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罪 一审庭审笔录

庭审笔录
案由:信用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开庭时间:2020年5月29日    14:30
开庭地点:XX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
审判长:宋一      人民陪审员:熊二、谭三
法官助理:邓四    书记员:向五
公诉人:王六   
被告人:刘七
刘七指定/委托辩护人:谭八,X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 X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下面审查被告人身份。被告人请回答姓名、出生年月、家庭住址、所在民族。略(详见起诉书)
审:告知权利义务,被告人有自行辩护及委托辩护人辩护的权利。
审:现在宣布庭审组成情况,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均不申请。
审: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略(详见起诉书)。
审:被告人刘七听清楚起诉书指控的内容没有?你对起诉书中所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是否认罪
被刘七:听清楚了。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我认罪认罚
审: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否自愿签署?是你的真实表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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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我是自愿签署的,是我的真实意思。
审:公诉人有没有问题讯问?
公:有,被告人你在侦查机关是否属实供述?
被:是属实的。
公:你还有其他犯罪事实吗?
被:没有。
审:下面分别调查。
公:出示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监视居住决定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等程序文书:证实本案侦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合法性。
2.被告人刘七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3. 抓获经过,被告人系被动到案。
4. 公安机关情况说明。
5. 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被告人刘七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意适用普通程序。
6. 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证实2019年4月15日X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X男士手表一个、a手机一部、社保卡一张、中国民生银行卡二张、X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一张、中信银行卡二张、招商银行卡一张、二台等。
7. 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卡复印件、银行卡客户交易信息清单。
8. 被害人的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
9. 账户及昵称截图。
10. 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情况说明、取款视频截图。
11. 证人证言。
12. 被害人陈述。
13. 被告人陈述。
审:被告人及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
sram被:对证据没有异议。
辩:对证据的三性没有意见。
审:合议庭评议后决定是否对以上证据予以采纳,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审:被告人及辩护人有无证据出示。
被:没有。
辩:没有。
审:公诉人有无问题向被告人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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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无。
审: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公诉人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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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被告人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因道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活动,共计人民币1006000.43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X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被告人Y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活动,共计人民币420000.7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Y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Y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Y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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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
被告人Z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活动,共计人民币21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Z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被告人A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多次予以转移赃款,共计人民币70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A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审: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被X辩:被告人X未直接参与利润分配,仅领取固定酬劳,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详见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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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A辩:被告人A前后参与四次犯罪活动,非法获利仅有五百元;A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从犯、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详见辩护词。
被Z辩:被告人Z依照他人安排和要求负责踩点、协助取款,并未参与分配赃款,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且Z为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详见辩护词。
审:被告人是否同意辩护人的意见?有无补充的意见?
被:我同意辩护人的意见,没有。
审:公诉人是否需要答辩。
公:不需要。
审: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被:请求从轻处理。
审:今天的庭审到此结束,双方看笔录后签字,现在宣布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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