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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叔同的传奇人生>云母板内容摘要:中国法学教育发展分三个阶段:重建到虚无阶段(1949—1976年)、恢复到发展阶段(1977—2005年)、完成法律职业教育转型阶段(2006年—?)。中国法学教育三阶段,也是中国法学教育的三次大的转型。1952年院系调整是第一阶段的转换点,形成了专门院校与综合性大学相结合的二元格局,确立了社会主义方向。但实践中,特别是1957年反右运动之后,法学教育不以法科专业育成为主,反而淡化司法的专业性,强调政治观念输导,最终陷入了虚无主义。1977年法学专业恢复招生是第二阶段的转换点。在政治改革和市场经济拉动下,法学教育恢复了二元格局。1990年代中后期以来,随着J.M.教育试点和建设高水平大学改革,法学教育获得了较大发展,并奠定了当前法学教育的基础。2006年J.M.结束试点并转入正规化,确立了法律职业教育的基本样态,是第三阶段的转换点。此后大约30年时间,改进并完善法律职业教育及建立精英培养模式,将成为法学教育的主要任务。三次转型表明,法学教育的发展,实际上是在回应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自1949年起,100年之后,中国法学教育是否能够完成法律职业教育的根本转型,还取决于法治国家建设目标是否 能够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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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 言
1949年至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学教育即本文所称中国法学教育,大致分三个发展阶段:1949—1976年从重建到虚无阶段;1977—2005年从恢复到发展阶段;2006年以来法律职业教育的明确定位及其发展阶段。这三个阶段的转型中,又有三个时间连接点或称转换点,即1952年、1977年和2006年。这三次大转换的时间点,在各个阶段之间起承转合,至为关键。
第一阶段,自1950年代初开始,仿苏联模式进行法学教育改革。1952年的院系调整是一个标志,也是一个结点。这次转型,改变了清末改制和民国草创而建立起来的资本主义法权及相应的教育体系,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学教育的基本方向。具体而言,整个中国高等教育从民国时期形成的欧美大学教育为主导的模式(简称“欧美模式”),转向以苏联式专科教育为主导的模式(简称“苏联模式”),设专门政法类院校为主展开。不过,令人始料未及
者,此次转型,以建构社会主义法学教育为起点,最终却陷入法律及法学教育的虚无主义。第二阶段以1970年代末改革开放为契机,在政治改革和市场导向的经济改革拉动下,中国法学教育开始恢复与发展。这次转型,1977年恢复高考,也恢复了法学专业招生。这既是一个标志,也是一个结点。此次转型,检讨了第一次转型后形成的法律虚无主义,承认了法律在市场经济建设和民主政治生活中的意义,奠定了中国当前法学教育的基础。第三阶段,是发展法律职业教育,但尚待完成这一转型的阶段。实际上,从1990年代中后期J.M.试点,中国法学教育界便开始探索法律职业教育的新模式。按说,1996年经国务院学位办批准,北京大学(以下简称北大)、中国人民大学(以下简称人大)、中国政法大学(以下简称法大)、对外经贸大学(以下简称经贸大)、吉林大学(以下简称吉大)、武汉大学(以下简称武大)、华东政法学院(以下简称华东)、西南政法学院(以下简称西南)首批8所高校开展J.M.教育试点,是一个法学职业教育的开端,也应该是一个结点。但是,首批及后来各批次获得试点招生的院校,实质上没有按照法律职业教育及其精英培养模式进行打造,而只是将其作为一个高于法学本科、但却低于法学硕士(LL.M.)教育层次的教育项目对待,甚至简单地作为一种“创收”的工具。所以,客观地说,从“试点”到“转正”的时间结点即2006年,应该作为确立并完善法律职业教育阶段的开启之时。因为2006
年始,J.M.教育结束为期10年试点,正式确立为法学教育的主流模式之一,中国法学教育由此步入以专业学位为主导的职业教育阶段。所以,2006年是法律职业教育正规化的标志,也是一个结点。
本文对这三个阶段及其转型过程进行了历史梳理与描述性研究,并重点分析了其间的起承转合,探讨了社会发展、司法环境与法学教育之间的关系。在分析和论述了三次转型的基础上,文章针对中国社会的发展,提出了法学教育在一定社会场景下的一个重大问题:我们到底需要什么样的法学教育?研究并回答此问题者,本为专攻法学教育之人士,惟因本人曾兼任法学院行政职务,有所感悟,便冒昧言说,以供方家批评。
二、从重建到虚无:1949—1976年
中国法学教育第一次转型,为配合国家教育体制改革,学习原苏联模式,开展专门化教育。高等教育部此番“以俄为师”的改革,可谓大刀阔斧。拟定方针是,以培养工业建设人才和师资为重点,发展专门学院,整顿和加强综合性大学。这种教育体制改革,以培养专才为主,将综合性大学中的各个学科分出来,进行院系调整,形成了一批工学院、医学院、政法学院等专门院校。例如,1952年由北大、清华大学(以下简称清华)、燕京大学
、辅仁大学四校中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合并,成立了“北京政法学院水溶性封闭剂”。这种设置,淡化了高等院校的研究型特征,强化了其专业技术培训性质。从高等教育的指导思想来说,这种专业化教育配合了现代教育的一个转向,即由怡情养性的雅致生活教育转向发展实业的生产教育。而一些重大的科学研究或技术攻关,则通过成立中国科学院(后分为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和部属研究院(所),组成“国家队”来进行。这种教育与科研体制,从总体上配合了国家建设的需要。
采纳苏联模式进行专业化教育,其实也与早期解放区教育传统相关。例如,1933年成立的苏维埃大学和江西省苏维埃干部学校、1941年成立的延安大学,一般设政法班以培养革命干部,设司法班培养司法干部。“解放区时期的政法教育目标、培养方式等直接影响到解放后相当长时期的法学教育,成为新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的重要来源之一。”
方正电脑报价经过1952年大刀阔斧的院系调整之后,招收政法类学生的院校形成了“三院、十系”的格局。这“三院”,就是培养司法干部的政法类专门学院,即前面提到的法大和新组建的华东、西南。这“ca3308十系”,包括了9个法(律)学系和1个政法系。设法律系的9所院校分别指人大、东北人民大学(以下简称东北人大)、厦门大学(以下简称厦大)、中山大学(以下
简称中山大)、湖南大学(以下简称湖南大)、广西大学(以下简称广西大)、云南大学、贵州大学、新疆民族学院;设政法系的院校是武大。经过这次调整后,政法类专业学院建制和综合性大学法律系建制的二元格局基本形成,并确立了以政法学院为主培养政法干部、以综合性大学法律系为主培养师资的教育模式。这种教育模式昭示了两个方面的变化:一方面,这种二元格局,完全有别于民国时期的“国立”大学与“私立”大学二元结构。在收回教育权运动中,“‘前教会大学’彻底纳入中国公立高等教育体制之内。”教育权与国权捆绑,而国权又与政权捆绑,预示了后期的政治化教育。另一方面,从教育理念来说,是打碎了原大学的“通才教育”,转入了“专才教育”。对法学教育而言,是转入到培养政法干部或司法干部的专科教育,具有干部培训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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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院系调整,旨在进一步强化这种教育理念,形成了“四院、二系”的格局。“四院”即为法大、西南、华东和中南政法学院(以下简称中南),即在原“三院”基础上,增加了中南。中南是以中原大学政法学院为基础,吸收武大、湖南大、中山大、广西大等法学学科力量组建而成。经过一些并转,如厦大法律系并入华东,综合性大学保留法律系的只有人大和东北人大。不过,按照武大法学院史记载,1953年院系调整,法学院建制被撤销,政法系更名法律系,保留了系的建制,且由韩德培先生任系主任,还吸纳了一批优秀教师。
至1957年,法律系教职员工共有56人,其中专任教师达47人。这里,似乎有一笔糊涂账有待考证。
中南校史记载,并未提到武大政法系并入中南一事;但又说明,经1953年院系调整后,综合性大学设法律系的只有人大和东北人大的情况。中南这一时期(1953—1958年)校史称:1953年全国高校院系调整之时,以中原大学政法学院为主体,合并了湖南大、中山大、广西大的政治系和法律系,组建中南。而武大法学院网站上,也未说明1953年并入中南的事情。李贵连教授等在研究北大法学院院史时也称,1952年院系调整后北大法律学系被取消,1953年尚存的除了人大、东北人大之外,旧的法律系就剩下武大的了。按照执政当局的设想,以政法学院设专科施以职业教育,将人大、东北人大作为继受苏联并传播社会主义法学的教育人才基地。所以,武大作为院系建制单位保留,但相应的法学教育应未展开。所谓“四院、二系”之说,意指实质性的法学教育;而从建制单位而言,当时应存“四院、三系”。
1954年4月26日至5月8日,全国政法教育会议召开。会议在总结政法教育改革、肃清旧法观点经验的基础上,也强调了专科以上的大学教育,并决定在北大、西北大学(以下简称
西北大)、复旦大学(以下简称复旦)设立法律系。从教育部随后(1955年)组织部分教师学习苏联编制的教学计划和培养方式来看,不再强调政法类学院与综合性大学法律系的差异,均以培养法律高级专门人才为目标。这样,综合性大学设法律(学)系的,除了原人大、东北人大和武大之外,加上北大、西北大和复旦,就形成了“四院、六系”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