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有林保护中心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实施细则

XX市国有林保护中心国有森林资源资产
使用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XX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XX 省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有偿使用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为提高XX市市区国有森林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能力,发挥森林资源的生态、社会和经济等多种效益,强化和规范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管理行为,实现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保值增值和民生改善,维护国家所有者的权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XX市国有林保护中心所管辖范围内的森林、林木、林地,以及林副产品等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遵循本细则。
第三条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是指经林(草)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通过签订有偿使用合同,将一定期限内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提供给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有偿使用者”)使用,由有偿使用者向国有林场支付租金等有偿使用费(包括收益分成,以下简称“使用费”)的行为。
第二章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的原则集团经济研究
第四条在严格执行森林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科学规划、有序利用,禁止过度开发,禁止违规圈地占地,杜绝不符合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有偿使用国有森林资源资产。
第五条对利用森林生态景观和森林生态功能开展森林旅游、森林康养等新业态发展,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开展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以租赁、特许经营和承包等方式实行有偿使用。
第六条XX市国有林保护中心必须依法开展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有效维护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流失。要明确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有偿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
外相
第三章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的条件、范围、方向、方式和期限
第七条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需要满足的条件:
(一)XX市国有林保护中心所管理范围内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清晰无争议,并取得林权证或不动产产权证;
(二)必须经XX市林业局批准,并报XX省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三)有偿使用者无违法失信行为信用记录;
(四)有偿使用者无非法侵占、破坏森林资源不良记录。
第八条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的范围:
(一)对纳入重点保护区域的天然林,禁止开展有偿使用。
(二)非重点保护区域的天然林,在不破坏地表植被、不影响生物多样性保护前提下,可适度发展生态旅游、休闲康养、特种植养殖等产业。
(三)其他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区域,仅允许利用森林、河湖湿地等景观开展观光、生态体验为主的森林旅游。
信息的传递
(四)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以外的区域开展有偿使用,严格控制停车场、服务区、露营区及其他森林体验、康养等永久性设施的建设。
第九条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的方向:
(一)用材林、经济林种植;
(二)林下种植、养殖、采集;
(三)林木种苗(包括木本花卉)培育;
(四)森林旅游、森林康养、森林科普教育、森林体验示范等。
第十条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的方式分别为租赁、特许经营和承包。
第十一条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年。使用期满后,可续签有偿使用合同。
第四章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程序
日本豆乳第十二条有偿使用者使用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应当向XX 市国有林保护中心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主要内容为拟有偿使用的地块、实施内容、有偿使用者的自然情况、相关资质和经营状况等。
第十三条接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XX市国有林保护中心按如下步骤推进相关工作。
豆饼钩1、对拟承包人资格进行审查;
2、在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划定有偿使用区域;
3、组织技术人员对有偿使用项目的地块位置和面积、资源现状进行实地调查;
4、与有偿使用者就实施内容、经营措施、合作方式、森林资源保护措施、价格、期限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5、相关资料报XX市林业局审查,XX市林业局对有偿使用项目的可行性及合法、合规、合理性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重点审查有偿使用项目对森林资源和森林生态环境的影响、是否超出规划范围、有偿使用评估是否依法合规等。
第十四条对XX市林业局批准同意的有偿使用项目,由XX市国有林保护中心与有偿使用者签订有偿使用合同,内容主要包括:使用主体、使用形式和方式、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费及支付方式、使用期满相关资产的处置、双方
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安全责任、合同续签及终止、纠纷解决方式等。有偿使用合同须经XX市林业局批准。
第五章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依据国有林场中
ldap目录服务器长期发展规划、森林经营方案等实施,并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森林资源保护等因素。
第十六条森林旅游、森林康养等有偿使用国有森林资源,实行资产评估制度,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资产评估法》的相关规定,参照《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LY2407-2015)等相关评估准则开展评估业务,并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
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6﹞529号)依法核准或备案。
第十七条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实行市场化交易,确保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过程的公开化和透明性,促进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保值增值,有效防止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流失。
第十八条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涉及各级各类自
然保护地和天然林的,遵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有偿使用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发展森林旅游、森林康养等项目需要使用林地建设必要配套基础设施的,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相关规定依法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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