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2021)

黄石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2021)洛伦兹曲线
黄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那么〔2008〕有关的物业管理文本,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那么》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7-29执行日期:2008-8-1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那么》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7-29
执行日期:2008-8-1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那么》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黄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发明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本市市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管理的其它地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细那么。
第三条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下辖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区城市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卫生部门要重点做好诊所、美容美发、餐饮业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从源头上杜绝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现象的发生。
环境爱护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商业噪声、油烟和污水排放的管理,取缔室外煤炭炉、烧烤。
公安部门要重点加强打击制售、违法违规废品收购和破坏城市公用设施等违法活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无证摊贩、马路市场、加工业制作业的管理。
交通部门要加强对临街面的摩托车、汽车修理业的管理。
房产部门要加强楼顶屋面的管理,重点整治中心城区重点地区楼顶屋面乱堆放等有碍观瞻的行为。
信息产业部门要加强对办"";的违规通讯设施的监控。
铁路、水利部门要加强铁路、堤防沿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文化部门要加强对各类文化设施和报纸、书刊、杂志等经营场所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民政部门要重点加强市区的殡葬管理工作,倡导文明送葬;负责管理社区内殡葬奏哀乐、鸣鞭、扔纸钱冥币、打丧鼓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教育部门要加强学生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教育,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组织编制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主体的市容环境卫生多元化投入机制,重视和扶持科学研究工作,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设施,提高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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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倡导文明卫生的生活风气。
第五条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坚持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建设与依法管理相结合,坚持教育、疏导与严格、文明执法相结合。
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居民制订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激励居民积极加入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创立整洁、优美、文明的社区。
第七条公民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劝阻、举报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人的劳动,不得阻碍、阻挠其正常工作。
第二章市容管理
第八条本市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合乎国家和本市城市容貌规范,做到整洁、完好、美观。本市城市容貌规范应当包括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公共场所等方面的要求。
风景名胜区及其它文化纪念区的容貌规范有特别要求的,按照其规定。
第九条城市中建筑物的设计格调和调应当合乎城市规划要求,新建、扩建、改建建筑
物应当与周围市容环境相协调。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定期进行清洗、粉刷和修饰。
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或者搭建构筑物。
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棚等设施,应当保持其平安、整洁,不得影响行人通行。
违反本条第三、四款规定的,责令改过,拒不改过的,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下列。
城市主要道路:黄石大道(大桥一门)、延安路、华新路、芜湖路、天津路、武汉路、公园路、纺织二路、交通路、广场路、南京路、消防路、磁湖路(码头湖滨中路)、湖滨中路、磁湖东路、颐阳路、京华路、大智路、沿湖路(沿湖路小学胡家湾)、青和路、湖滨东路、杭州东路、杭州西路、桂林南北路、新下陆大道(冶炼厂铜花南路)、老下陆大道、快速路下陆段、106国道下陆段、铜花南路、铁山大道、鹿獐山大道、胜利路、友爱路、建设路、广友路、向阳路。
重点地区:北起大桥辅路,南到颐阳路,东起江堤,西到湖滨中路的区域范围内;医院路周边范围内;北起青龙山路,南至开展大道,东起广电路、迎宾路,西至磁湖路的区域范围内;新下陆大道(冶炼厂铜花南路)、老下陆大道全线范围内;北起张之洞路北段,南到铁贺路,东起胜利路,西至张之洞路西段的区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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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道路和地区,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其是否为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须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并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
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
违反本规定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过,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下列;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过,拒不改过的,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下列。
第十一条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需要与街道分界的,应当因地制宜,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第十二条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消防、供水、排水、燃气等各类公用设施的,应当合乎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保持设施完好、整
洁和平安;出现污染、损毁、移位或者丧失,影响市容的,产权单位、维护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复位或者补设。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或者举办活动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
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元以上1000元下列。
第十四条在城市市区运行的车辆,应当保持外观整洁,车身不整洁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
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必须有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有泄漏、遗撒物污染路面。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去除路面污染物,并可以按每平方米50元的规范处以。
第十五条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应当统一规划。规划区域内道路、广场、绿地、建筑物、构筑物等设置景观灯光设施的,应当合乎城市照明规划要求。有条件的城区应当根据需要将景观灯光设施纳入集中控制系统。
第十六条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市公共场地、公用设施广告设置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工作。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牌、灯箱、门店招牌、路牌、霓虹灯、布幅等户外广告,需经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前方可设置。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的设置,应当合乎城市容貌规范。
户外广告、牌匾、灯箱、画廊、标语、宣传栏等户外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加强设施的日常管理,保持外形美观、平安牢固及功能完好。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过,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下列,逾期未改过的,依法强制撤除;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过,拒不改过的,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下列。
第十七条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市民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持整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
张贴。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予以清理或者去除,可以并处警告、10元以上200元下列。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潍坊学院外国语学院第十八条公民应当自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不得有以下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饮料罐、饭盒、口香糖、塑料袋及从建筑物内、车内向外抛弃废弃物等;
(三)乱倒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四)在露天场地或者公共垃圾收集容器内燃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抛撒、燃烧纸钱、冥票等丧葬用品及其它物品;
地磁指数预报(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予以清理或者去除,可以并处警告、10元以上200元下列。
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
餐饮经营效劳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备垃圾收集容器独自收集和处理餐厨垃圾。
临街门店、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实行袋装投放。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过,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下列,对个人处200元下列。
第二十条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及其他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独自收集、运输和处置,禁止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厂)不得接纳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及其他危险废物。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过,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下列,对个人处200
元下列;
劳动价值论第二十一条市政、供电、供水、燃气、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绿化、环卫等设施的设置、维修和养护产生的渣土、淤泥、枝叶及其他废弃物,其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处置,避免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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