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污染监督管理规定

对立统一
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污染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防城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维护船舶通航秩序,防治船舶污染,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防城港水域航行、停泊、作业以及从事其它影响海上交通安全和海洋环境活动的船舶、设施及相关单位、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城港海事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规定对在防城港水域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它影响海上交通安全和海洋环境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防城港水域航行、停泊、作业以及从事水上水下活动的船舶、设施、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船舶报告
第五条进出防城港船舶报告线水域的以下船舶应当通过VHF12频道向防城港海事局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报告:
(一)3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
(二)外国籍船舶;
(三)客船;
松驰
(四)载运危险品的船舶;
(五)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船舶。
第六条进出港船舶报告的内容:
(一)船名、国籍(船籍港)、船舶种类、船长、吃水及载货情况等船舶资料;
(二)船位;
(三)上一港或目的港;
(四)拟靠、离码头的名称等;
(五)指挥中心需要了解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船舶、设施在防城港水域进行下列活动前,应当通过甚高频向指挥中心报告:
(一)进、出防城港航道、江山港港内;
(二)在锚地锚泊、起锚或移动锚位;
(三)靠泊、离泊或者移泊;
(四)船长超过100米的船舶在港内调头航行;
(五)进行油料供受作业、残油或污油水接收作业;
(六)进出船坞、试航或进行船底探摸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船舶通航安全的活动。
第八条船舶报告应当使用汉语普通话或者英语。
第九条港口生产调度部门应当在每日1700时之前,将次日船舶进出港、靠离泊或者移泊计划向指挥中心报告。
第三章船舶航行
第十条在进出港航道航行的船舶,应当保持足够的富裕水深,尽量靠近本船右舷的安全水域航行。
第十一条两船在航道会遇或追越前应当及时进行沟通,确定在适合当时环境的安全水域避让。
禁止船舶在危急安全的情况下在航道内追越。
第十二条船舶在港内应当以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航速行驶。单向通航时,在三牙航道航速不得超过10节,在东湾航道、西贤航道和牛头航道航速不得超过8节。双向通航时,在三牙航道航速不得超过8节,东湾航道、西贤航道和牛头航道航速不得超过6节。
第十三条在能见距离小于1海里时,下列船舶在相应的航道上实行单向通航:
(一)在三牙航道航行的20000吨级以上船舶;
(二)在东湾航道航行的10000吨级以上船舶;
(三)在西贤航道和牛头航道航行的5000吨级以下船舶。
第十四条避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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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颖超照片(一)不受当时吃水限制的船舶避让受吃水限制的船舶;
(二)穿越、进入或驶离航道的船舶避让在航道内沿船舶总流向航行的船舶;
(三)在航船舶避让正在靠、离码头的船舶;
t5004(四)其他船舶避让进出港航行的大型船舶;
(五)高速船舶避让所有船舶;
(六)本规定未涉及的,按照《国际避碰规则》避让。
第十五条引航员应当在规定的登(离)轮点登(离)轮。因气象、海况原因不能在规定的地点登(离)轮时,应当及时报告指挥中心。
第十六条下列情形之一,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交通管制:
(一)装载危险货物的大型船舶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进出港时;
(二)风力7级以上、能见度距离小于1海里等恶劣天气;
(三)发生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时;
(四)发生严重影响航行安全的其他情况时。
第十七条船舶进出港和航行于警戒区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氟化钾
(二)使用安全航速航行;
(三)主动与他船沟通联系,提前做好避让准备。
第十八条船舶通过大桥时,应加强了望,谨慎驾驶,保持足够的净空高度。
禁止超大桥通航尺度的船舶通过桥区水域。
第四章船舶停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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