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盗窃罪与相关司法解释
一、《刑法》基本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齿槽转矩第二百六十五条[盗窃罪]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lm567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条[盗窃罪增值税专用发票]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电报罪;盗窃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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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王世尧〔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什么是知识经济第四条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二〕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四〕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费推算盗窃数额;
〔五〕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五条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盗窃数额:
〔一〕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二〕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第六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七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八条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1:46:1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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