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刑法》--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
活动罪
《刑法》第⼀百⼆⼗条之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站页⾯每年更新⼀次该罪名量刑标准:
(2018年)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
山西省经济委员会
  (四)实施下列⾏为之⼀,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依照刑法第⼀百⼆⼗条之三的规定,以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定罪处罚:
  1.编写、出版、印刷、复制、发⾏、散发、播放载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图书、报刊、⽂稿、图⽚或者⾳频视频资料的;
  2.设计、⽣产、制作、销售、租赁、运输、托运、寄递、散发、展⽰带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标识、标志、服饰、旗帜、徽章、器物、纪念品等物品的;
  3.利⽤⽹站、⽹页、论坛、博客、微博客、⽹盘、即时通信、通讯组、聊天室等⽹络平台、⽹络应⽤服务等登载、张贴、复制、发送、播放、演⽰载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图书、报刊、⽂稿、图⽚或者⾳频视频资料的;
  4.⽹站、⽹页、论坛、博客、微博客、⽹盘、即时通信、通讯组,聊天室等⽹络平台、⽹络应⽤服务的建⽴、开办、经营、管理者,明知他⼈利⽤⽹络平台、⽹络应⽤服务散布、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经相关⾏政主管部门处罚后仍允许或者放任他⼈发布的;
  5.利⽤教经、讲经、解经、学经、婚礼、葬礼、纪念、聚会和⽂体活动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
  6.其他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为。
 (⼋)犯刑法第⼀百⼆⼗条规定的犯罪,同时构成刑法第⼀百⼆⼗条之⼀⾄之六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刑法第⼀百⼆⼗条之⼀⾄之六规定的犯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九)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组织,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认定。
(2015年)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执⾏《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第⼀百⼆⼗条之⼀(《刑法修正案(九)》第六条)帮助恐怖活动罪(取消资助恐怖活动罪罪名)
第⼀百⼆⼗条之⼆(《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百⼆⼗条之三(《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百⼆⼗条之四(《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利⽤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朝医学第⼀百⼆⼗条之五(《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第⼀百⼆⼗条之六(《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
五、将刑法第⼀百⼆⼗条修改为:“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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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爆炸、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六、将刑法第⼀百⼆⼗条之⼀修改为:“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脚博士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第⼀款的规定处罚。”
七、在刑法第⼀百⼆⼗条之⼀后增加五条,作为第⼀百⼆⼗条之⼆、第⼀百⼆⼗条之三、第⼀百⼆⼗条之四、第⼀百⼆⼗条之五、第⼀百⼆⼗条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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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百⼆⼗条之⼆有下列情形之⼀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具的;黄岩蜜橘栽培起源于什么时期
“(⼆)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员联络的;
“(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有前款⾏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百⼆⼗条之三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第⼀百⼆⼗条之四利⽤极端主义煽动、胁迫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第⼀百⼆⼗条之五以暴⼒、胁迫等⽅式强制他⼈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
“第⼀百⼆⼗条之六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法持有,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4:29:2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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