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加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加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09.10.20
【字 号】黔交建设[2009]188号
【施行日期】2009.10.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加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黔交建设〔2009〕188号)
各市(州、地)交通局,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省公路局,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贵州省交通科学研究院:
  为加强公路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勘察设计质量,严格基建程序,交通运输部于9月初印发了《加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工作若干意见》(详见附件,以下简称“《意见》”),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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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请你们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对《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学习,严格执行基建程序,从源头上确保公路工程勘察设计质量。
高效液相谱法原理  (一)建设单位及其上级机关不得违反工程建设客观规律,盲目压缩勘察设计周期,搞“
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造成质量和安全隐患问题。
  (二)初步设计应依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工可批复进行。在加快公路建设的形势下,确需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待批阶段开展初步设计工作的,可以先行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其勘察设计周期应按照原交通部勘察设计招标文件范本中通用合同条款第3.1款的原则确定。对于地形地质条件较好、比选方案明确、桥隧比例低的项目,可在确保勘察设计质量和深度的基础上适当压缩,但初步设计仍不得少于4个月,施工图设计不少于6个月;对于航测另行委托其它单位承担的项目,初步设计周期可以适当压缩。
  (三)勘察设计标段的划分以60公里左右为宜,采用特殊结构的特大桥、地质情况非常复杂的特长隧道、交通工程可单独划分合同段,房建、绿化等附属工程可含在交通工程中。多于1个合同段的情况,必须明确总体设计单位,负责统一协调全线的设计深度、通用图和设计文件风格。
gsp  (四)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处理好建设工期与工程质量的关系,项目业主单位不能为赶工期而牺牲勘察设计质量,尤其是不能以在不合理设计周期内提交设计文件作为中标条件来选择勘察设计单位;设计单位自身也要珍惜自己的声誉,不要超越自身实力过多承揽
设计任务,从而造成勘察设计质量下降。
  (五)按照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原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的规定,公路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审查,按项目管理隶属关系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各项目法人单位对此要严格执行,主体工程(路线、桥隧、路面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完成后可先行上报,同时抓紧办理用地批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后,即可按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批准条件、程序、时限〉(试行)的通知》(黔交建设〔2006〕12号)及《关于转发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交建设〔2007〕188号)规定的程序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经审批或未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二、mbo案例属国家高速公路网的项目,其初步设计预审查、初步设计文件上报、施工图设计审批、设计变更等工作,要严格按《意见》要求执行;地方高速公路项目要遵照《意见》的精神,结合我省《关于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黔交建设〔2009〕24号)比照国高项目执行。
  三、各项目业主及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勘察设计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勘察设计
的深度和质量。
  (一)业主单位要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大纲审查,并进一步制订勘察设计指导书,明确业主单位对工程勘察设计的要求,与招标文件一起,作为对勘察设计工作的监管及验收依据;要依靠设计咨询、地勘监理单位,着重加强对地质勘探、路线方案比较、大型桥隧方案比较的监控,确保勘察设计深度,防止因工作深度不够,造成后期方案变动,或遗漏有价值的比选方案。方案比较必须是同深度的比较,不得为推荐方案人为贬低其它比较方案或配以明显无比较价值的方案作为陪衬;要依据工可确定的规模和技术标准,控制好初步设计的规模和工程造价。
  (二)勘察设计过程中的阶段性审查、外业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组织。重大审查、验收应邀请厅相关部门或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质监站”)、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省造价站”)参加,相关会议纪要报厅。
  (三)初步设计由厅审批的,咨询单位原则上同时作为代厅审查单位,工程造价部分同时由省造价站审查。cn-kix
  (四)初步设计文件的上报由项目法人负责,各市(州、地)交通局管辖项目由交通局审查后转报。文件上报时,上报公文和设计文件的第一册(总说明书)、工可批复文件(复印件)递交至厅。上报文中应对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性质、勘察设计招标、路线控制点、技术标准、工程规模、主要工程数量、概算等)进行简明的说明,由交通局审查后转报的项目还应有交通局的审查意见。完整的设计文件及有关材料由项目法人单位直接报代厅审查单位和省造价站。
  (五)厅对初步设计的审批按下列程序进行:
  1.形式审查和政策性审查。重点审查设计文件编制是否符合部颁文件编制办法的要求,上报的工程规模、技术指标、路线起迄点及主要控制点、工程造价是否符合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意见。审查时限自代厅审查单位收到文件后3个工作日。若形式审查和政策性审查不符合要求,则及时反馈补正要求(材料补正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限内)。
  2.文件审查。通过形式审查和政策性审查后,由代厅审查单位和省造价站对设计文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与设计单位直接沟通,需要进一步完善或补正相关资料的,及时告知项目业主单位。时限一般为10~20个工作日(材料补正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
限内)。
  3.现场复核。由厅组织项目业主、设计、咨询(代厅审查)单位及省质监站、省造价站、工程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进行现场复核。现场复核前先听取设计单位的设计情况简要汇报,现场复核后听取咨询单位(代厅审查单位)的咨询(审查)意见,以及参加现场复核各部门的意见。视项目规模和地理位置情况,现场复核时限一般为3~5个工作日(含听取设计单位汇报和咨询审查单位意见时间)。
  4.办理批文。现场复核并补充、修改完善所发现的问题后,由代厅审查单位向厅提交审查意见,由省造价站出具概算审查意见,厅据此办理批文。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期间若发生材料补正等情况,不计算在时限内)。
  鉴于代厅审查单位同时作为项目的咨询单位,为提高设计文件的审批质量和效率,咨询审查单位应提前了解掌握设计情况、工可报批情况,各阶段的审查工作可交叉进行,或平行开展,厅将加强内部协调,进一步缩短文件批复的时间。
大河茶馆  四、设计变更的管理,除严格执行《意见》外,应进一步按照厅《关于规范我省高速公路
建设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黔交建设〔2009〕24号)第八条规定执行。除抢险工程可边实施边申请外,正常情况下必须先申请,获得同意后才能开展变更设计工作。变更设计工作完成后,对于较大和重大设计变更,必须经审批后才能实施。设计变更的申请程序按厅《关于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申请程序的通知》(黔交建设〔2008〕128号)执行。
  五、按照省人民政府对交通项目审批的调整意见(2007年办第1422号),地方交通项目的初步设计由我厅审批。省发改委和我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发改交通〔2006〕287号)第十一条审批权限调整如下:农村公路的一阶段施工图设计,30公里以上项目由厅审批;30公里以下项目由市(州、地)交通局审批,报厅备案。其它非高速公路上由厅补助建设资金的独立特大桥、结构特殊或技术难度大的大桥和隧道,采用两阶段设计,审查程序比照以上第三、四条要求执行。
  六、请高总司、省公路局及各市(州、地)交通局,务必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将本实施意见转发至各县(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公路建设项目业主单位、项目代建单位及勘察设计单位、设计咨询单位、勘察监理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实施。
  七、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各业主单位和各勘察设计从业单位,要站在历史的高度,深
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对国家负责,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精神,不断增强抓好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贯彻落实《意见》的各项要求,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开展工程勘察设计工作,防止因急于开工,人为压缩设计周期,导致地质勘察深度不够、工程方案比选深度不足、影响工程质量、后期设计变更过多、工程造价失控等问题,切实有效解决勘察设计阶段公路工程项目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确保公路建设有序进行,保证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促进我省公路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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