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7.05.01
【文 号】法〔2017〕74号
【施行日期】2017.05.01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量刑
正文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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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2017〕74号
  为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进一步扩大量刑规范化范围,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结合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
  (一)危险驾驶罪
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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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吸收存款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三)集资罪
1.构成集资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集资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四)信用卡罪
1.构成信用卡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信用卡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
罚量,确定基准刑。
  (五)合同罪
1.构成合同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广场雕塑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线上线下作文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合同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六)非法持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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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成非法持有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非法持有一千克、或者甲基五十克或者其他数量大的,可以在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非法持有二百克、或者甲基十克或者其他数量较大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七)容留他人罪
1.构成容留他人罪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容留他人的人数、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八)引诱、容留、介绍罪
1.构成引诱、容留、介绍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基础上,可以根据引诱、容留、介绍的人数、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二、附  则
  1.本指导意见规范上列八种犯罪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
  2.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3.本指导意见自2017年5月1日起试行。
  4.相关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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