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0.12.31
【分 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v)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
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1年1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修订草案)
 
两棵树的守望第一章 总则
  南山铝业可转债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上交通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安全相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国家依法保障交通用海。
  海上交通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便利通行、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海上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国家鼓励和支持先进科学技术在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中的应用。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上交通安全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上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海上交通安全意识。
  第六条 国家依法保障船员的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保护船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从事船舶、海上设施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相关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依法享
有获得航海保障和海上救助的权利,承担维护海上交通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船舶、海上设施和船员
  第八条 中国籍船舶、在我国管辖海域设置的海上设施、船运集装箱,以及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关系海上交通安全的重要船用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文书。证书、文书的清单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
  设立船舶检验机构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许可。船舶检验机构设立条件、程序及其管理等依照有关船舶检验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持有相关证书、文书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船舶、海上设施、船运集装箱以及重要船用设备、部件和材料。船舶、海上设施、船运集装箱以及重要船用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依法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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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船舶依照有关船舶登记的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国籍登记、取得国籍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停泊、作业。
  中国籍船舶灭失或者报废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注销国籍登记;船舶所有人逾期不申请注销国籍登记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发布关于拟强制注销船舶国籍登记的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船舶所有人未提出异议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注销该船舶的国籍登记。
  第十条 中国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建立并运行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其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符合证明和相应的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第十一条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船舶保安制度,制定船舶保安计划,并按照船舶保安计划配备船舶保安设备,定期开展演练。
  第十二条 中国籍船员和海上设施上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海上交通安全以及相应岗位的专业教育、培训。
  中国籍船员应当依照有关船员管理的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取得适任证书,并取得健康证明。
  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工作的,按照有关船员管理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船员在船舶上工作,应当符合船员适任证书载明的船舶、航区、职务范围。
  第十三条 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为其国际航行船舶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海事劳工证书。船舶取得海事劳工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依法招用船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船舶配备符合要求的船员;
七月论坛  (二)船员在船舶上的工作环境、职业健康保障和安全防护、工作和休息时间、工资报酬、生活条件、医疗条件、社会保障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已建立符合要求的船员投诉和处理程序;
  (四)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已就船员遣返费用以及在船就业期间伤害、疾病或者死
亡依法应当支付的费用提供相应的财务担保或者投保相应的保险。
  海事管理机构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申请人及其船舶是否符合前款规定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海事劳工证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海事劳工证书颁发及监督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船员管理的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从事海船船员培训业务的机构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普朗克常数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船员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制定船员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铝电池  船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由船员派出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船员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使馆、领馆和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处置船员突发事件。
  第十六条 本章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制度对船舶的适用范围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具体规定,或者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拟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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