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款收款手续不规范现状及风险防范

建设工程款收款手续不规范现状及风险防范
一、工程款收支中常见的不规范问题
1、发票先开,付款在后
一个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是发票的问题。目前很多发包人在付款的时候,为了防止承包人收到款后不给付发票,往往要求承包人提供相应的发票后再付款。而根据国务院《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的规定,发票是收付款的凭证,也即提供发票的行为,将被认为是已经收到款项。但在实践中,发包人收到发票后,并不一定就能付款,这就使得发票金额和实际付款金额存在一定的差额。就我们接触到的案件来看,在双方发生纠纷时,付款人往往以收到的发票金额,主张已支付对方的款项,收款人则以有相关规定不允许使用大额现金进行支付,付款人应提供银行转账凭证来证明其付款行为为由进行抗辩。但因实践中确实存在大额现金支付的情况,在收款人已提供发票,但付款人未实际付款的情况下,如付款人主张是现金支付,对收款人就相当不利,特别是在发票金额不大的情况下,法院很有可能以发票金额确认付款金额。
2、无正式授权,挂靠人收款
挂靠现象是工程施工领域中老生常谈,却又屡禁不止的问题。挂靠在工程建设中如此普遍,以致工程业主对此也见怪不怪,往往认可挂靠人也即实际施工人的地位,在施工企业提供相应的授权委托甚至没有正式授权手续的情况下,将款项以现金或其他方式支付给挂靠人,而施工企业因只是收取管理费,也放手让挂靠人收取、支用工程款。
在工程一切顺利、挂靠人有利可图的时候,这种操作模式并不会发生什么问题,但如工程发生亏损,挂靠人逃匿,或挂靠人出现意外的情况下(曾有单位中出现过挂靠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意外死亡的情况),承发包双方难免对由挂靠人经手的工程款收付发生争议。如承包人已向发包人提供了正式的授权,授权挂靠人收取款项等,法院通常会认可挂靠人签名确认的收据或其他文书,并以此来确认发包人已支付的款项;但如果承包人未向发包人提供正式的授权委托,或存在大量的现金支付,未通过银行转账时,争议往往发生。
目前法院对于支付方式有约定的按约定,对于没有约定判决各不相同,有判决认为发包方没有完成支付义务,有判决认为项目人员为承包人员的员工,故属于职务行为。但对此是否职务行为,争议很大。承包方大多采用的是项目二级管理制,即项目部不是独立的法人,
郑伯武也没有独立的财务和银行帐户,项目经理主要在工程施工技术、进度管理、材料成本控制中发挥主要作用。故项目经理收取工程款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存在争议,严格来说财务人员收取款项才是职务行为。更有不规范的支付方式,发包方把大额现金工程款交给非项目经理或副经理,这使法院难于认定发包方完成了支付义务。从劳动合同法的角度上来看所有承包方工地上的施工工人都是承包方的员工,而没有经过承包方财务人员或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同意,发包方将工程款支付给承包方的员工,很难被视为完成了支付义务。因为本身建筑工程款不同于商业零售交易中的购货款,这种大额工程款本身法律规定就不能以现金的方式支付,同时实际施工人和项目经理往往与承包公司之间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甚至有实际施工人和他人勾结损害承包人利益的行为,最后造成纠纷和诉讼。
3、工程款转支付,手续不齐
工程款转支付,一种情况是第三人欠付发包人款项,发包人通过第三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第三人支付的款项,视作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另一种情况是承包人欠付第三人款项,发包人直接支付款项给第三人,支付给第三人的款项,也视作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就第一种情况而言,按照正常的支付流程,因为第三人与承包人之间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第三人要支付款项给承包人,应由第三人向承包人出具一份说明或声明,表示该款项是代发包人支付,以免第三人此后提出其与承包人之间无合同关系,其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属于承包人的不当得利;从发包人的角度说,通过第三人向承包人支付款项,如果未取得承包人的确认,也存在承包人日后不认账,以发包人未支付该笔款项为由要求重新支付的风险。但就目前我们的接触到的案件来看,基本上通过第三人支付的款项,可能是承包人觉得第三人不可能在支付款项后麻烦,而发包人也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基本对此没有形成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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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第二种情况而言,按照正常的流程,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付款委托书,发包人在收到付款委托后再付款。虽然在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实际施工人可以起诉发包方,发包方在未支付义务的范围内承但连带责任,但该规定并非实际施工人可向发包方直接支取工程款和人工工资,也不能说明承包方可直接向实取施工人支付工程款或人工工资,但在现实中有发包方没有经得承包方的同意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或人工工资,更有甚者未经承包方工司同意直接转付了材料款,因材料款的合同非承包方公司所订立,其真实性无法证实。以上这些不规范支付行为都容易导致发包方是否已支付了工程款的争议。
4、远期汇票支付,记载不规范
远期汇票是指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汇票。目前远期承付商业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转让抵作工程款支付,往往该汇票存在远期利率的损失,且大多承兑汇票本身就是经好几次的转手,作抵工程款支付时没有作任何背手给承包人,非常不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票据必须有收款人名称;第二十七条规定转让汇票时必须背书并交付汇票;第三十条规定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所有这些规定都明确了发包方如果没有经背书写明被背书人为承包方的承兑汇票是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如果这种没有明确注明背书人或收款人为承包方的汇票直接交给项目经理或实际施工人,而项目经理或实际施工人又通过各种形式合法套现,从而造成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关于支付方式是否合法、该支付是否可视为完成工程款支付义务的争议。发包方往往也没有要求承包人收取该承兑汇票履行相应的手续,造成承包方公司难于管理,而当发生纠纷时发包人往往需要证明承兑汇票具体的流向,如果承兑汇票背书给承包方或收款人为承包方,这样就不存在承兑汇票未经承包方公司财务入帐而引起的支付义务是否合法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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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用商业承兑汇票支付给承包人应由相关具有授权委托书的人员签字同意用承兑汇票
金额作为支付工程款款项的数额,因目前大多商业承兑汇票是远期的,贴息后才能马上支取现金。
一个人对话5、空白支票支付,转入他方账户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在转帐支付中发挥重大作用,但目前在工程款支付领域存在的问题是部分业主在开立支票时使用空白支票,也就是在未写明收款单位名称,对方收款人处为空白,也就是所说的空白支票。而承包人工作人员或实际施工人收到空白抬头的支票,没有通过承包人公司而转用于各种工程费用或其他用途。严格来说收取支票并不能证明发包方已完成工程款的支付义务,只有证明银行支票已支付给承方包时才可以证明已完成支付义务,而当抬头空白时支付给非本工程单位,这样是否完成支付义务就存在争议。
二、对工程款收支的规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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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以上提到的问题,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工程款收支时应遵循如下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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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避免大额现金支付。根据《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超过5000元的工程款支付不在现金支付的范围内,为免争议,承发包双方均要避免现金支付。
2、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款支付的方式以及工程款支付的账户。如有的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支付的工程款均采用银行转账方式,进入乙方的以下账户,否则视作甲方未支付”等。
3、使用票据进行支付,务必填写规范,不能使用空白支票,应准确记载收款人名称,并由收款方经办人员在支票存根上签名确认;如使用远期汇票,应做好各项票据记载,同时对贴息损失如何承担事先约定。
4、对工程款的转支付,应在有明确合同依据或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工程转支付。不能在承包方没有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仅仅是项目经理或实际施工人的口头同意,就代承包方转支付材料款或人工工资,更不能为项目经理或实际施工人套现而采取不规范的支付方式或转付行为。
5、工程款发票应在收到款的同时或之后再交付,如一定要在收到款之前交付,可以在发票
中写上“银行转账”字样,这样,如果对方以该发票主张已付工程款,可要求对方提供银行转账的票据。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3:21:2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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