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立明、湖南省地矿医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郭立明、湖南省地矿医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8 
【案件字号】(2020)湘01民终465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勇龙付送陈瑶 
【审理法官】王勇龙付送陈瑶 
幼儿舞台服装
【文书类型】判决书 
深圳市长梁湘
地磁指数【当事人】郭立明;湖南省地矿医院 
【当事人】郭立明湖南省地矿医院 
【当事人-个人】郭立明  srtp
【当事人-公司】湖南省地矿医院 
【代理律师/律所】廖细红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李萍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李欣欣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彭婉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100crypts攻略
【代理律师/律所】廖细红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李萍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李欣欣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彭婉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廖细红李萍李欣欣彭婉 
【代理律所】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郭立明 
【被告】湖南省地矿医院 
【权责关键词】撤销情势变更过错不可抗力证明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诉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诉辩主张,对双方有争议的各项上诉请求,本院分析如下:    一、关于2017年3月6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的病假工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经审查,本案中,在郭立明的医疗期内,湖南
省地矿医院只在2017年5月至2017年7月向郭立明发放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80%,故一审判决湖南省地矿医院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补足郭立明2017年5月至2017年7月的工资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二、关于2013年8月至2018年9月高温补贴2700元、2013年12月至2018年1月防寒补贴1360元。经审查,本案中,郭立明系湖南省地矿医院的医生,其自称在医院门诊上班,现郭立明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工作岗位符合支付高温补贴及防寒补贴的情形,故一审判决对其该两项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三、关于郭立明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数额、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6695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82588元。1.郭立明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数额。根据郭立明提交的工资流水及湖南省地矿医院提交的相关证据等,一审判决认定郭立明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6195.32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2.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经审查,本案中,因郭立明所在的科室被撤销,湖南省地矿医院因此解除与郭立明的劳动关系,故湖南省地矿医院的解除行为
符合上述法条的规定,属于合法解除,湖南省地矿医院无需支付郭立明赔偿金,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一审判决湖南省地矿医院支付郭立明相应的经济补偿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3.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本案中,湖南省地矿医院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郭立明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郭立明一个月的代通知金。一审判决湖南省地矿医院支付郭立明相应的代通知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四、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1555元。经审查,本案中,郭立明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存在加班事实,故一审判决对其公办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五、关于在职期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17260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经审查,本案中,截至2017年12月31日,郭立明在湖南省地矿医院的工作年限不满10年(2013年9月入职),其2017年累计休病假超过2个月,故2017年郭立明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审判决仅核算郭立明2018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六、关于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经审查,责令用人单位为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一审法院对郭立明该两项请求不予审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七、关于出具书面解除劳动
合同通知书。2018年12月湖南省地矿医院向郭立明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时,郭立明因对通知的内容有异议未签收,本案一审时湖南省地矿医院已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邮寄给郭立明,故一审判决对郭立明要求湖南省地矿医院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八、关于失业保险损失1343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的规定,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前提条件之一,郭立明没有办理失业登记,故一审判决对郭立明要求公司支付失业保险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九、关于2016年9月至2017年8月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3645元。经审查,郭立明与湖南省地矿医院的劳动合同于2016年8月30日到期,郭立明于2019年4月向湖南省地矿医院主张2016年9月至2017年8月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湖南省地矿医院答辩称郭立明的主张已过仲裁时效,故一审法院以已过一年的仲裁时效为由,判决对郭立明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郭立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帆板控制系统2022-08-21 05:50:3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湖南省地矿医院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2013年8月20日,湖南省地矿医院作出湘勘职医发【2013】40号文件,成立外四科,该科室全称为“脊柱关节疼痛科"。2013年8月23日,郭立明入职湖南省地矿医院外四科。2013年9月2日,郭立明与湖南省地矿医院签订了合同期限为2013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0日的《劳动合同书》。其中约定:郭立明在湖南省地矿医院处承担专业技术工作任务;工作时间实行标准工作制;湖南省地矿医院于每月20日前,按照湖南省地矿医院分配制度以货币形式支付郭立明工资。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郭立明仍在湖南省地矿医院处工作。2017年5月至2017年7月,郭立明因病休假。湖南省地矿医院实际向郭立明支付的2017年5月至2017年7月的工资为253.98元、30元、1094.50元。    2018年10月12日,湖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局向湖南省地矿医院出具了《实地稽查违规情况告知书》,停止了湖南省地矿医院外四科的医保结算。2018年10月24日,湖南省地矿医院作出了湘地医发﹝2018﹞4
7号《关于暂停外四科业务和组建内五科的通知》,决定:“一、从2018年10月29日起暂停外四科收治省基本医疗参保病人,原外四科经营方案同日终止;科班子成员重新调整安排,科室其他人员按医院相关人事管理办法办理……"。根据该通知,郭立明从外四科转入内五科工作。    2018年11月15日,长沙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出具了《关于湖南省地矿医院违规行为的处理意见》,取消了湖南省地矿医院的工伤服务协议资格。    2018年11月28日,湖南省地矿医院作出湘地会议纪要﹝2018﹞23号《关于研究撤销内五科的会议纪要》,其中载明:“新组建的以尘肺为主的内五科因被长沙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取消工伤医疗服务协议资格,无法运营……会议形成如下决定:一、从2018年12月1日开始停止内五科的一切经营事项;二、内五科科室人员依法分流、外聘内五科医师和康复师按国家法律依法解聘。"    2018年12月22日,湖南省地矿医院向郭立明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载明:“湖南省地矿医院与郭立明同志建立的劳动关系由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于2019年1月1日起解除,并停止购买所有社会保险,其原社会保险关系依据相关程序办理转移手续。"因郭立明对《解除劳动关系》的内容有异议,未予以签收。此后,郭立明从湖南省地矿医院处离职。    2019年1月17日,湖南省地矿医院
的人事科长在与郭立明的聊天记录中称,2018年年度的综治奖和文明奖为12000元,因郭立明2018年12月不在岗按政策发一半。2019年4月,郭立明向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9年4月23日,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湘劳仲案字(2019)第008号仲裁裁决书,认定:郭立明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6195.32元;并裁决:1.湖南省地矿医院支付郭立明2017年5月工资308.82元,2017年6月工资536.45元;2湖南省地矿医院支付郭立明经济补偿金33876.26元;3.湖南省地矿医院支付郭立明2018年年休假工资2602元;4.湖南省地矿医院支付郭立明奖金6000元;5.不支持郭立明的其他仲裁请求。    2019年6月6日,郭立明诉至一审法院。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一)湖南省地矿医院提交了一组《湖南省地勘局职工住宅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暨物业服务补贴改革事实方案》及记账凭证、发放明细,拟证明郭立明2018年每月工资中包括300元的“三供一业补贴",该补贴不属于工资范围;2018年1月22日发放的7500元系文明标兵奖,不属于工资。(二)湖南省地矿医院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一份加盖工会印章并注明“无异议"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三)湖南省地矿医院向郭立明另行送达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长沙市2017年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580元。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4:18:0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496520.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医院   湖南省   地矿   支付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