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中法两国的中央集权制

浅论中法两国的中央集权制
作者:李晓丽
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26
        一、何谓单一制
       
        (蒋廷探)关于单一制的不同观点
测绘通报        所谓国家结构形式是指调整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关系的方式。其主要分为单一制与联邦制,二者之间的根本区别所在,比较一致的看法是权力的分配,而单一制下的权力分配的方式及程度在学术界存在不同的主张。在国家事权的划分形式方面,认为在单一制国家,无论分权至何种程度,其地方团体之事权,总系经由中央政府以普通的法律命令规定。”①“不论中央与地方的分权达到何种程度,地方的权力均由中央以法律文件规定或改变,地方权力没有宪法保障呼和浩特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在国家与地方之间这种纵向的权力分配程度方面,认为单一制与联邦制zcom电子杂志两者之间的基本区别,主要是看权威纵向上的相对集中还是分散。具体就是:单一制
政府实行中央控制,永和大桥地方或省政府在法律上只是中央的分之机构,这一层次的政府所享有的各种自治权取决于中央政府的配合。
        还有的学者提出应将主权权力是由全国性政府独占还是与区域性政府分享作为判断一个国家是单一制还是联邦制的标准。所谓主权权力是由全国性政府独占或由全国性政府同区域性政府共享,是指一定国家机关对某一方面公共事务的最终决定权而言的。在此方面,凡联邦制国家的构成区域,其政府程度不同地拥有此权力,特别是有关构成区域内部公共事务的最终决定权,而单一制国家的区域性政府不享有此权力。当联邦制走向集密与集中的极端——当权力不断地从地方向中央转移,它就到达了单一制,和联邦制与邦联制不同,mla单一制是一个在理论上比较狭隘的概念。一般地,它表明中央政府代表了国家的所有主权,且除了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之外具有无限权力;地方政府只是中央政府的分支,有义务服从中央命令,且不具备宪法保障的自治权力——这并不是说地方政府不是民主自治的,而是中央政府可以随时通过法律或命令超越并取消地方规定。因此,单一制国家的地方政权不可能有自己的宪法,因为地方政府的权限本身完全市由国家宪法与法律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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