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庆峰、邵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瞿庆峰、邵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内外网数据交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7 
【案件字号】(2020)鲁09民终400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石婴阎鹏朱峰邢友峰 
【审理法官】阎鹏朱峰邢友峰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瞿庆峰;邵峰 
【当事人】瞿庆峰邵峰 
【当事人-个人】瞿庆峰邵峰 
【代理律师/律所】张宇石山东泰祥律师事务所;方芳山东法雅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宇石山东泰祥律师事务所方芳山东法雅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宇石方芳 
【代理律所】山东泰祥律师事务所山东法雅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教育学院附属小学【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瞿庆峰 
【被告】邵峰 
【本院观点】本案当事人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上诉人瞿庆峰是否应向被上诉人邵峰偿还涉案借款22.5万元。瞿庆峰认可涉案欠条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其关于该欠条系向林卫平出具且借款已付清但欠条未收回的主张,不符合常理,且亦未提交其向林卫平偿还该225000元款项的证据,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实际履行当事人的陈述证明力新证据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甲醛酯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上诉人瞿庆峰是否应向被上诉人邵峰偿还涉案借款22.5万元。一审中邵峰提交瞿庆峰于2009年5月27日出具的欠条一份,瞿庆峰对该欠条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均无异议,并主张该欠条系其向案外人林卫平出具且欠款已付清,但涉案欠条被林卫平丢失。本院认为,瞿庆峰认可涉案欠条的真实性与合
法性,其关于该欠条系向林卫平出具且借款已付清但欠条未收回的主张,不符合常理,且亦未提交其向林卫平偿还该225000元款项的证据,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一审法院综合邵峰持有涉案欠条及庭审调查事实,认定该欠条的证据效力及瞿庆峰向邵峰借款225000元的事实,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瞿庆峰主张邵峰涉嫌构成虚假诉讼,其未提交证据证实,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瞿庆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90元,由上诉人瞿庆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6 21:56:24 
【一审法院查明】那一次我很受启发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瞿庆峰于2009年5月27日出具欠条,欠条内容为“欠贰拾贰万伍仟元整,瞿峰,2009.5.27号"。原告称,原被告原系朋友关系,涉案欠款由二笔借款形成,第一笔借款系2009年5月中旬被告以家中有事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当时原告直接将该笔款送至被告家门口,现金交付。后来间隔十天左右,被告以做生
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让原告再借给他125000元,当时被告去原告经营的汇通汽修公司拿的钱,在原告办公室里间交付现金,当时原告让被告把二次借款打了涉案的欠条,因为原被告不太懂法律规定,认为欠条和借条是一样,便把借条打成了欠条。因为欠条上当时没有约定利息,期间因为原被告关系不错,原告没有向被告主张过权利,所以自起诉之日起主张本金和利息。被告称,本案所涉欠条确系被告出具,但系被告出具给案外人林卫平的,欠款原因是被告欠林卫平赌债,欠款还清后,林卫平不到欠条,被告就没有收回涉案欠条;原告也提供不出相应的支付凭证,不合常理。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欠条、被告提交的显示出具时间为2012年8月15日的证明在案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有权就涉案欠条主张权利。被告提交了显示出具时间为2012年8月15日的证明,称涉案欠条系被告因欠案外人林卫平赌债而向林卫平出具,欠款还清后林卫平不到欠条,被告就没有收回涉案欠条。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瞿庆峰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知道自称涉
案欠条系因赌债而形成的法律后果,且其关于业已还清欠款,只是因不到欠条就没有收回的观点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亦不符合东平当地的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原告称其持有欠条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其应被视为该欠条的债权人,欠条中有被告瞿庆峰的签字,清楚载明借款数额,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比较原被告的主张,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的主张更具有高度可能性,一审法院对被告瞿庆峰向原告邵峰借款225000元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以本案起诉之日为被告逾期还款之日,符合该规定,被告应以欠款22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至付清之日的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瞿庆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邵峰借款22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25000元为基数,自本案起诉之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
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90元,减半收取计2345元,由被告瞿庆峰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瞿庆峰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基础事实认定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一)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为“欠条"而并非“借据",欠条中未写明欠款基于何种法律关系形成。一审法院仅根据被上诉人口述便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没有任何证据依据。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在一审中被上诉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及款项来源和交付方式,仅对上述内容进行了陈述,一审判决便以“欠条"和“被告提交的证明"两项证据对上述内容进行了认定。上述两证据证明内容和目的本身就相互矛盾,这一事实认定所依据的证据和认定的事实结果之间毫无因果关系。(二)一审法院基于“且其关于业已还清欠款,只是因为不到欠条就没有收回的观点不符合日常经验法则,亦不符合东平当地的民间借贷交易习惯"的认定,不予认可上诉人提交的证明,非但本身逻辑无法自洽,而且违反《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交的欠条本就系上诉人打给案外人林卫平的,林卫平丢失之后,
在客观上上诉人当然无法收回该欠条。因此,在欠款还清后,上诉人才让林卫平出具了证明,不但在证明中载明了该欠款性质、用途以及形成时间,还清楚载明了该欠款通过何种形式偿还。一审法院将上述情况认定为“不符合日常经验法则,亦不符合东平当地的民间借贷交易习惯",系典型的事实认定错误。且在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供的欠条仅能证明欠款发生的时间,对债权人、欠款发生原因、欠款支付方式等关键事实均无法证明,而仅仅是被上诉人对上述内容进行口述补充。但上诉人提供的证明,则对上述内容均可以清晰证明。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一)当事人的陈述",一审法院依据被上诉人口述而非上诉人的证据认定基础事实,显然违反上述规定。二、一审法院认定证据效力适用法条错误。一审法院在认定证据效力时,还引用已经失效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内容,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三、本案系虚假诉讼,被上诉人在诉状中称上诉人向其借款22.5万元是捏造的,上诉人、被上诉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借款关系,应驳回被上诉人起诉。2009年5月27日的欠条确实是上诉人所书写,但欠条是上诉人打给林卫平的,欠款原因是欠林卫平赌债,欠款还清后,林卫平不到欠条,上诉人就没有收回涉案欠条。被上诉人捏造借款事实,用非法得到的欠条起诉,是典型的虚假。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
残疾人教育条例二条第二款,本案应认定为虚假诉讼,法院应驳回原告起诉。四、被上诉人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罪,请求法院将本案移交公司机关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被上诉人捏造上诉人与其存在借款关系的事实,用上诉人打给别人的欠条提起民事诉讼,妨害了司法秩序,侵害了上诉人合法权益,涉嫌虚假诉讼罪。请求法院依职权将本案移交公安机关。    综上,上诉人瞿庆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6:54:1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49525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欠条   证据   法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