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评价实施细则

评价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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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信息产业部手机查询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规范我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行为,提高建设单位的管理能力,科学评价建设单位的管理水平和管理业绩,建立奖惩机制,使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等得到有效控制,依据国家及交通运输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特点和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1998年国土资源部部长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在建的高速公路项目(包括经营性项目)建设单位的评价,具体评价对象为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项目公司或项目办)。
  第三条 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评价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
第二章 评价主体、评价时间及评价依据
  第四条 高速公路在建项目建设单位评价工作的评价主体为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厅相关职能部门(基本建设管理处、综合规划处、财务处、安全监督处、审计处、纪委监察室)具体负责监管职能相应的评价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评价工作从项目管理机构成立开始,至建成通车时间止,每年度评价一次。
  项目管理机构成立前的工作情况直接考核建设单位。
  第六条 建设单位评价以下列材料作为依据:
  (一)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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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及其质量、安全、造价监督管理机构的督查、检查、检测、鉴定及奖罚意见、报告、通报、决定及项目信息报表;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及责任认定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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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相关招投标文件及合同文件;
  (五)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
  (六)其它经省交通运输厅认定的有关资料。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七条 评价主体每年115美术馆旁边的动物园日前对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上一年度的评价按照附件规定的评价标准进行打分,于每年21日前将初评价结果报厅牵头部门(基本建设管理处)汇总后,计算各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评价的最后得分及等级,报厅党委进行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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