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
《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站页⾯每年更新⼀次该罪名量刑标准:
(2008年)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三⼗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百七⼗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
(⼀)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最大功率点跟踪(⼆)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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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纠集三⼈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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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四、盗窃本意见第⼀条、第⼆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的窨井盖,且不属于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数额较⼤,或者多次盗窃的,依照刑法第⼆百六⼗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故意毁坏本意见第⼀条、第⼆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的窨井盖,且不属于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数额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百七⼗五条的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五、在⽣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擅⾃移动窨井盖或者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等,发⽣重⼤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百三⼗四条第⼀款的规定,以重⼤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窨井盖建设、设计、施⼯、⼯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安全事故的,依照刑法第⼀百三⼗七条的规定,以⼯程重⼤安全事故罪定罪处罚。
博士论文  六、⽣产不符合保障⼈⾝、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业标准的窨井盖,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业标准的窨井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百四⼗六条的规定,以⽣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定罪处罚。
  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盗窃所得的窨井盖及其产⽣的收益⽽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法掩饰、隐瞒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和《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在窨井盖采购、施⼯、验收、使⽤、检查过程中负有决定、管理、监督等职责的国家机关⼯作⼈员玩忽职守或者滥⽤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民利益遭受重⼤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七条的规定,分别以玩忽职守罪、滥⽤职权罪定罪处罚。
  九、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使窨井盖⾏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员以及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使窨井盖⾏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员,玩忽职守或者滥⽤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民利益遭受重⼤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七条和《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分别以玩忽职守罪、滥⽤职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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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窨井盖负有管理职责的其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作⼈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员坠井等事故,致⼈重伤或者死亡,符合刑法第⼆百三⼗五条、第⼆百三⼗三条规定的,分别以过失致⼈重伤罪、过失致⼈死亡罪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财物,为他⼈谋取与窨井盖相关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
2014浙江高考英语  ⼗⼆、本意见所称的“窨井盖”,包括城市、城乡结合部和乡村等地的窨井盖以及其他井盖。
(2015年)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
第九条 完全毁坏财物的损失价格,可通过财物毁坏前的价格扣减毁坏后的残值确定。
  计算公式:损失价格=财物毁坏前的价格-残值
  第⼗条 部分毁坏财物的损失价格,可通过修正修复费⽤的⽅法确定,即以修复毁坏财物基本使⽤功能和外观所需要的正常合理的修复费⽤为基础,对⽐修复后和毁坏前的状况,分析其差异因素,修正后确定损失价格。
  计算公式:损失价格=修复费⽤±修正值-残值
  修复费⽤=更换主材价格+辅料价格+⼯时费+其他费⽤
  第⼗⼀条 当地不具备修复条件的,修复费⽤按邻近具备修复条件的市场价格确定。
  第⼗⼆条 当地市场⽆法取得原使⽤材料价格的,按替代材料价格或邻近市场的材料价格确定。
  第⼗三条 在实际修复过程中发⽣的毁坏财物的搬运、清理等其他费⽤不计⼊损失价格,办案机关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价格认定结论书中单独列⽰,并予以说明。
(2012年)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殴或者损毁他⼈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三⼗七条 有下列⾏为之⼀的,处五⽇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五⽇以上⼗⽇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
(⼀)未经批准,安装、使⽤电⽹的,或者安装、使⽤电⽹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在车辆、⾏⼈通⾏的地⽅施⼯,对沟井坎⽳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第四⼗九条 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以上⼗⽇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情节较重的,处⼗⽇以上⼗五⽇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千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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