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上诉案件二审判决书送达期限存在的问题与完善作者:王冲来源:《学习导刊》2013年第08期matlab6.5
我国新刑诉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这是对刑事案件的一审程序中判决书如何送达法院的立法规定,但是,对刑事上诉案件的二审判决书如何送达给承办二审案件的检察机关,立法规定模糊,实践中做法不一,随意性很大,存在诸多问题。 上证综指一、 刑事二审判决书送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判决书送达不及时现象较为普遍。就某省高院为例,在2012年办理的定期宣判的二审上诉案件中,没有一份判决是当日送达,最早送达为判决后第3天(含判决当日),最晚送达为判决后第128天,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对判决情况的及时监督。
2芥川龙之介河童、判决书做出日期与判决宣告日期不一致。在实践中,二审上诉案件的判决书做出日
期往往早于判决宣告日期。二者的不一致,容易造成久判不宣的现象,不但不利于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容易造成由于超期审理导致的判决时间倒签问题。国门之盾
32011年高考、送达判决书不全面。开庭审理的二审上诉案件,判决书均能够送达检察机关;不开庭审理的二审上诉案件,判决书均未能送达检察机关。
二、刑事二审判决书应及时送达的必要性
1、迟延送达不利于实现程序公正、树立司法权威。司法公正的本质要求不仅仅是实体的公正,更要求程序的公正。上诉案件判决书的送达,属程序问题,检察机关与上诉人应享有同样的权利,均应在宣告后立即送达。
2成温立交桥、迟延送达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监督权。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监督是对法院的审判及其裁判活动的全方位监督。对判决的有效审查是检察机关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重要途径。如果检察机关在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后仍迟迟收不到判决书,那么其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权就会滞后甚至无从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