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登记发换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登记发换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3.02.23
【字 号】漳政[2003]综31号
上海电视台案件聚焦∙【施行日期】2003.0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花儿与少年百科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登记发换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通知
(漳政〔2003〕综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招商局漳州开发区,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福建省森林条例》、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登记发换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的通知》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登记发换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现将《漳州市林权登记发换证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波波图漳州市林权登记发换证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了使林权登记发换证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福建省森林条例》,以及国家林业局《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福建省人
民政府《关于开展登记发换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的通知》和福建省林业厅有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林权登记发换证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紧紧围绕“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确保收益权,落实处置权”的原则,把林权登记发换证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有机相结合,维护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林区林农造林、保护森林资源的积极性,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增加农民收入。
  二、实施范围和重点
  (一)林权登记发换林权证的范围。
  1、林权登记发换证的范围除《福建省森林条例》所确定的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国有林场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省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外,县级行政辖区内的林权均由所在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发换全国统一式
样的林权证。
  2、凡林权未发生变化的以及属于下列林权发生变化情况的均是此次林权登记发换林权证的范围。林权发生变化情况的指:
  (1)因承包荒山造林、采伐更新,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发生变化的;
  (2)林地、林木用途发生变化的,如征占用地申请注销林权证的;
  (3)林种、树种发生变化的,如已划为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的;河洛大鼓书
  (4)因林权转让、林木拍卖,经营权发包,林木流转的林地;
  (5)因集体林经营体制改革,或依法承包林地经营,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变化或林地使用权发生变化的;
  (6)因处理山林权属争议,权属单位已签订合法有效协议的;
  (7)林业“三定”时漏定、漏发的林地与林木和未确权的林地与林木;
  (8)自留山权属发生变化,含依法新划的自留山或自留山调整的;
  (9)原林权证遗失,破损依法申报补发的;
  (10)因各级人民政府处理的《决定书》,法院的判决书,权属发生变化的;
  (11)其它因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报发换林权证的山地。雷可德
  3、依所有制形式林权登记发换证的范围有:国家(包括国有林业采育场、国有苗圃、其它国有);集体(包括行政村、村民小组、乡村集体林场);个人;合作造林;股份制造林;外资独资造林;工矿、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部队的自有林木。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点。
  1、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对象是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尚未明晰,仍归村委会统一经营的集体商品林(含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及县级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
船舶机械  2、对已明晰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自留山林木和依照“谁造谁有”政策营造的林木应
予稳定,在本次改革中经核实,优先予以林权登记,换发全国统一样式林权证。
  3、下列各类森林、林木和林地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生态公益林;林木、林地权属有争议的山林;国有、外资、民营企事业单位依据合同租赁的集体林地和在集体林地上营造的林木。
  4、在明晰产权基础上,逐步建立统一、公平、高效的产权交易市场,引导产权的高效流动,提高社会配置资源的效率。一方面建立林地使用权流转市场,要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尽快建立一套林地使用权流转的规则,提供林地转让的参考价格;另一方面建立活立木转让市场,依照《森林法》和《福建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尽快建立起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资源评估、转让程序,加快活立木产权的有偿转让。
  三、实施中的六个原则
  (一)坚持稳定林权的原则。
  林权登记发换证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不是将现有的林权打乱重新确权,而是要以现有的林权权属为基础,保持林权的稳定。凡是林业“三定”时确定的权属清楚的,并已登记
造册、发放了林权证的都应承认,要保持长期稳定,不得随意变动,并逐步换发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凡是林业“三定”之后,林权权属清楚尚未登记发证以及新增的林地,应予以登记发证;凡是林权权属争议已依法调处,并明确权属归属的必须维护,并予以登记发证;凡林地已依法流转为非林地或灭失的应予以注销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换证随意变动林权权属或进行林权调整。
  (二)坚持自愿申请换证的原则。
  实行全国统一林权证式样,是规范林权管理、维护林权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一项措施,此次开展林权登记与发换证工作,不是重新登记与发证,也不是否定林业“三定”的成果和林权证本来就具有的法律地位,而是通过林权登记,尤其是变更登记,扭转林权登记严重滞后的被动局面。在此之前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认的林权及所发的林权证都是有效的(含林业“三定”以来由县级人民政府发放的自留山证),可直接用证换证。因此,要坚持自愿申请,不搞强行换证。但林权尚未进行初始登记或林权发生变更的且未进行变更登记的均应进行林权登记与发证,原林权证记载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也应重新登记并换证,林权权利人要求换证的应予以换证。
  (三)坚持维护林木和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合法权利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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