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级酒店案例收银员盗取顾客银行卡现金

酒店案例:收银员盗取顾客银行卡钞票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办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行为。本案收银小将消费者刷上密码消费卡说成没刷上,隐瞒了事实真相,而这一办法实行,正是为了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因此,符合罪构成要件。
亨利八世收银员盗取顾客银行卡钞票构成何罪
[案情]:
4月15日上午,消费者潘先生到一家银行查消费卡余额时,在银行打出消费明细单上突然发现一笔6670余元不明账单,看了日期后,才慢慢想起这笔账猫腻来。
本来,这笔莫名其妙账单发生在一种星期前,即4月7日晚,潘先生为招待朋友,在郑州一家大酒店安排了几桌酒席。结账时,潘先生来到收银台将存有0余元消费卡递给收银小:“同志,请用消费卡给我结账”。收银小将潘先生递过消费卡插入机器后,让潘先生输入密码。可是,潘先生持续输了两次密码,收银小都说输不进去。“明明卡上有钱为什么输不进去呢?”正在潘先生纳闷时,收银小嗲声嗲气地说:“先生,不好意思啦,请你用钞票付款吧!” 潘先生想,既然密码输不进去,正好提包里尚有钞票,因此就没多想什么,把6670余元钞票交给了她……
回去后,潘先生总感到这件事蹊跷,以为自己消费卡在别地方密码都没问题,怎么在这个酒店出了问题
呢?事搁几天后,仍不放心潘先生只得来到存钱银行,让银行打个消费明细单查一查。这一查,还真查出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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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优势理论懂得是该酒店收银小做手脚后,潘先生就前来与她交涉,请她将多收钞票退出来。可是,收银小起初含糊其词,就是不认错。潘先生就让酒店调出当天录象查,但酒店说录象只保存三天,当天像已经删除。在无奈状况下,潘先生突然又想起当天消费单来。由于,消费单只有消费单签字才算有效。查一查消费单签名不就查出来了吗?于是,潘先生请酒店调出消费单来查看是谁签名。这一下,那个收银小露出了马脚,本来,她由于不懂
得潘先生名字,就在消费单上签了她名……通过与该店领导交涉,最后那小将多收6670余元退还于潘先生了。
调节杆本来,潘先生消费卡密码并不是刷不上,而是收银小在下面搞得鬼。由于刷卡时,是收银小在柜台里桌子上插卡,而输密码密码器是放在柜台上,消费者在输密码时主线看不到里面状况,密码输进输不进去,全由收银小说了算。因此,收银小正是运用这一有利条件,看到谁消费卡上钱多时,将密码已经刷上状况说成没有刷上,以便让消费者在付钞票同步,她也在下面完毕了刷卡程序,意图让粗心大意消费者付双份钱,然后,她将消费卡打单据拿去报账,收钞票却装进自己腰包。
固然,刷了消费卡账单必要有消费者签字才干生效。那么,收银小是如何看待这一问题呢?本来,
她们是抱着“抓不住是侥幸,抓住了就狡辩”心理,即:消费者交了钞票走后,她们偷偷在消费者消费卡交割账单上签上她人或者自己名字拿去入账。如果消费者大意没有发现,那么,钞票就成了收银小囊中之物了。如果消费者来,她们借故就说当时发现错误时,由于没有到消费者或者说消费者已经走了,因此没法纠正等狡辩过关。
[分歧]在对该案定性时,浮现了如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以为该案构成了盗窃罪。理由是,盗窃罪是指乘人不备,秘密将公私财物窃为己有行为。本案收银小正是这样,她以在柜台内插卡操作,让消费者在柜台上输密码便利,佯称消费者密码失效,输进了密码说成没有输进,从而一箭双雕,不但划走了消费者卡上钱,并且,还让消费者用钞票结了账。这样,待消费者走后,她们秘密将钞票窃走装进自己腰包。收银小这种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手段,符合盗窃罪特性,因此构成了盗窃罪。
今古传奇故事版第二种意见以为该案构成了信用卡罪。理由是:国内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信用卡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违背信用卡管理法规,运用信用卡进行活动,骗取较大数额财物行为。该罪特性是:犯罪主体是普通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此罪;在主观上,行为人只能是故意,并具备非法占有公私
财物目。本案收银小在运用信用卡(即有人习惯称消费卡)交易过程中玩猫腻,将消费者数额高达600
0余元钱财妄图据为己有行为符合信用卡罪特性。
第三种意见以为该案构成了罪。理由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办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行为。本案收银小将消费者刷上密码消费卡说成没刷上,隐瞒了事实真相,而这一办法实行,正是为了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因此,符合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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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批准第三种意见。
[评析]:
要理解信用卡该罪,应先理解信用卡。那么什么是信用卡?普通来说,信用卡是指银行、金融机构向信用良好单位和个人签发、可以在指定商店和场合进行直接消费,并可在发卡银行及联营机构营业网点存取款、办理转帐结算一种信用凭证和支付工具。它长处是既能减少买卖交易活动中用钞票付款麻烦,又能为持卡人保密,减少危险存在。同步,它还具备以便、快捷和容易携带等等特点。正是信用卡有这些长处,也让犯罪分子瞄准了它。运用信用卡就是犯罪分子当迈进行较多不法活动。为了适应当前打击犯罪活动,1997年,国内刑法修改后,第196条规定了一种新罪,就是信用卡罪。目是要严肃惩罚这种犯罪活动。
信用卡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运用信用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
为。运用信用卡,是指犯罪分子使用伪造、作废信用卡和冒用她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办法进行活动。
信用卡罪在犯罪构成上具备如下特性:
(一)犯罪主体。依照刑法规定,本罪犯罪主体为普通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二)犯罪主观要件。即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具备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目。(三)本罪侵犯客体为复杂客体,即不但侵犯了信用卡管理秩序,并且还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四)
犯罪客观要件方面,详细体现为四种形式:虽然用伪造信用卡、作废信用卡、冒用她人信用卡和恶意透支。
依照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活动,数额较大,处五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如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她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如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如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她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如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信用卡;
(二)使用作废信用卡;
(三)冒用她人信用卡;
(四)恶意透支。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即盗窃罪)定罪惩罚。
本案符合罪构成要件
如前所述,罪是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办法,欺骗被害人,让被害人在产生错觉状况下,将数额较大财物交给人行为。本案之因此构成罪,笔者以为有如下理由:一方面,从形式上说,行为人、即收银小为了达到欺诈她人钱财目,她不但采用了虚构事实办法,并且又使用了隐瞒事实真相手段。也就是说,她一方面假装让潘先生输密码,一方面又把已经输进了密码欺骗说没有输进,以此诱引潘先生在刷卡同步再掏出钞票来结账,从而为她欺诈她人财物创造条件。另一方面,从内容和数量上说,收银小欺诈潘先生钞票数额属于较大。由于依照关于司法解释,罪数额较大是以元为起点,因此,本案收银小诈取潘先生6000余元钞票已远远超过此原则。固然,这并不意味着未遂不构成犯罪。未遂,情节严重,也应当定罪并依法惩罚。因此,依照上述实际状
况,收银小行为符合罪罪与盗窃罪和信用卡罪区别之因此本案构成罪,而不构成盗窃罪和信用卡罪,是由于罪虽然与盗窃罪和信用卡罪主体和主观方面有相似之处,但在犯罪手段、客观方面等又有明显区别。也就是说,盗窃罪是乘人不备,以秘密窃取手段获取非法公私钱财,而犯罪则是以公开欺骗手段诈取非法公私钱财。
信用卡罪是犯罪一种,该罪和罪之间是特别法和普通法关系,如果行为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活动,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以本罪定罪惩罚。信用卡手段是行为人使用伪造、作废信用卡,和冒用她人信用卡或者恶意用信用卡透支来进行,并且,该罪成立又是法律特别限定,即只能发生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而罪却没有上述种种限制。对照上述分析,本案收银小多收消费者钱财手段既不是乘人不备,秘密窃取,也不属于上述使用伪造、作废信用卡,和冒用她人信用卡或者恶意用信用卡透支这四种状况来进行,因此只能符合罪特性,构成了罪。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9:25:4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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