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航行警告规定(湖地海罚〔2022〕10181)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航行警告规定(湖地海罚〔2022〕10181)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 
【发文案号】湖地海罚〔2022〕10181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修订)330968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修订)3309688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修正)5055466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修正)505546617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修正)505546617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修正)505546617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10 
【处罚日期】2022.04.28 
【处罚机关类型】交通运输部/委/厅/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长兴县交通运输局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长兴县 
【处罚对象】陈东亮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小演奏家2022.07.28 17:4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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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名称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航行警告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湖地海罚〔2022〕10181
阿莫西林克拉维酸被处罚对象
陈东亮
处罚结果
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3月7日18时09分许,当事人陈东亮驾驶浙长兴货3957船舶重载经***下行,途经******公桥视频监控点航段处时,被视频监控抓拍,长兴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浙江港航“智慧海事”综合监管平台核查发现:该船舶总长40.5米,超过海事管理机构发布《关于长兴县李湖线、泗湖线航道实行交通管制的航行通告》[***(2018)1号]规定中,***船舶主尺度控制:在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4月14日,船舶总长小于40米,总宽小于7.6米,满载吃水小于2.2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人民币壹仟元整;给予当事船员陈东亮的违法行为记2分。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陈东亮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缴至交通银行长兴支行。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得超出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4-28rads
处罚机关
【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长兴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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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0:39:0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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