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赋税的制度变迁

【内容摘要】从宋代的经济制度和经济政策来看,商品经济的广泛深入,产权私有化的程度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不断加深,使得宋代各项经济制度和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也随着产权形态的变化而呈现出新的特点。宋代赋税制度正是在相关的外在内生变量的共同作用下,导致一系列的制度变迁。宋代赋税制度变迁所发挥的激励作用,有利于整个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宋代;赋税制度;产权制度;制度变迁
  【作者简介】王棣(1952一),男,江苏泰州人,华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广东广州 510631)。
  【原文出处】《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广州),2011验证码有什么用33237
  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过程表明,国家的存在及其在社会经济方面所起的作用,主要是通过经济制度和政策的制定来体现的。然而,“与重力定律不同,组织和制度不是不变的,它们随着时间和地点而改变,随政治安排和产权结构而改变,随所用技术的状况而改变,随交换中的资源、物品、服务的物理质量不同而改变。”[1]也就是说,各种生产的组织江苏交通广播网101.1
和制度是一个随着时间地点及政治安排和产权结构而不断变化的应变量。宋代的生产组织和国家的经济制度也在随着时代各种条件的变化而不断调整适应,从而导致一系列的制度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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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赋税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的需要,凭借政治权力组织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是实现国家职能的重要工具。新制度经济学理论认为,“作为一种基本上近似的办法,我们可以把政府简单看成是一种提供保护和公证而收取税金作为回报的组织。即我们雇政府建立和实施所有权。”[2]可见,就赋税本身而言,它的产生、实施及所扮演的制度安排角,仅仅是与产权的产生、保护与实施有关,即产权所有者雇佣政府建立、实施和保护产权,赋税是保护和实施产权权利的必要代价。同时,又由于为防止“白搭车”[3],赋税只能在物质生产之外的领域,用强制剥夺的方法实现。
  在中国古代社会,赋税制度随着土地产权形态的变迁而亦步亦趋演变。唐中叶以后,随着均田制的崩溃,土地产权私有化发展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建立在以授田制为基础上的土地产权国有制的瓦解,意味着在国有土地上耕种的均田农民无力交纳按丁、按口征收的租
庸调。于是随着土地产权的这一变化,按丁按口征收的赋税大为减少,按土地、财产数量征收的赋税在全部课税中所占的比重逐步上升。唐中期杨炎倡行的“两税法”的实施,是中国古代社会赋税制度史上的历史界标。它所反映的不仅是赋税制度的变化,更是唐中期以后土地产权的演进决定赋税制度的变迁这一本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宋代生产资源方面的产权私有化有如春雨润物,不露声但却持续不断地渗透到各个领域,产权私有已是大势所趋。特别是在商品经济日趋发展的情况下,土地作为最重要的生产资源,能够不受限制地进入市场,成为商品而进行自由买卖,日益显示出其作为能不断增值的商品的价值,也进一步激发了人们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欲望,产权私有化也越来越不受任何限制地膨胀起来。其结果,在宋代“田制不立”[4]、“不抑兼并”旋转机械故障诊断[5]的态势下,可资利用的生产资源已大部分为私人所拥有。根据制度变迁理论,各项制度安排是紧密匹配的,当邻域的某项制度安排由于某种原因改变之后,其他相关制度安排都需要重新调整。因此,在唐宋产权制度变迁的新形势下,政府的经济制度和政策也随之而发生变迁。从宋代的经济制度和经济政策来看,随着商品经济的广泛深入,产权私有化程度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不断加深,宋代赋税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也随着产权形态的变化而呈现出新的特点。其表现是在承认产权私有的基础上,国家的各项赋税日益以私有产权
拥有的数量来确定税额的多少。宋政府制定经济制度政策的目的和原则,越来越偏重于与私有产权者共同分割产权的收益权。这是宋代赋税制度变迁的时代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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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代赋税的制度变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宋代的赋税,大致上以土地产品的间接分配为主。即通过土地产权所有者交纳的二税来进行再分配。
  两宋的赋税,主要是继承唐代两税法而来的二税以及其他一些承继五代弊政而来的苛捐杂税。二税是对土地产权所有者收地税,其征税对象既包括地主,也包括自耕农和半自耕农。其他的苛捐杂税,有只针对产权所有者的,如支移、沿纳、折变等;也有针对所有国家居民、按人头摊派的,既有地主、自耕农和半自耕农,也包括佃农在内,如丁盐钱、丁绢等。从理论上来说,在产权私有的状态下,无论何种赋税征收方式,都是来源于土地收益权的再分配。因此,宋代的赋税是建立在地租基础上的再分配,是集中化的地租。
  宋代的二税以国家通过“田主”间接取得收益为典型形式。即国家政权在产权私有的情况下,
通过征收二税来参与分割土地的收益份额,从而完成土地收益权的再分配。宋人王柏说:“嗟夫,田不井授,王政堙芜,官不养民而民养官矣。农夫资巨室之土,巨室资农夫之力,彼此自相资,有无自相恤,而官不与也,故日官不养民。农夫输于巨室,巨室输于州县,州县输于朝廷,以之禄士,以之饷军,经费万端,其始尽出于农也,故日民养官矣。”[6]这段话相当透彻地描述了宋代产品再分配的方式,即赋税来源于土地收益权的再分配。“农夫输于巨室”,就是劳动力所有者向产权所有者缴纳地租。这是扣除劳动力产权获得的经济利益之后的剩余部分,也是土地的所有者依靠出租产权经营使用权所得的经济补偿。在这里,土地产权的所有者与土地的经营使用者两者之间首先进行产品的直接分配,即产品收益权初次分割。“巨室输于州县,州县输于朝廷”,就是产权所有者向国家缴纳赋税。这是在产品已直接分配之后完成的,是产权所有者在自己直接分配得来的产品中再分出一定的份额上交给国家,以换取国家对自己私有产权的保护和实施,是产权收益权的再次分割。从这一事实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产品的初次分配(直接分配)与再次分配(间接分配)之间的分别与联系。其分别在于初次分配与再次分配的参与者和所行使的权利的不同。初次分配的参与者是劳动(力)所有者与产权所有者,双方行使的权利是劳动力产权和土地产权;再次分配的参与者是土地产权的所有者与土地产权的保护者,双方行使的
权利是产权的所有权和公共产品的提供权(产权的保护)。其联系在于两者都基于一个共同的基础,这就是土地产权的收益权。无论是地租还是赋税,都是土地产权收益权的转化物。只不过赋税是产品收益权的再分配,是在物质生产之外的领域,使用国家权力以强制的方式从地租中分割出来而已。在这种场合,私有土地产权所有者仅仅起了一个产品转缴的作用。然而,这仅仅是事物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既然产权的收益权要经过两次分割,那么对产权的所有者来说,就存在在每次分割中如何使自己尽可能获益、甚至以对方受损为代价而获益的机会。在产品的直接分配中,劳动力产权所有者和土地产权所有者总是有一个如何利用自己的产权尽可能多地分得收益的问题。这就是如何确定地租量的问题。两者之间存在着关于产品初次分配的博弈。而在产品的再次分配中,又存在着土地产权所有者希望“白搭车”的问题。私有土地产权者想方设法逃避赋税,而国家政权为了保证自己的财政收入有增无减,必须强制向一切国民(公共产品的受益者征收税金,两者之间存在着关于产品再分配的博弈。第二,宋代赋税以土地、财产为征收赋税的对象。
  唐代及唐以前各代的口赋、户调式、租调制、租庸调制等,都是以人丁户口为标准的。所谓按丁、按口征收赋税,其前提在于有大量自耕农半自耕农存在。马端临指出:“至元魏而均田之法大行,齐周隋唐因之,赋税沿革,微有不同,史文简略,不能详知,然大概计亩
而税之令少,计户而税之令多。然其时户户授田,则虽不必履亩论税,只逐户赋之,则田税在其中矣。至唐,始分为租庸调,田则出粟稻为租,身与户则出绢布绫锦诸物为庸调。然口分、世业,每人为田一顷,则亦不殊元魏以来之法,而所谓租庸调者,皆此受田一顷之人所出也。(唐)中叶以后,法制隳弛,田亩之在人,不能禁其卖易,官授田之法尽废,则之所谓输庸调者多无田之人矣。乃欲按籍而征之,令其与豪富兼并者一例出赋,可乎?”[7]因此,随着唐中叶之后均田制的瓦解,土地产权私有化发展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在土地产权私有化的情况下,不但土地产权私有的总量增大,而且土地产权私有者内部拥有土地数量的差距也悬殊。自耕农的土地日益被侵蚀,失去土地的人口日益众多:无地的佃农成为社会人口的多数,而他们再也无力交纳按丁、按口征收的大量赋税。于是在土地产权改变这一历史背景下,按土地、财产数量征收的赋税所占的比重就大大上升了,“农夫输于巨室,巨室输于州县”这一地租再分配形式也就进一步突显出来。所谓按土地、财产征收赋税,正是国家通过“田主”间接取得土地产权收益权的表现。
  第三,宋代赋税制度由劳役向赋税转化。
  在中国古代社会,徭役也是劳动者土地收益权的体现,只不过这种体现不以产品、而是以
劳务的形式体现出来,实际上是国家在时间、空间上占有劳动(力)产权或土地收益权。所以说,徭役实质上是与赋税一样的,两者之间是可以互相转化的。
  唐以前,一般劳动者最感痛苦的是征调无时、调发无度的徭役。这些徭役,“或以起军旅,则执干戈、胄锋镝而后谓之役”。既包括百姓无偿为国家充任一定期限的兵卒,或驻守地方,或防戍边防,或自带兵器,或自备n粮的兵役。“或以营土木,则亲畚锸、疲筋力然后谓之役”[8],也包括百姓无偿为国家政府从事筑堤防营宫室、造桥梁修道路等公共工程的劳动的力役。
  唐初实行租庸调制,其中的庸,实际上是以赀代役,开创了徭役向赋税的转化。“安史之乱”前后,府兵制逐渐被募兵制所取代,百姓已基本上不需承担兵役。唐中期的两税法,将代表力役之征的庸钱并入到两税中征收。劳役向赋税的转化进程日益强化。 
  演及宋代,虽然从国家法律规定上百姓仍然有服徭役的义务,但在实际操作中,国家陆续规定可以钱代役,各徭役均已开始了向以赀代役(代役税)转化的过程。如夫役中的河夫,先是由准许离服役地点过远的地区“不可使民间一一亲行,故许民纳钱,以充雇直”[9];逐步发展到“河北、东京、淮南等路出赴河役者,去役所七百里外,愿纳免夫钱者
听从便”[10],“京东、河北五百里内差夫,五百里外出钱雇夫”[11];再演变为“准敕五百里外方许免夫,自来府界黄河夫多不及五百里,缘人情皆愿纳钱免行,今相度,欲府界夫即不限地理远近,但愿纳钱者听”皖南医学院学报[12];最后定格为“凡河堤合调春夫,尽输免夫之直,定为永法”[13]。这样,就将纳钱免役制度化,从而确立了劳役向赋税的过渡和转化。当然,宋代地域广阔,各地区经济的发展水平不尽相同,而且事物的发展和制度的确立总会有一些反复。但正如苏辙所评论:“三代之民,以力事上,不专以钱。近世因其有无,各听其便:有力而无财者使效其力,有财而无力者皆得雇人。人各致其所有,是以不劳而具。”[14]宋代徭役征调的大趋势反映了由劳役向赋税的制度变迁。    同时,与唐宋之际的其他赋税一样,这些由力役转化而来的赋税,也经历了一个从唐代以人丁户口为征收依据(租庸调制)发展到宋代以赀产为征收依据的演进过程。北宋元祐年间,“都水使者吴安持言:州县夫役,旧法以人丁户口科差。今元祐令,自第一等至第五等皆以丁差,不问贫富,有(偏重)偏轻之弊。请除以次降杀使轻重得所外,其或用丁口,或用等第,听州县从便”[15]。从“旧法以人丁户口科差”,到“或用丁口,或用等第,听州县从便”,反映了力役征发逐步向以户等(资产作为摊派对象的过渡,表明国家力役征发从“以丁为本”的时代逐步演进到“以地为本”的时代。事实正是如此。根据史料记载,宋代各地方政府在力役征发中,往往采取
按户等、田亩摊派的原则。北宋李元弼在总结自己当县令的经验时说:“差夫役,总计家业钱均定,遂无偏曲”[16],明白无误地指明以田亩赀产为征收免夫钱的标准,说明在地方州县征发免夫钱在实际操作上已逐渐形成制度化。宋人苏轼说:“自两税之兴,因地之广狭瘠腴而制赋,因赋之多少而制役,其初盖甚均也。责之厚赋,则其财足以供;责之重役,则其力足以堪。何者?其轻重厚薄,一出于地,而不可易也。户无常赋,视地以为赋,人无常役,视赋以为役,是故贫者鬻田则赋轻,富者加地则役重,此所以度民力之所胜,亦所以破兼并之门而塞侥悻之原也。”[17]可见,在两税法之后,在赋税征收以田亩广狭为依据的基础上,各类征役也“因赋之多少而制役”,“视赋以为役”,实际上是以田亩赀产为征调征役的依据,所谓“其轻重厚薄,一出于地”,表明劳役的摊派最终还是落实在田亩赀产上。与两税法后按土地、财产征收赋税一样,国家通过将部分夫役摊入田亩赀产,从而使“田主”承担部分夫役(免夫钱),正是国家参与间接瓜分私有土地产权收益权的又一种表现形式。这也是与前代不同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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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产权   赋税   土地   制度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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