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定线制(专家修改)

 
关于船舶定线的一般规定    2
1、目的    2
2、定义    2
3、程序和责任    4
4、方法    7
5、规划    14
6、设计标准    16
7、临时调整和中止    18
8、定线制的使用    20
新安琪儿9、海图表示    21
SOLAS第V/10条  船舶定线    25
COLREG第十条    分道通航制    26
岛海道的通过、指定和替换一般规定    27
1  目的    27
2  定义和解释    27
3  程序和责任    27
4  审议和通过建议的标准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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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岛海道和分道通航制的替换    29
6  岛海道和正常通道的使用    29
7  海图标示    29

关于船舶定线的一般规定
引言
关于船舶定线制的一般规定是根据SOLAS公约第/8条*制定。
1、目的武汉时代职业学院
1.1  船舶定线的目的是增进船舶汇聚区域和交通密集区域或因水域空间有限、存在航行障碍物、水深受限、气象条件不宜等而使船舶的行动自由受到限制的区域的航行安全。船舶定线还可用于防止或减少由于船舶在环境敏感区域或附近发生碰撞、搁浅或锚泊而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或其他损害的危险。
1.2  任何定线制的确切目的将取决于想要改善的特定危险环境,但可能部分或全部包括下列各项:
.1 分隔相反方向的交通流以减少对遇事件的发生;
.2 减少横越船舶和在已建立的通航分道中航行的船舶之间的碰撞危险;
.3 简化汇聚区域的交通流模式;
.4 在近海勘探或开发集中的区域内,组织安全交通流;
.5 在对所有船舶或特定类型船舶的航行来说是危险的或不尽理想的区域或其周围,组织交通流。
.6 在环境敏感区域内或周围或距该区域一定安全距离的地方,组织安全交通流;
.7 通过为在水深不确定或临界水深的区域内的船舶提供特殊指导以降低搁浅的危险;
.8 指导船舶让清捕鱼区或组织船舶通过捕鱼区。
2、定义
在涉及船舶定线时使用下列术语:
.1  定线制
一条或数条航路的任何制度或定线措施,旨在减少海难事故的危险;它包括分道通航制、
丙氨酸双向航路、建议航线、避航区、禁锚区、沿岸通航带、环行道、警戒区和深水航路。
.2  强制定线制
本组织根据《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8条的要求通过,强制要求所有船舶、特定类型船舶或载运特定货物的船舶使用的定线制。
.3  分道通航制*
通过适当方法和建立通航分道以分隔反向交通流的一种定线措施。
.4  分隔带或分隔线*
分隔船舶反向或接近反向航行的通航分道,或分隔通航分道与相邻的海区,或分隔为同一航向的特定种类船舶而设定的通航分道的带或线。
.5  通航分道*
一个在规定界限范围内,只限单向通航的水域。自然障碍物,包括那些组成分隔带的,可作为通航分道的一条边界线。
.6  环形道
在规定界限内由一分隔点或圆形分隔带和环形通航分道组成的一种定线措施。通过沿逆时针方向环绕分隔点或分隔带航行的方式分隔环形道内的船舶交通。
.7  沿岸通航带*
由介于分道通航制靠岸一侧的边界和邻近海岸之间的指定区域组成的一种定线措施,沿岸通航带的使用需依照经修正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避碰规则)第10/(d)条的规定。
.8  双向航路
在规定的界限内具有双向交通的航路,旨在为通过航行有困难或危险的水域的船舶提供安全通道。
.9  推荐航路
为方便船舶通过而设立的未规定宽度的航路,经常以中线标来标记。
.10  推荐航线
经专门检查以尽可能确保没有危险并建议船舶按此航行的航路。
.11  深水航路
在规定界限内,经过准确测量,以让清海图标示的海底和水下障碍物的航路。
.12  警戒区
包含一个规定界限的区域,在此区域内,船舶必须特别谨慎航行,并且可能有建议的交通流向的一种定线措施。
.13  避航区
包含一个规定界限的区域,在此区域内,航行特别危险或对避免造成事故异常重要,所有船舶或特定类型船舶避免进入该区域的一种定线措施。
.14  禁锚区
包含一个规定界限的区域,在此区域内,船舶锚泊是危险的或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无法接受的损害。除非是在船舶或船上人员面临紧急危险的情况下,所有船舶或特定类型船舶应避免在禁锚区内锚泊。
.15  规定的交通流向
用于表明分道通航制内既定的船舶运动方向的一种交通流向模式。
.16 推荐的交通流向
当采用一个规定的交通流方向不可行或不必要时,用于表明推荐的交通运动方向的一种交通流向模式。
3、程序和责任
国际海事组织(IMO)的程序和职能
3.1  IMO被公认为是负责建立和通过国际性船舶定线制措施,以供所有船舶、特定类型船舶或载运特定货物或特定类型和数量燃料油的船舶使用的唯一国际机构。
3.2  在决定是否通过或修改某一分道通航制时,IMO将考虑:
.1 所建议的航标,能否使海员在该分道通航制中航行时,按经修正的《1972年避碰规则》第10条的规定,得到足够精确的船位;
.2 该区域的海道测量状况是否充分;*
.3 该分道通航制是否考虑了已被采纳的规划事项并符合分道通航制的设计标准和既定的定线方法。
3.3  在决定是否通过或修改船舶定线制(不包括分道通航制)时,IMO将考虑航标和海道测量状况是否满足该定线制的要求。
3.4  在未取得有利益关系的沿岸国同意的情况下,IMO将不会通过或修改任何可能对以下事项造成影响的定线制:
.1 有关国家在开发生物和矿产资源方面的权利和做法;
.2 有关水域的环境、交通模式或已建立的定线制;和
.3 有关水域内航标或海道测量的改进或调整要求。
3.5  在决定是否通过或修改强制定线制时,IMO除将考虑3.2、3.3及3.4段(如合适)的规定外,还将考虑:
.1 一个或多个提案国政府是否已提供了建立强制定线制的适当和充分的理由;和
.2 对沿岸国的港口是否会有不良影响。
3.6  在决定是否通过或修改一个旨在保护海洋环境的定线制时,IMO将考虑:
.1 该建议的定线制是否可望能有效地防止或减少对有关区域海洋环境污染或其他损害的危险;
.2 如果所保护区域的全部范围,或在有关地理区域中环境敏感区域的总数已确定或指明,使用定线制(特别是避航区)是否会对可通航海域造成不合理的限制;和
.3 所建议的定线制是否满足这些一般规定的要求。
3.7  IMO只有在确信所建议的定线制不会对航运造成不必要的限制,并且完全符合SOLAS公约第V/8(j)条*要求时才会予以通过。尤其是如果某一避航区会妨碍船舶通过国际海峡,则该避航区不会获得通过。9417号台风
政府的责任和推荐及强制做法
3.8  IMO通过的新的或经修订的定线制,在建议此制度的政府公布的生效日期之前不得作为IMO通过的制度生效,该政府应将生效日期通知IMO。该日期不得早于IMO通过该定线制之日后6个月的时间,但当新版海图在通过和实施之间需要更长的时间时,IMO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个更晚的日期。如果建议该制度的政府不能在IMO通过之时宣布一个确定的实施日期,应尽快将此信息通知IMO,并且在此之后宣布的实施日期不应早于宣布之日后4个月的时间;对于是分道通航制,也应公布确切的实施时间。如果作此宣布要长时间推迟,有关政府应定期将此情况通知IMO,并预报可能的实施时间。在定线制生效前,应有充裕的时间提供用于修改海图的航行通告或者已修订的描绘该制度的海图。
3.9  负责实施一个新的或修订的定线制的政府应确保在实施日期六个月前,向有关海道测量主管当局提供与该定线制密切相关的并对航海者有效使用该定线制十分重要的计划改变
航标、锚地或引航员登船区域的最终的、详细的情况。
3.10  两个或两个以上政府在具有共同利益的特定区域内建立或修改定线制,应按照SOLAS第V/8(f)条*的规定提出联合提案供IMO通过。
3.11  一国政府或多国政府联合提出新的定线制或修改已通过的定线制,如果该定线制所在区域的任何部分超出其的领海水域,都应与IMO协商,以便该定线制可以获得IMO的通过或修改供全世界使用。上述政府应提供所有相关的信息,尤其关于:
.1 所建议的定线制的目的及其建立的实际需要,包括对可供选择的定线措施的考虑和优先选择所建议的定线制的理由;
.2 交通模式、航行危险、航标和海道测量的状况;
.3 海洋环境方面的考虑;
.4 定线制或其任何部分对所有船舶、特定类型船舶或载运特定货物或特定类型和数量燃料油的船舶的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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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如有必要,应为不使用定线制或其某些部分的所有船舶、特定类型船舶或载运特定货物的船舶提供可选择的定线措施;和
.6 描绘定线制的参考海图的编号、版本以及地理基准点(如可能),以及阐述新的定线制或修正现有定线制的说明中所列的参考海图。
3.12  建议各国政府尽实际可能确保不要在IMO通过的定线制的通航分道中或其端点附近建立钻井装置、勘探平台(MODUs)和其他类似建筑物。当无法避免将钻井装置或类似建筑物的临时位置设在IMO已通过的分道通航制的通航分道中,如有必要,该定线制应按第7节中的导则规定作临时修改。对于强制定线制,各国政府应确保不将钻井装置、勘探平台(MODUs)和其他阻碍航行且不作为航标的建筑物,建立在属于强制定线制一部分的分道通航制的通航分道内。
3.13  若上述勘探活动显现出重要的开发前景,应认真考虑随后的开发对海上航行安全的影响。如果不可避免地要在分道通航制内建立永久性的设施,并确信有必要对此分道通航制做永久性的修改,该修正案应提交IMO通过。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5:19:4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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