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主要解读

疑问代词《刑法修正案》(十一)主要解读
一、安全生产刑事犯罪罪名有哪些?
二、谁可能涉及安全生产刑事犯罪?
三、刑法修正案(十一)解读(重大意义、修订内容及条文解析)
四、严重后果、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一、安全生产刑事犯罪罪名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治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非法治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安全生产现实危险犯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dif
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二、谁可能涉及安全生产刑事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则的犯罪主体,囊括关于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谁可能涉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则的犯罪主体,囊括关于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谁可能涉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三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则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垄断优势理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关于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契合国家规则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
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关于安全
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持职责的人员。(谁可能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生死跳伞
第五条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
犯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则,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则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一)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真实性故事(二)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三)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
(四)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
罪认定)
三、刑法修正案(十一)涉安全生产条款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重大意义:这是国家层面推动修订《刑法》修正案、将事故前的严重违法行为入刑的重大成果,充分体现了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观念,特别是充分体现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尽可能避免实害发生的导向,将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严重违法行为提前纳入刑法规制范畴,以轻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区别于己发生实害的严重犯罪,体现"宽严相济"、惩罚与教育相接合。
主要内容:一是修改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增加了放任冒险作业的情形(大白话:有隐患无强迫也犯罪,最高判十五年)。
二是增加了三类现实危险犯罪,即"关闭损坏生产安全设备设施和篡改、隐瞒、销毁数据信息的犯罪"、"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犯罪"、"擅自从事高危生产作业活动的犯罪"(大白话:无伤亡后果也犯罪,最高判一年)。
三是修改了提供虚假表明文件罪,增加了"保荐、安全评判、环境影响评判、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为犯罪主体(大白话:中介虚假评判也犯罪,最高判十年)。
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犯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
闭、损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东北林业大学学报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犯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滞施工、停滞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犯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修改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判、环境影响评判、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表明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1:58:2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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