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速公路招投标及相关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速公路招投标及相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3.03.18
【字 号】黔交建设[2013]36号
【施行日期】2013.03.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速公路招投标及相关工作的通知
(黔交建设〔2013〕36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各高速公路项目建设业主:
  为督促我省高速公路项目业主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人诚信投标、承包人严格履约,切实规范高速公路建设市场秩序,确保高速公路三年大会战建设任务全面完成,促进我省高速公路和谐健康发展,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高速公路工程,严格执行招标事项核准制度
  工程建设管理单位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内容。如遇特殊原因确需改变前述内容或新增招标项目的,应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核准。
  招标文件中要将《贵州省交通运输系统工程建设领域“十个严禁”和行业管理“五个不准”规定(试行)》及本通知第十部分提到的合同履约承诺书内容列为招标文件附件。
  二、科学、合理的划分工程项目招标标段
  划分招标标段时应遵从以下原则:
  1、最低招标金额不低于公开招标规模标准规定的金额;
  2、有利于工程建设管理和标准化、规模化施工;
  3、有利于沿线资源调配;
  4、有利于标段之间工作衔接;
  5、有利于资源节约。
  具体标段划分如下:
  1、勘察设计项目
  (1)路线长度小于50公里的,不应再按路线长度切分标段;靖边县人民医院
douludalu  (2)工程勘察与工程设计应有效结合,不得分开划分标段;
  (3)除特殊结构的特大桥梁与特长隧道外,常规桥梁、隧道不应单独划分标段;
  2、监理项目
  (1)监理标段应与施工标段相对应,同一施工标段不得分属2个及以上监理标段实施监理;
  (2)除总监办标段外,驻地办标段长度不应超过50公里,且所监理的施工标段不应超过3个;
  (3)机电工程和房建工程可单独划分专业监理标段,其他工程不应分专业划分。
  3、施工项目
  (1)路桥隧综合标段、特大桥梁、特长隧道等工程标段合同估算金额原则上不低于8亿元(包括施工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
  (2)交通工程、房建工程及绿化工程里程小于50公里的,不应再切分标段;
  (3)特殊独立大桥(斜拉桥和悬索桥)可按结构层次独立划分标段;
  (4)路基边坡绿化工程宜独立划分标段,并与路基工程同步招标。
  4、货物采购项目
  应根据货物的不同种类及供应渠道独立划分。
  5、其他服务类项目
  其他服务类项目如试验检测、施工监控等应参照监理标段划分执行。
  三、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备案管理,避免限制、排斥性条款的出现。
  四、进一步加强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积极引导投标人诚信投标、诚信履约
  1、各级项目管理机构应按照《关于加强贵州省交通建设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的实施意见》对从业单位严格进行评审,不得徇私舞弊、虚假评价。否则,其评价无效,并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2、从业单位进入贵州省高速公路建设市场时,优先引用贵州省的信用评价等级,若无贵州省的信用评价等级,则按以下情况处理:
  1)有交通运输部评价等级时,直接引用该等级;
  2)没有交通运输部评价等级,按新修订公布的《关于加强贵州省交通建设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的实施意见》(黔交建设〔2012〕267号)规定引用。
  3、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查证属实的,信用等级直接列为D级,且不得进入贵州省交通建设市场:
  1)出借或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的;
  2)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捏造事实、伪造证照、业绩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扰乱招标市场的;
  3)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各级项目管理机构的不实评价;
  4)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
  5)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6)由于从业单位的主要责任,所承建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瞒报、虚报事故情况的,或引发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7)承包人合同履约信誉按《关于防范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转包和违法分包实施意见》(黔交建设〔2012〕79号)评价连续有2次被评为C级的。
  4、按照《关于加强贵州省交通建设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的实施意见》(黔交建设〔2012〕26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黔交建设〔2010〕196号)和《关于防范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转包和违法分包实施意见》(黔交建设〔2012〕79号),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明确以下事项:
  (1)采用有限数量制进行资格预审评审的,招标人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设置AA级和A级企业的奖励评分。按照百分制评审设定的分值,AA级企业奖励分数最高为3分,A级企业奖励分数最高为1分,B级不设置奖励分数,C级设置处罚分数,但不超过-2分。
  (2)投标担保
  1)投标担保采用现金或者银行保函形式,若采用现金形式,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
  2)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标段(或项目)估算价的2%,具体按照如下规定收取:
招标规模B(亿元)
投标保证金(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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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0
1%B
10>B≥8
1000
8>B≥5
900性人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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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B≥2
400
2>B≥1
200
B<1
2%B
  3)按照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等级,招标人可以对其投标担保的额度区别对待,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信用评价等级
A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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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投标保证金减免幅度
≤40%
≤20%
0%
0%
  (4)履约担保
  1)施工和货物采购项目,履约担保的额度一般为签约合同价的10%;
  2)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履约担保的额度一般为签约合同价的5%;
  3)根据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等级,招标人可以对其履约担保的额度区别对待,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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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招标   标段   高速公路   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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