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2011年司法考试刑法学真题解析:主观题1

2002年-2011年司法考试刑法学真题解析:主观题1
案例分析题:
  (2011年)
  二、(本题22分)
  案情: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以虚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余次,金额达3万余元,从未还款。(事实一)
  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事实二)
  陈某将李某尸体拖入树林,准备逃跑时忽然想到李某身有财物,遂拿走李某手机、现金等物,价值1万余元。(事实三)
  陈某在手机中查到李某丈夫赵某手机号,以李某被为名,发短信要求赵某交20万元“安全费”。由于赵某及时报案,陈某未得逞。(事实四)
  陈某逃至外地。几日后,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二与事实四。(事实五)
  陈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将自己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掌握的刘某抢劫财物的犯罪线索告诉检察人员,经查证属实。(事实六)
  问题:
  1.对事实一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2.对事实二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3.对事实三,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包括结论与基本理由)?
  4.对事实四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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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事实五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
  6.事实六是否构成立功?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对事实一应认定为信用卡罪。因为以虚明骗领信用卡触犯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罪,二者具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从一重罪论处,应认定为信用卡罪。
  2.对事实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因为长时间勒住被害人的脖子,不仅表明其行为是杀人行为,而且表明行为人具有杀人故意。
  3.对事实三主要存在两种处理意见:其一,如认为死者仍然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立盗窃罪;其二,如认为死者不可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立侵占罪。
  4.事实四成立罪(未遂)与罪(未遂)的竞合。因为陈某的行为同时符合二罪的犯罪构成,属于想象竞合。陈某对赵某实行威胁,意图索取财物未果,构成罪(未遂);陈某隐瞒李某死亡的事实,意图骗取财物未果,构成罪(未遂)。由于只有一个行为,故从一重罪论处。
  5.事实五对故意杀人罪与罪或罪成立自首。因为走投无路而投案的,属于自
动投案,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6.事实六不构成立功。因为根据《刑法》规定,陈某提供的犯罪线索虽属实,但是其以前查办犯罪活动中掌握的,故不构成立功。
  (2010年)
  二、(本题22分)
  案情 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钱某曾合伙做生意(双方没有债权债务关系)。2009年5月23日,赵某通过技术手段,将钱某银行存折上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的账户上(没有取出现金)。钱某向银行查询知道真相后,让赵某还给自己9万元。
  同年6月26日,赵某将钱某约至某大桥西侧泵房后,二人发生争执。赵某顿生杀意,突然勒钱某的颈部、捂钱某的口鼻,致钱某昏迷。赵某以为钱某已死亡,便将钱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
  6月28日凌晨,赵某将恐吓信置于钱某家门口,谎称钱某被,让钱某之妻孙某(某国
有企业出纳)拿20万元到某大桥赎人,如报警将杀死钱某。孙某不敢报警,但手中只有3万元,于是在上班之前从本单位保险柜拿出17万元,急忙将20万元送至某大桥处。赵某蒙面接收20万元后,声称2小时后孙某即可见到丈夫。
  28日下午,钱某的尸体被人发现(经鉴定,钱某系溺水死亡)。赵某觉得罪行迟早会败露,于2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并将的20万元交给公安人员(公安人员将司法考试:edu.21cn/kcnet770/  司法考试培训:net.thea/xsf/20万元退还孙某,孙某于8月3日将17万元还给公司)。公安人员李某听了赵某的交待后随口说了一句“你罪行不轻啊”,赵某担心被判死刑,逃跑至外地。在被通缉的过程中,赵某身患重病无钱,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再次如实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罪行。
  问题:1.赵某将钱某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
  「参考答案」赵某将钱某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解析」盗窃罪是指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存款属于盗窃罪的犯罪对象。赵某通过技术手
段,将钱某银行存折上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的账户上,虽然没有取出现金,但已经使得该笔钱款脱离了钱某的占有。因此赵某构成盗窃罪。
  2.赵某致钱某死亡的事实,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什么?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哪几种处理意见?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赵某致钱某死亡的事实,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事前的故意。
  对此刑法理论上存在多种处理意见,大致为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具体分为:第一种观点认为,赵某的第一个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第二个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其中有人认为成立想象竞合,有人认为成立数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如果在实施第二个行为之时,对于死亡持间接故意,则整体上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如果在实施第二个行为之时,相信死亡结果已经发生,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第三种观点认为,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支配行为的故意视为一个故意,只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第四种观点认为,将前后两个行为视为一个整体,视为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处理,只要满足相当的因果关系,就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 球星马嘴
  我认为应当采取第四种观点,就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因为第一个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应肯定第一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且所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图实现的结果相一致,因此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解析」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有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错误认识。其中事前的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即事前的故意,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一种犯罪行为,误以为已经发生了预期的结果,为达到另一目的,行为人又实施了另一行为,而事实上行为人预期的结果是由后一行为所造成的。本题中,赵某以为钱某已死亡,便将钱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实际上钱某系溺水而亡。因此赵某属于事前的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对于事前的故意,刑法理论上存在多种处理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赵某的第一个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第二个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其中有人认为成立想象竞合,有人认为成立数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如果在实施第二个行为之时,对于死亡持间接故意,则整体上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如果在实施第二个行为之时,相信死亡结果已经发生,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第三种观点认为,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支配
行为的故意视为一个故意,只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第四种观点认为,将前后两个行为视为一个整体,视为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处理,只要满足相当的因果关系,就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
鼯猴  通常认为在此种情况下,第一个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应肯定第一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且所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图实现的结果相一致,因此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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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赵某向孙某索要20万元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
  「参考答案」赵某向孙某索要20万元的行为,构成罪与罪的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
  「解析」罪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逼迫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威胁和要挟的手段多种多样,其本质在于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处分财产。罪与罪都具有非法他人财物的目的和行为,都采取了一定的要挟方式迫使对方不得不交出财物,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实际了他人。并未被害人,谎称了被害人而向关心被害人的第三人财物的,成立罪。
  本题中,赵某编造事实被害人家属财物,行为具有欺骗被害人家属使其陷入认识错误的性质,也有胁迫被害人家属使其产生恐惧心理的性质,被害人交付财物也同时基于两种心理,属于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因此成立罪和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
  4.赵某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
  「参考答案」赵某成立自首。
tracepro  「解析」根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一)项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注意这是针对后来不再投案自首而言。在本案中,虽然可以根据司法解释否认赵某的前一次投案成立自首,但不能否认后一次自动投案与如实交待成立自首。
  5.孙某从公司拿出17万元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为什么?
  「参考答案」孙某从公司拿出17万元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因为其虽然将公款挪归个人使用,但在三个月内就予以了归还。
  「解析」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1.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包括犯罪活动),这种情形原则上不要求挪用司法考试:edu.21cn/kcnet770/  司法考试培训:net.thea/xsf/公款数额达到较大标准,也不要求挪用时间超过3个月未还;2.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这种挪用行为要求“数额较大”,但没有挪用时间的要求;典型的如挪用公款用于注册公司、企业等;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这种情形既有数额的要求,也有时间的要求,即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这里的“未还”,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是指案发前未还。
  本题中,孙某为某国有企业出纳,其挪用的17万元款项属于公款,但孙某于6月28日从本单位保险柜拿出17万元,于8月3日将17万元还给公司,时间没有超过三个月,且不属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或者营利活动的情形,因此孙某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2009年)
  二、(本题22分) rosmm
  案情:甲和乙均缺钱。乙得知甲的丙家是信用社代办点,配有保险柜,认为肯定有钱,便提议去丙家借钱,并说:“如果她不借,也许我们可以偷或者抢她的钱。”甲说:“别瞎整!”乙未再吭声。某晚,甲、乙一起开车前往丙家。乙在车上等,甲进屋向丙借钱,丙说:“家里没钱。”甲在丙家吃饭过夜。乙见甲长时间不出来,只好开车回家。甲一觉醒来,见丙已睡着,便起身试图打开保险柜。丙惊醒大声斥责甲,说道:“快住手,不然我报警了!”甲恼怒之下将丙打死,藏尸地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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