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置经营许可行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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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设定依据
许可机关及许可方式
备  注
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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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司名称冠以“中国”等字样问题的通知》
①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企业名称由国务院批准;②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字样及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或其他应由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的名称由国家工商总局批准。
2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①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经证监会核准;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经证监会核准
3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变更、注销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
商务部或北京市商务局或区县商务局审查批准,并颁发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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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变更、注销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商务部或北京市商务局或区县商务局审查批准,并颁发批准证书
5
外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
《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商务部或北京市商务局或区县商务局审查批准,并颁发批准证书
6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
南海纪行
①《道路运输条例》;②《国际海运条例》;③《注册会计师法》;④《进出口商品检验法》;⑤《银行业监督管理法》;⑥《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⑦《认证认可条例》;⑧《旅行社管理条例》;⑨--14国务院决定
①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设立代表机构由交通部批准;②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由交通部批准;③外国会计师事务所设立代表机构由财政部批准;④外国检验鉴定机构设立代表机构由国家商检部门批准;⑤外资金融机构设立代表机构(含外国银行关闭分行并在同城设立代表处)由银监会审批;⑥外国保险机构设立代表机构由保监会批准;⑦认证机构设立代表机构由国家认监委批准;⑧外国旅行社设立代表机构由国家旅游局批准;⑨版权组织和权利人设立代表机构由国家版权局批准;⑩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新闻出版机构设立代表机构由新闻出版署会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11外航设立代表机构由民航总局批准;12广播电影机构设立代表机构由广电总局会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13外国证券类机构设立代表机构由证监会批准;14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和与我国尚未建交国家的盈利性经济组织设立代表机构由市商务局或商务部批准。
外国广告、医药、贸易、制造、货运代理、承包、咨询、投资、租赁企业等其他外国(地区)营利性经济组织设立常驻代表机构不需要审批
7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
①国务院决定;②《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③《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
①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由市建委批准,外国企业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由市商务局批准,外国银行设立分行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②石油、天然气(含煤气层)对外合作建设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批准
8
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设立企业樱桃利口酒
国务院决定
①军队、武警部队设立企业由中央军委批准,分别由军队各大单位、武警总部核发军队企业证书、武警企业证书;②设立军队审计事务所,由解放军审计署批准;③政法机关设立企业,由中央政法委或市政法委批准
军队企业经总部批准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9
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市宗教局审批
农林牧副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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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农药生产
《农药管理条例》
市工业促进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发改委批准。
①生产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还应取得市安监局的批准(参见本目录第38项);②还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本目录第83项);③销售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还应取得市安监局的批准(参见本目录第38项),销售其他类农药不需要审批。
11
兽药生产经营
《兽药管理条例》
①生产由农业部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②经营由区县农业局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①生产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兽药,还应取得市安监局的批准(参见本目录第38项);②兽药生产还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本目录第83项)
12
种子生产、经营
《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①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由市农业局、市林业局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②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区县农业、区县林业局核发;③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农业部、林业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的企业的经营许可证,由农业部、林业部核发;④农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由农业部核发经营许可证;⑤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由市农业局批准;⑥外国投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由农业部批准。
①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②农业转基因生物包括: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分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③草种、食用菌菌种经营参照执行;④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13
种畜禽生产经营
《种畜禽管理条例》
①生产经营畜禽冷冻精液、胚胎或其他遗传材料的,由市农业局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②其他种畜禽生产经营由区县农业局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种畜禽是指种用的家畜家禽,包括家养的猪、牛、羊、马、驴、驼、兔、犬、鸡、鸭、鹅、鸽、鹌鹑等及其卵、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
14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设立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由由市农委审批
生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还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本目录第83项)
15
采伐林木
《森林法》
市或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16
木材经营(加工)
《森林法实施条例》
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①木材包括原木、锯木、竹木、木片等;②加工木材还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本目录第83项)
17
水产养殖、捕捞
《渔业法》
①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由区县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②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及中国与其他国家共管渔区或出海从事捕捞业,由农业部发放捕捞许可证;③其他捕捞业由区县农业局发放捕捞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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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植物经营
《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①驯养繁殖陆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市林业局或国家林业局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由农业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由市农业局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③因驯养繁殖需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由国家林业局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由市林业局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④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皮张和加工、制作标本的,由市林业局批准。⑤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经市林业局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19
建立固定狩猎场所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市林业局审批
20
粮食收购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市或区县粮食局实行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21
生猪屠宰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市发改委和市农业局等主管部门实行定点屠宰
22
犬类销售、寄存、养殖,开办动物诊疗机构
《动物防疫法》、《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①从事犬类销售、寄存、养殖,由市或区县农业局核发《动物防疫合格证》;②开办动物诊疗机构,由市或区县农业局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
动物诊疗机构不得从事犬类买卖和寄存服务
矿产资源及电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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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矿产资源开采
《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
①设立矿山企业由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其中,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的开采由国土资源部发放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其他矿产开采由市国土资源局发放划定矿区的批复文件;②黄金开采由国家黄金管理部门核发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市国土资源局核发采矿许可证
矿产资源分类细目见《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件
24
煤炭开采生产经营
《煤炭法》
①煤炭开采由市国土资源局核发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煤炭生产由市发改委核发煤炭生产许可证;②煤炭经营由市发改委核发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其中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不需要再取得许可
煤炭生产还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本目录第83项)
25
电力供应
《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①由市电力管理部门核发供电营业许可证;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核发供电营业许可证
电力供应不包括电力生产,但生产电力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本目录第83项)
市政及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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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设立燃气供应企业
国务院决定
设立燃气供应企业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审批
城镇燃气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人工煤气又简称为煤气)
27
设立供水单位
国务院决定
集中式供水单位须取得区县卫生局的卫生许可证
28
承装(修)电力设施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北电监局核发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
29
城市园林绿化
《城市绿化条例》
由市园林局审批
交通、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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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铁路运输
国务院决定
铁道部批准
31
道路运输
《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决定
①客运经营、货运经营由市或区县交通委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②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由区县交通委核发许可证;③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许可证;④经营出租汽车由市交通委核发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书
设立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由市农业局核发许可证。
32
水路运输及服务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①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经营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区县交通委核发水路运输许可证;②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由市或区县交通委核发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
33
港口经营、港口理货
《港口法》
港口经营业务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港口经营许可文件,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许可
34
机动车维修
《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决定
①机动车维修由所在地市或区县交通委批准;②农机维修由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确定机械维修等级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1:14:3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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