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你对文学作品中双重性别现象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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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你对文学作品中双重性别现象的理解
王德华连续油管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曾论及人的本质,说:“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在构成人本质的诸多社会关系中,两性关系是其中一种,并且是极重要的一种,这一点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已有详述。而作家,作为社会个体人,具有多重社会身份,其中就包含性别身份,它与阶级身份、民族身份等一样,都会影响到作家的创作。从来就没有绝对自由的写作。
车工工艺在谈到性别问题时,20世纪以来的文化研究者倾向于用“gender”这个概念取代旧有的“sex”。“gender”有时汉译为“性别”,有时被译为“社会性别”,前者简洁,后者明晰,各有利弊。本文所探讨的性别,对应“gender”这一概念,因为它“指的是男性和女性在社会建构和社会期望上的差异”,而不限于把性别身份的获得仅仅归结于生理原因。两性间性别差异的产生,至少有三种因素在其中发挥作用:首先是生理基础,它是包含着性征、染体等内容的肉身实体,后现代女性主义者尤其不认同思想能脱离身体的观点。其次是社会关系,男女在社会分工、社会地位等方面的状况,按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它也可以被理解为阶级关系中的一种。除以上两种客观因素外,文化观念的影响亦不容忽视,波伏娃在《第二性》中“既不接
受弗洛伊德的性一元论,也不接受恩格斯的经济一元论”,而是试图反思整套男权话语。朱迪斯巴特勒曾质疑性别身份的固定性,挑战性别差异概念,认为性别可表演,提出消解性别的设想。然而性别及其差异仍是我们这个时代无法回避的、待解决的、须正视的现实问题,从伊里加蕾的研究中便可见其重要性。本文着眼于女性作家的写作实践如何受到其性别身份的影响,尝试探究文学创作中的性别差异问题。对女性作家的歧视和不公,在文学批评史上一直存在着,它们往往扮演成一种对差异的“客观”而“公正”的描述,建构着压迫女性的象征体系。差异当然存在,它不仅存在,还被关于差异的想象不断加强着,一种正是由不公平的现实和意识所造成的两性差异实实在在地存在于文学创作领域。
谈文学的性别差异,主要应谈女性的文学有什么特征,因为主流文学向来是由男性主导的,那种“正常”的、“合法”的文学就是男性的文学,相反,文学史从古至今的那条阴性的暗流,才是女性的文学。女性文学不是自然而然地健康形成的,它是在男权专制的压迫下被动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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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4:32: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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