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航行警告规定(绍地海罚〔2022〕0330)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航行警告规定(绍地海罚〔2022〕0330)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 
【发文案号】绍地海罚〔2022〕0330 
处罚依据】采油速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修订)330968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修订)3309688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修正)5055466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修正)505546617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修正)505546617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修正)505546617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10 
【处罚日期】2022.03.28 
【处罚机关类型】交通运输部/委/厅/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上虞区(原上虞市) 
【处罚对象】娄其林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3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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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名称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航行警告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绍地海罚〔2022〕0330
被处罚对象
娄其林
处罚结果
苍雪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3月21日8时29分,***城货0717在绍兴市上虞区***锚地停靠第四档,未发生事故,其行为涉嫌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航行警告规定。船长是娄其林。3月28日绍兴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王月定、余伟栋承办此案。2022年3月2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娄其林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娄其林身份证影印件、船员服务簿影印件、船舶国籍证书影印件、船员适任证书影印件、船舶检验证书影印件、航行通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人民币壹仟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娄其林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缴至邮政银行上虞支行。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得超出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3-28
处罚机关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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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2:41:3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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