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解读(第99~100条)

新《安全⽣产法》解读(第99~10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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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高浓除砂器安全⽣产是关系⼈民众⽣命财产安全的⼤事,是经济社会⾼质量发展的重要标志,是党和政府对⼈民利益⾼度负责的重要体现。2021年6⽉10⽇,⼗三届全国⼈⼤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安全⽣产法的决定》,已于9⽉1⽇起施⾏。省应急管理厅将逐条刊发内容解读,促进应急管理⼲部学法⽤法、企业单位规范安全⽣产⾏为、社会公众增强安全⽣产法治意识,为法律施⾏营造良好氛围和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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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内容
第九⼗九条⽣产经营单位有下列⾏为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在有较⼤危险因素的⽣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标志的;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未为从业⼈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业标准的劳动防护⽤品的;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具,以及涉及⼈⾝安全、危险性较⼤的海洋⽯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证或者安全标志,投⼊使⽤的;
(七)使⽤应当淘汰的危及⽣产安全的⼯艺、设备的;
(⼋)餐饮等⾏业的⽣产经营单位使⽤燃⽓未安装可燃⽓体报警装置的。
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产经营单位违法⾏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条⽂释义
⼀、⽣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违法⾏为
按照本法第⼆章的有关规定,⽣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定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在有较⼤危险因素的⽣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标志;(2)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业标准;(3)必须对安全设备进⾏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4)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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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必须为从业⼈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业标准的劳动防护⽤品;(6)使⽤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具,以及涉及⼈⾝安全、危险性较⼤的海洋⽯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产单位⽣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证或者安全标志,⽅可投⼊使⽤:(7)不得使⽤应当淘汰的危及⽣产安全的⼯艺、设备:(8)餐饮等⾏业的⽣产经营单位使⽤燃⽓的,应当安装可燃⽓体报警装置。如果⽣产经营单位违反了以上的规定,就要依照本条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次法律修改较原先增加规定了第4项和第8项。在常委会会议审议期间,有的常委委员提出,2020年刑法修正案对关闭、破坏直接关系⽣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刑事责任作了规定,建议本法与刑法有关规定做好衔接。同时,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安装可燃⽓体报警装置,对于降低餐
原云南省委书记高严作了规定,建议本法与刑法有关规定做好衔接。同时,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安装可燃⽓体报警装置,对于降低餐饮等⾏业使⽤燃⽓的⽣产安全风险具有重要意义,建议在本法作出相关规定。全国⼈⼤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采纳了这些建议,在本法第36条对⽣产经营单位作了上述规定,并在本条中进⼀步明确违反这些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产经营单位违法⾏为的相关法律责任
1.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根据本条的规定,对于⽣产经营单位有本条所列8项违法⾏为之⼀的,将由有关⾏政执法机关责令有违法⾏为的⽣产经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纠正违法⾏为,并处5万元以下的。⽐如,没有为从业⼈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业标准的劳动防护⽤品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修改删去
了“可以”,因此此处的⾏政不再是选择性处罚措施,⽽是⼀项强制性法律规定。本条仅对处罚⾦额的上限作了规定,具体的⾏政数额由有关⾏政执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般来说,对于违法情节⽐较严重的⽣产经营单位,应当给予顶格的处罚,⽽违法情节轻微,危害不⼤的,可以酌情减少⾦额,但不能完全免除相关⽣产经营单位的⾏政处罚。
海云坦克2. 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产经营单位有本条规定的违法⾏为,经有关⾏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
正⽽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纠正违法⾏为的,有关⾏政执法机关将根据情节给予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罚。在给予⽣产经营单位处罚的同时,还要给予⽣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处罚。也就是说,⽣产经营单位逾期不改正违法⾏为的,将对⽣产经营单位和⽣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均给予的处罚,即实⾏双罚制。这也是为了进⼀步加⼤⽣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员的违法成本。
国家护理质量数据平台3.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产经营单位违法⾏为情节严重的,有关⾏政执法机关将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即责令其停⽌有关的⽣产经营活动,进⾏整顿。这⾥讲的“情节严重”包括违法⾏为持续时间较长,违法⾏为性质⽐较恶劣,违法⾏为导致⽣产安全事故等。实践中违法⾏为的情况⽐较复杂,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将由有关⾏政执法机关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进⾏判断。
4.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讲的构成犯罪,主要是指构成刑法危险作业罪和重⼤劳动安全事故罪。
危险作业罪是2020年刑法修正后新增的罪名,《刑法》第134条之⼀规定在⽣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存在关闭、破坏直接关系⽣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具有发⽣重⼤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135条重⼤劳动安全事故罪规定,安全⽣产设施或者安全⽣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发⽣重⼤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10条的规定,安全⽣产设施或者安全⽣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1)造成死亡1⼈以上,或者重伤3⼈以上;(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发⽣矿⼭⽣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刑法》第135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是指对安全⽣产设施或者安全⽣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产经营单位负责⼈、管理⼈员、实际控制⼈、投资⼈,以及对安全⽣产设施或者安全⽣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员。发⽣⽣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35条规定的“重⼤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1)造成死亡1⼈以上,或者重伤3⼈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重⼤安全事故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且发⽣安全事故,认定为刑法第135条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对相关责任⼈员,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1)造成死亡3⼈以上或者重伤10⼈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条⽂内容
第⼀百条未经依法批准,擅⾃⽣产、经营、运输、储存、使⽤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违反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条⽂释义
⼀、违法⾏为
根据本法的规定,⽣产、经营、运输、储存、使⽤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如果没有经过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产、经营、运输、储存、使⽤危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就构成本条规定的违法⾏为。任何⼈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均不得⽣产、经营、运输、储存、使⽤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这⾥的“任何⼈”,包括⾃然⼈、法⼈和其他组织。
⼆、法律责任
1. 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未经依法批准擅⾃⽣产、经营、运输、储存、使⽤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为在实践当中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情况⼗分复杂,危险物品种类不同、违法⾏为性质不同等,其主管部门也不同。除安全⽣产法外,我国在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还制定有⼀系列法律和⾏政法规,对未经依法批准擅⾃⽣产、经营、运输、储存、使⽤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根据危险物品的种类、违法⾏为的性质和程度等规定了具体的法律责任,这些法律、⾏政法规主要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安全管理条例》、《民⽤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化学品管理条例》等。因此,本条没有对违法⾏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
出具体规定,⽽仅仅作了衔接性规定,实践中对于未经依法批准擅⾃⽣产、经营、运输、储存、使⽤危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有关部门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照上述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如,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7条的规定,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产,或者未依法取得⼯业产品⽣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产的,分别依照《安全⽣产许可证条例》(该条例第19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产许可证擅⾃进⾏⽣产的,责令停⽌⽣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业产品⽣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该条例第45条规定,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产许可证⽽擅⾃⽣产列⼊⽬录产品的,由⼯业产品⽣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没收违法⽣产的产品,处违法⽣产产品货值⾦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化⼯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许可证,使⽤危险化学品从事⽣产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如,根据《烟花爆⽵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对未经许可⽣产、经营烟花爆⽵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安全⽣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销售⿊⽕药、烟⽕药、引⽕线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法⽣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并没收⾮法⽣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并没收⾮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2.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讲的构成犯罪,主要是指构成《刑法》第136条规定的危险物品肇事罪。《刑法》第136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产、储存、运输、使⽤中发⽣重⼤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应当符合以下构成要件:第⼀,⾏为⼈在主观⽅⾯是过失,如果⾏为⼈主观上是故意,则不构成本罪,可能构成爆炸罪等犯罪。第⼆,⾏为⼈客观上实施了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管理规定的⾏为。未经依法批准擅⾃⽣产、经营、运输、储存、使⽤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就可能属于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管理规定的⾏为。第三,必须由于违反管理规定在⽣产、储存、运输、使⽤中发⽣重⼤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这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根据《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12条的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产储存、运输、使⽤中发⽣重⼤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1)造成死亡1⼈以上,或者重伤3⼈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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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产法》解读(第93~94条)新《安全⽣产法》解读(第91~92条)编辑:范珊珊
责编:孙莹莹
审核:丁丁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5:21:2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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