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

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3.10.21
电线印字机【文 号】法[2013]229号
【施行日期】2013.10.21
【效力等级】司法解释 银针秀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为我们的今天喝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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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
(2013年10月21日 法[2013]229号)骷髅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刑法第六十四条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其中,判决前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财产,应当注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23:26:4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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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刑法   应当   被害人   财产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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