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中成药处方中使用天然麝香、人工麝香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中成药处⽅中使⽤天然麝⾹、⼈⼯麝⾹有关事宜的通知
⽂号:国⾷药监注[2005]353号
颁布⽇期:2005-07-05
执⾏⽇期:2005-07-05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各省、⾃治区、直辖市⾷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数字机顶盒根据国家林业局等五部、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步加强麝⾹、熊资源保护及其产品⼊药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4〕252号)以及国家⾷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天然麝⾹、熊胆粉等使⽤问题的通知》(国⾷药监注〔2005〕110号)要求,各省级⾷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上报需要天然麝⾹、熊胆粉的中成药品种和企业名单。按照国家林业局通报的有关天然麝⾹、熊胆粉资源状况及库存原料数量,国家⾷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了需要使⽤天然麝⾹的中成药品种名单以及关于熊胆粉使⽤问题的意见,并将意见函告国家林业局。根据该意见,国家林业局、国家⼯商⾏政管理总局联合公布了2005年第3号公告(
以下简称第3号公告),对⽣产、销售含天然麝⾹、熊胆粉的中成药标记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为进⼀步加强国家药品标准处⽅中含天然麝⾹、⼈⼯麝⾹品种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体内藏毒
⼀、对于国家药品标准处⽅中含有麝⾹,但该品种或该品种的⽣产企业未列⼊第3号公告的,将处⽅中的麝⾹以⼈⼯麝⾹等量投料使⽤。
ttp⼆、使⽤⼈⼯麝⾹的品种,⾃2005年9⽉1⽇起,其新印制的药品包装、标签及使⽤说明书中的[成份]或[主要成分]项下必须明确注明“⼈⼯麝⾹”,并将该品种的包装、标签及使⽤说明书报所在地省级⾷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2005年9⽉1⽇前已印制的药品包装、标签及使⽤说明书,可以继续流通使⽤完毕。
三、由国家药典委员会按照上述规定统⼀组织含天然麝⾹、⼈⼯麝⾹品种的质量标准修订⼯作。禁欲主义
各省级⾷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并督促辖区内相关药品⽣产企业做好此项⼯作,切实加强对含天然麝⾹、⼈⼯麝⾹药品的监督管理⼯作。
附件:国家林业局国家⼯商⾏政管理总局公告2005年第3号(略)
支撑 作文吴勇工作室国家⾷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00五年七⽉五⽇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05.07.05,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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