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

网络新闻的特点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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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2008.07.10
【字 号】川府发[2008]20号
【施行日期】2008.07.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
(川府发[2008]20号 二○○八年七月十日)
  汶川特大地震给我省受灾地区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重大损失。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抗震救灾工作取得重大阶段性胜利,进入了受灾众安置和恢复重建阶段。为了充分发挥政策的支持和引导作用,调动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尽快恢复我省地震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基础上,现结合我省实际再提出以下意见:
  一、财政政策
  (一)努力筹措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省和受灾市(州)、县(市、区)三级要整合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公益金、预算外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含捐赠资金),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与国家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统筹安排,用于灾区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期间,省直各部门在分配中央和省级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时,要重点向受灾严重且财政困难的县(市、区)倾斜。
  (二)给予重灾区过渡期财力补助。三年恢复重建期间,对受灾严重且财政减收较大的市(州)本级和县(市、区),给予过渡期财力补助,支持灾区保障政权机构正常运转和履行基本公共服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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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统筹预算内投资安排。整合省直各部门基本建设投资,协调并调整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基本建设投资和结构,按照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支持重大项目建设,优先启动应急项目,先期安排与灾区众生活、生产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
  (四)整合省级现有贴息资金。整合省级现有的各项贴息资金,对恢复重建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公司)贷款、企业(公司)债券给予贴息或部分贴息。
  (五)减免灾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从2008年7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1.一次性免收证照工本费。对因地震灾害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居民户口簿、暂住证、、机动车驾驶证、拖拉机行驶证、拖拉机驾驶证、婚姻登记证书、房屋所有权登
记证书、土地登记证、老年优待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证(卡)、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卡)、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各类职业(执业)资格证书、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工商(含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其工本费一次性免收,同时免收房屋产籍管理费等办证查询费。为鼓励工商企业投资经营、恢复生产,对地震灾区新建注册的工商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2.减免部分重灾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汶川、北川、青川、绵竹、什邡、都江堰、平武、安县、江油、彭州、茂县、理县、黑水、松潘、小金、汉源、崇州、剑阁共18个县(市)免收因地震破坏需要灾后重建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地管理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河道砂石管理费、房屋安全鉴定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其它受灾地区根据灾害严重程度和本地实际情况,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对以上收费或其它需要减免的收费进行免收或减收,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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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免收管理类和其他收费。免收收养登记费、集贸市场管理费;运输帐篷、活动板房的车
辆以及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安排的救灾物资车辆,经乡镇以上政府统一组织运输临时转移安置和集体返乡灾民的客车,凭救灾物资调拨单和运管部门开具的派车单可免缴通行费。对环境检测收费减半收取,免收重灾区营运旅游汽车客运附加费。
  二、税收政策
  (六)落实国家已出台政策。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的规定,省政府授权灾区县(市、区)政府批准,因灾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在3年内减征五至九成个人所得税。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对购买其它住房的(除安居房外),契税减征80%。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天然气除外)过程中,因地震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2008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免征应缴资源税。
  (七)支持企业吸纳就业。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灾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经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八)调整重灾县营业税起征点。三年恢复重建期间,重灾县(市)按期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
  (九)减免因灾损毁房屋有关税收。经法定机构鉴定,对因地震灾害损毁不堪居住、使用的房屋和危房,在停止使用后,在2008年底前免征损毁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允许延期申报纳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灾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其应缴税款,可以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一律不加收滞纳金、不。
  (十一)实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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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受灾地区出口企业尚未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纸质单证、资料因灾损毁、灭失无法
补办的,主管税务机关于2008年12月31日前可依据相关单证电子信息审核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3.受灾地区企业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等资料在地震灾害中损毁、灭失的,将备案单证的损毁、灭失情况的书面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不再补办备案单证。
  4.受灾地区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期限及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延长至2008年12月31日。
  三、金融政策
  (十二)开启绿授信通道。制订信贷支持计划,从信贷总量、信贷资金和授信审查等方面优先支持灾区恢复重建,扩大二级(市、州)分行和省分行直属分行的信贷审批权限,简化贷款流程,改善服务质量。
  (十三)增加重灾区再贷款、再贴现限额。人行成都分行新增重灾区部分再贷款限额,并授权有关市(州)对新增限额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实行切块到县(市)管理。增加再贴现限额,新增部分重灾区再贴现窗口,授权其按有关规定办理再贴现。新增成都、绵阳、德阳
、雅安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限额,支持重灾区城市商业银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十四)创新信贷产品。针对不同的受灾对象,制订恢复生产经营、重建家园、安居工程和基础设施项目贷款等专项授信产品,并实行灵活的贷款方式。
  (十五)放宽机构准入条件。灵活调整灾区机构准入政策,在网点重建和增设、迁址、高管任职资格等方面,建立行政许可绿通道,提高行政许可效率。支持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到灾区设立分支机构。
  (十六)支持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建设。整合工业、中小企业以及旅游发展资金,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为灾区中小企业和旅行社恢复重建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给予适当的风险补助。
  (十七)扶持地方金融机构。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成都、德阳、绵阳等城市商业银行增资扩股;督促北川富民村镇银行股东增加资本金,积极发展适合灾区特点的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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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对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和首发上市中涉及的灾区土地、环评、项目审批等,提供直通车服务,由终审机构直接受理。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6:17:1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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