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06号文中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完全在消费的应税服务的理解

关于106号文中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完全在消费的应税
男医生与女病人
效劳的理解
近日看到浙江国税解答关于一家企业替境内企业在做广告宣传效劳,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的问题,浙江国税的答复是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浙江国税的理由是: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财税〔2021〕106号附件1〕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给税效劳,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同时文件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境内提供给税效劳,是指应税效劳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但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消费的应税效劳不属于在境内提供给税效劳。
浙江国税认定“一家企业替境内企业在做广告宣传效劳〞为〞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消费的应税效劳〞,因此结论是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此问题的关键是“完全在消费的应税效劳〞该如何理解?
江苏国税在关于?应税效劳?的解读中指出:
第十条在境内提供给税效劳,是指应税效劳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注:本条是对第一条所称的“在境内提供给税效劳〞的具体解释。和增值税条例及细那么相比,应征增值税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仅指劳务发生地在境内的局部,而应税效劳的征税权那么表达了属人与收入来源地相结合的原那么。
对第一条所称的“境内〞提供给税效劳,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的来把握:
①“应税效劳提供方在境内〞,是指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效劳无论是否发生在境内、,都属于“应税效劳提供方在境内〞的情形,即属人原那么。
对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劳务是否给予税收优惠,在财税[2021]131号等文件中具体规定。
②“应税效劳接受方在境内〞,是指应税效劳提供方是单位或个人,应税效劳接受方在境内完全或局部消费或使用应税效劳,无论应税效劳发生地是否在境内,也无论应税效劳接受方是境内还是单位和个人,都属于“应税效劳接受方在境内〞的情形,即收入来源地原那么。
例如:
苏州某企业接受美国某企业提供的产品设计效劳,设计用于a企业新产品。如果该美国企业是在美国境内进行产品设计效劳,同时在中国境内未设经营机构,没有代理人,那么属于境内单位在境内消费他人在提供给税效劳的情形,因此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以下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给税效劳:
〔一〕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消费的应税效劳。
注:本条是对完全在消费的应税效劳理解,主要包含两层意思:
①应税效劳的提供方为单位或者个人;
②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接受应税效劳;
③所接受的效劳必须完全发生并在消费〔包括提供效劳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以及效劳的开始和结束,包括中间环节均在〕。
例如:
奔跑的火光
苏州某公司在美国租用仓库保管货物,是完全在消费的应税效劳,因此不属于在境内提供给税效劳。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使用的有形动产。
注:本条是对出租的完全在使用有形动产的理解,主要包含两层意思:
①应税效劳的提供方为单位或者个人;
北京openlab②有形动产完全在使用,这就要求有形动产使用的开始和结束均在〔含中间环节〕。例如:
中国公民在美国承租一辆车旅游,由于完全在使用,因此不属于在境内提供给税效劳。〔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江苏国税在判断所接受的效劳是否完全发生并在消费中根据“提供效劳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以及效劳的开始和结束,包括中间环节均在〞进行界定,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验证一下上述结论。
如:境内A软件公司拟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上市前,委托美国某知名会计师事务所B进行财务审计,审计费10万美元。审计工作在进行,采取的方式是将企业的电子账、相关电子文档、有关原始凭证的电子扫描件以形式传给美国的事务所进行审计,相关事由通过及网络进行沟通。事务所B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也没有代理人。营改增之前,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那么的相关规定,境内A公司在向B公司支付审计费时,需代扣相应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相关附加。
如果按江苏国税的解读,在提供的财务审计效劳是连续性和完整性的,以及效劳的开始
慧莲功和结束,包括中间环节均在,是否能确定此效劳不需代扣代缴增值税?笔者认为这个答案还是存
在较大争议。
笔者查阅中央相关文件及解读,截止目前,对上述“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消费的应税效劳〞没有具体明确规定。
而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假设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111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在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根据上述原那么,对单位或者个人在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效劳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效劳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直流变换器
财税〔2021〕111号对单位或者个人在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的的劳务采用正列举的方式,有利于纳税人掌握、降低税企争议及征管难度。既然目前财税〔2021〕111号仍然有效,出于政策的连续性,笔者认为纳税人可参考上述范围判断接受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效劳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并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因此根据参考财税〔2021〕111号文的效劳范围,广告宣传效劳、产品设计效劳不属于单位或者
个人在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的的劳务,应该代扣代缴增值税,对于仓储效劳可以认定为单位或者个人在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的的劳务,无需代扣代缴增值税,对于有形动产租赁效劳,财税〔2021〕106号采用正列举的方式,那么结论很明确。
在此抛砖引玉,希望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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