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恶意透支de定义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定义
信用卡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一般情况下,恶意透支都属于违约行为,需依照信用卡领用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恶意特征
(1)超出了透支限额,是否超过透支限额以信用卡帐户余额轧差数是否超过限额为准;
(2)在规定期限内未偿还透支款本息而又继续透支的;
(3)超限额或超期透支前没有取得 发卡行授权的许可,包括逃避授权、伪造授权和骗取授权等情形;
(4)透支人主观上有 非法占用发行卡资金的故意。
行为方式
恶意透支行为包括两种基本行为方式:
一是超过规定限额透支,即超过信用卡章程的规定或者发卡银行的允许透支。
二是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即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归还本息。一般来说,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将在发卡银行留下不良的信用记录, 影响 持卡人的个人信用。
分析比较
我国刑法学界通说认为,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之间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的
主观意志内容不同,即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意图,没有这一意图的即为善意透支,否则即为恶意透支。换言之,善意透支是先用后还,没有占有透支款的意思;恶意透支是明知不能偿还或不愿偿还而故意透支,具有非法占有透支款的目的。更具体地讲: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根本标准就是看行为人主观意志内容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
的,至于客观上是否超过限额、期限透支,透支后经银行催收是否归还等只是认定行为人主观意志内容的征表,只是便于外在、直观地认定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而不具有决定性意义。
司法解释
网上逛街、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1216日起施行。《解释》对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以及恶意透支认定处罚的相关问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诚实的商人”作了界定,以区别于善意透支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介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的犯罪行为。这次两高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一,在司法解释中,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
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高平市阳光农廉网,不属于恶意透支
第二,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脏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这次司法解释中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合司法实践列举了六种情形,比如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这些情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浦东国际机场航站楼的表现。
第三,这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第四,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中国留守儿童日记恶意透支的行为,同时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
最后,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21:34:0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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