主的或科技场馆,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以科技管理为主的,管理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3、科技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以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4、科技事业单位应根据单位主体业务确定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非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等级原则上应低于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二)各级专业技术岗位内部等级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本市科技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严格执行国家控制标准。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三)各级工勤技能岗位内部等级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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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在25%以下,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严格控制在5%以内。
  五、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一)科技事业单位中,科学研究人员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研究员一级岗位、研究员二级岗位、研究员三级岗位、研究员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副研究员一级岗位、副研究员二级岗位、副研究员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助理研究员一级岗位、助理研究员
二级岗位、助理研究员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研究实习员一级岗位、研究实习员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荷电  (二)科技事业单位中,工程技术人员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高级工程师(教授级)一级岗位、高级工程师(教授级)二级岗位、高级工程师(教授级)三级岗位、高级工程师(教授级)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高级工程师一级岗位、高级工程师二级岗位、高级工程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工程师一级岗位、工程师二级岗位、工程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助理工程师一级岗位、助理工程师二级岗位、技术员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三)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原则上沿用现有专业技术名称和与科研系列相当职务对应关系。
  六、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科技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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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学风端正,科学态度严谨,职业道德良好,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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