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性罪名的存在价值、缺陷及立法完善

选择性罪名的存在价值、缺陷及立法完善
霍金情史作者:胡星
来源:《商品与质量·消费视点》2014年第01
        摘要:在我国现行刑法的罪名体系中,有一类比较特殊的罪名程序设计方法学选择性罪名。选择性罪名的存在不仅可以有效应对现实生活中高概率并发性的犯罪行为,也有效增强了司法适用的伸缩性。选择性罪名同时存在选择要素缺乏统一标准,不利于刑罚目的实现等缺陷。我们可以从适当限制选择性罪名数量及对选择要素定罪的量刑化两个方面对选择性罪名进行完善。
        关键词:选择性罪名;选择要素;存在价值;缺陷;立法完善
        选择性罪名的出现有其深厚的理论和实践基础,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两难情况,不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目前,我国法学界关于选择性罪名的研究也不够全面和深入,对于选择性罪名在适用中的许多问题仍然没有很好的处理措施,本文拟结合现行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及法学界对选择性罪名的研究,对选择性罪名进行评析,提出自己的见解,以求为我国选择性罪名的司法实践提供理论依据。
        一、选择性罪名的概念、特征及存在价值
国安罢赛
        选择性罪名是我国刑法理论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同时也对司法实践有着重要影响,1997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姚文元墓年刑法中规定了大量的选择性罪名。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一)、(二)、(三)、(四)、(五)》、《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规定的选择性罪名来看,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的选择性罪名约占全部罪名的三分之一以上。由此可见,选择性罪名的重要性。在探讨选择性罪名的相关问题前,我们有必要对其概念及特征进行合理界定。
        1.选择性罪名的概念
        罪名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名称,是对犯罪内容或者犯罪本质的高度概括。为了进一步明确罪名的含义,正确使用罪名,我们对罪名进行了分类。选择性罪名是相对于单一罪名及概括罪名而言的,选择性罪名、单一罪名及概括罪名是我国刑法规定罪名的三种方式。单一罪名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只符合一个犯罪构成,不能分解使用的罪名,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大部分是单一罪名。单一罪名的规定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一个刑法条文规
定一个罪名,大部分罪名的规定采用此种方式。例如,刑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投敌叛变罪,投敌叛变所反映的是一个具体的行为,不能进行分解;另一种是一个条文规定数个罪名,例如,刑法第一百一十四规定机械手臂论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这个条文中,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毒害性物质罪、投放放射性物质罪、投放传染性病原体物质罪以及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七个独立的罪名,若行为人实施了其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行为,则要数罪并罚,而不是像选择性罪名一样定概括的一罪。概括罪名是指所包含的犯罪的具体内容复杂,只能概括使用的罪名。例如,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信用卡罪,包括了其刑法条文中规定的四款内容(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行为人实施了其中的一种或者几种行为,都定信用卡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4:40:1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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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罪名   选择性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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