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最新票据法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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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以票据关系为调整对象,⽤于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括性称谓。那么,现在最新票据法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今天店铺⼩编针对这⼀问题,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法律适⽤的范围
第六⼗三条⼈民法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适⽤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法没有规定的,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民商事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政法规。
中国⼈民银⾏制定并公布施⾏的有关⾏政规章与法律、⾏政法规不抵触的,可以参照适⽤。
第六⼗四条票据当事⼈因对⾦融⾏政管理部门的具体⾏政⾏为不服提起诉讼的,适⽤《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票据法以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票据管理的规定。
中国⼈民银⾏制定并公布施⾏的有关⾏政规章与法律、⾏政法规不抵触的,可以参照适⽤。
第六⼗五条⼈民法院对票据法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票据纠纷案件进⾏再审,不适⽤票据法。
⼆、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六⼗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的票据,未经背书转让的,票据债务⼈不承担票据责任;已经背书转让的,票据⽆效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
(⼀)出票⼈签章不真实的;
(⼆)出票⼈为⽆民事⾏为能⼒⼈的;
(三)出票⼈为限制民事⾏为能⼒⼈的。
第六⼗七条依照票据法第⼗四条、第⼀百零三条、第⼀百零四条的规定,伪造、变造票据者除应当依法承担刑事、⾏政责任外,给他⼈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伪造签章者不承担票据责任。
导线测量法第六⼗⼋条对票据未记载事项或者未完全记载事项作补充记载,补充事项超出授权范围的,出票⼈对补充后的票据应当承担票据责任。给他⼈造成损失的,出票⼈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九条付款⼈或者代理付款⼈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份证件⽽错误付款,属于票据法第五⼗七条规定的“重⼤过失”,给持票⼈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付款⼈或者代理付款⼈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伪造者、变造者依法追偿。
持票⼈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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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付款⼈及其代理付款⼈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承担责任:
(⼀)未依照票据法第五⼗七条的规定对提⽰付款⼈的合法⾝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以及汇票背书的连续性履⾏审查义务⽽错误付款的;
(⼆)公⽰催告期间对公⽰催告的票据付款的;
(三)收到⼈民法院的⽌付通知后付款的;
风雨张居正(四)其他以恶意或者重⼤过失付款的。
第七⼗⼀条票据法第六⼗三条所称“其他有关证明”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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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承兑⼈、付款⼈失踪或者死亡的证明、法律⽂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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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出具的承兑⼈、付款⼈逃匿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三)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付款⼈死亡的证明;
(四)公证机构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的⽂书。
第七⼗⼆条当事⼈因申请票据保全错误⽽给他⼈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海菱电器第七⼗三条因出票⼈签发空头⽀票、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票给他⼈造成损失的,⽀票的出票⼈和背书⼈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四条⼈民法院在审理票据纠纷案件时,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不属同⼀法律关系的票据欺诈犯罪嫌疑线索的,应当及时将犯罪嫌疑线索提供给有关公安机关,但票据纠纷案件不应因此⽽中⽌审理。
第七⼗五条依照票据法第⼀百零五条的规定,由于⾦融机构⼯作⼈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贴现或者保证,给当事⼈造成损失的,由该⾦融机构与直接责任⼈员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六条依照票据法第⼀百零七条的规定,由于出票⼈制作票据,或者其他票据债务⼈未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给他⼈造成损失的,除应当按照所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持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前款情形⽽接受的,可以适当减轻出票⼈或者票据债务⼈的责任。
票据法的内容包括法律适⽤的范围以及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您登陆店铺,店铺将提供律师服务,为您答疑解惑。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20:34:3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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