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恶意透支型信用卡之认定

浅谈恶意透支信用卡之认定
作者:顾奕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2
        【摘要】恶意透支是信用卡罪的一种情形。通过分析恶意透支的手法、期限和数额的认定以及对催收不还的界定,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作出法律界定。
        【关键词】信用卡;恶意透支;催收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对恶意透支的定义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做出在规定期限内透支或超出规定限额,同时在发卡银行多次催缴后仍未进行偿还相关金额的行为。简单来讲,合法持卡人明知无力偿还或者有能力偿还却不愿偿还,而进行的不合法的透支行为。
        一、恶意透支的手法
        (一)持卡人利用现有无效真卡双江口
        在非发卡区域进行高额透支等行为,部分持卡人所持黑卡已被发卡银行列入本行黑名
单(止付名单),但是由于在异地各特约商户接到银行发出止付通知和银行接到止付通知之间存在时间差,这一漏洞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异地透支交易作案。
        (二)合法持卡人利用现有有效真卡
        在极短时间内,在不同区域多次进行发卡银行授予的最高金额提取,进而在多次领取超出银行规定限额的巨额后逃逸。因各特约商户之间的相对独立性以及信用卡的重复使用性,因此只要交易在各特约商户的限额内,那么其职能对消费信用卡的签名及信用卡是否有效与真实进行判别,对该持卡人的守约信誉及交易次数则无从查起。通过这一点,不法分子利用在限额内重复使用达到了大量透支的目的。
        (三)持卡人利用现有真卡
        伙同他人在非发卡银行区域进行大额金额透支,通常来讲,如果持卡人独自作案,无论其使用的信用卡是否有效,都可以为相关部门轻易抓获,而对于不法份子而言,常使用新的作案手段,采取多人作案、相互伙同的手段进行信用卡恶意透支。譬如说,台湾等地的一些不法份子,就经常使用多人作案的手段在大陆进行信用卡恶意透支,即信用卡实际
持有人将已持有卡交于第三者,第三者在得到卡后到内地消费,进而造成信用卡超出银行规定限额透支。而在1-2个月后,当信用卡实际持有人受到银行账单时,就可以以未离境为由谎称银行账目出错,由银行承担透支。[1]二、恶意透支期限和数额的认定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相关条例规定,构成恶意透支的行为分为两种,一是超出规定期限透支,二是超出规定限额透支。所谓超出规定限额,其主要是指持卡人做出其与银行有关信用卡协议中明文规定的透支限额规定行为,限额的判定,并不是以每次透支数额作为鉴定标准,而是根据发生透支行为后,持卡人账户最终所剩余额进行计算。所以只要余额超过限额的,哪怕每一次透支都未达到限额标准,即可判定为超限额透支。与此同时,相较于透支限额,还存在一种交易限额,后者与前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当持卡人每次消费或提取的限额,只要是在消费过程中达到银行授予规定限额,此时,发卡单位需授权给受理机构,发卡单位按照持卡人账户现有月与透支限额情况对受理单位进行授权,只有在得到授权后,受理单位才能办理此项业务,否则受理单位要承担损失责任。黑河学院学报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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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回民中学        关于恶意透支数额的计算,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观点指出,应以超过透支数额的一定倍数并应当以高于其他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及冒用信用卡犯罪的数额作为犯罪起点
标准。另一种观点则指出,计算恶意透支数额的标准可以参照《关于审计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数额较大以恶意透支金额5000元以上为标准,数额巨大以恶意透支5万元以上为标准,数额特别巨大以恶意透支20万元以上为标准。若恶意透支信用卡持卡人已在协议签署前缴纳一定保证金,那么恶意透支金额则以减去保证金后计算。笔者认为,在我国尚未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前,有关恶意透支数额只能参照上述内容来计算。
        然而,事实上,上述内容显然不能满足事实现状需求。按照我国银监会1999年发布的《银行卡管理办法》第45条规定相关要求,对于信用卡业务风险的控制,银行需遵循两大标准:一是持卡人同一账户在月度透支余额必须少于索泰gt4305万元人民币或相同价值外币;二是持卡人单笔透支金额必须少于2万元或相同价值外币。此外,该项办法第46条对于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两个月)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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