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 违规票据融资解决之道

IPO  违规票据融资解决之道
【重要提示】
如果企业存在以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承兑票据融资的行为,那么个人认为都是比较严重的违规问题,不管金额多大。
该类情形说的偏激些就是作假帐,尽管企业的理由有很多也很全面。
至于解决措施,不仅要谨慎而且还要尽量全面,最基本的就是以前违规的票据已经全部清偿,二来保证以后绝对不再犯。
【案例情况】
一、大东南
(一)招股书的披露
大东南招股书在公司治理章节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违法违规行为情况的标题,阐述了发行
人于2005年~2007年期间与控股子公司存在开具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商业)承兑汇票,尔后通过银行贴现获得融资的情形。
报告期发行人由于公司经营规模扩大,采购规模相应扩大,为了充分利用商业信用及降低财务费用起见,公司部分采购采用票据方式。另外公司出于节约融资费用的目的,在报告期存在与关联方(控股子公司等)之间开具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商业)承兑汇票,尔后通过银行贴现获得融资的情形。
20071231日,发行人应付票据中有5,200万元为公司已通过背书贴现,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周转,公司于2007恰似西来年1231日前足额向银行存入了该部分票据的保证金5,200万元。截至2008310日,该部分票据已完成解付。
2007年发行人逐步规范票据行为,四川文理学院学报2007101日至今,没有新发生与关联方之间开具无真实贸易背景承兑汇票的行为。
发行人与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方之间上述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虽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之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
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但其目的是为了节约融资费用,所融通的资金均用于正常生产经营,并未用于其他用途。
报告期发行人不存在逾期票据及欠息情况,均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相关票据制度及时履行了票据付款义务且未造成任何经济纠纷和损失。
20071231日剩下的5,200万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承兑汇票,发行人已于20071231日前向银行存入100%的保证金,截至2008310日,上述票据已完成解付。银行不存在票据到期后因公司未能偿还借款而产生的风险,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并未给相关银行造成任何实际损失,发行人不会因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对相关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发行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从中取得任何个人利益,不存在票据欺诈行为,亦未因过往期间该等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受到过任何行政处罚,今后亦不会因此受到行政处罚。根据《票据法》第一百零三条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发行人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不属于《票据法》第一百零
三条所述行为之一,所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会因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今后亦不会因此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发行人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不属于任何行为之一,不构成犯罪,不会受到刑事处罚。
如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因曾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承兑汇票而被有关部门处罚,由控股股东承担有关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大东南集团承诺:如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因曾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承兑汇票而被有关部门处罚,由控股股东承担有关责任。自200811日以后,本公司再不发生开具无真实商业交易背景的承兑汇票情况。如上市后,再发生上述情况,将由公司控股股东向除控股股东及其关联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按违规票据的发生额进行赔偿。
发行人已对过往期间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采取了积极的补救措施和一系列整改措施以确保该等情况不再发生,该等措施已取得成效。
经核查,德恒律师事务所认为:发行人与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方之间过往期间所发生的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发行人除上述违规票据行为外,报告期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也不存在被相关主管机关处罚的情况。
(二)反馈意见补充说明
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相互开具承兑汇票没有真实的商业交易依据且金额较大,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200712伍止渊月31日,发行人应付票据中有5200元为公司通过背书贴现取得相关款项并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周转,公司于20071231日前足额向银行存入了该部分票据的保证金5200万元。截至2008310日,5200万元承兑汇票已完成解付,公司不存在逾期票据及欠息情况。
此外,针对发行人过往期间所发生的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发行人亦通过聘请专业的内控机构协助其建立内控机制等一系列整改措施逐步规范此类行为以确保该等情况不再发生。2007101日至今,发行人没有新发生开具无真实贸易背景承兑汇票的行为。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逾期票据及欠息情况,相关票据均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相关票据制度及时履行了票据付款义务且未造成任何经济纠纷和损失;发行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从中取得任何个人利益,不存在票据欺诈行为,亦未因过往期间该等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受到过任何行政处罚;发行人已对过往期间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采取了积极的补救措施和一系列整改措施以确保该等情况不再发生,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票据问题已全部解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方之间过往期间所发生的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二、万里扬
(一)招股说明书披露
1、额外开具票据金额
报告期内,公司为方便经营、降低经营成本,与部分供应商在正常的购销往来外,还额外开具了一定量的票据。具体情况如下:
 
2、额外开具票据的方式和用途
vb编程向供应商额外开具票据:公司向银行提供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和发票,向银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公司取得银行开具的票据后,存在以下2种情况:第一种是供应商将票据背书后交回给公司,公司再背书给其他单位用于支付采购货款或预付货款;第二种是公司将票据交付给供应商后,供应商将背书后的票据交回给公司,公司再背书给其他单位,并向其他单位按照票据面值扣除一定利息后的金额收取资金。
向无采购关系单位开具票据:公司为了降低资金成本,向银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银行在信用额度内为公司开具票据,公司将此票据交给无采购关系单位,对方按票面金额扣除一定的贴现息后将资金汇至公司。
3、额外开具票据的目的和相关内部控制
根据发行人解释并经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发行人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额外开具票据是为解决公司资金紧张和降低财务费用以及为方便支付货款而进行的行为,公司开具和使用票据均按照公司内部财务制度的规定报经相关部门审批。
2008年,公司管理层对该不规范行为进行深刻检讨,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并强化内部控制,严格票据业务的审批程序,责成内部审计部门强化对票据的内部审计,杜绝上述现象再次发生。截至 2008 年末,公司与票据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较完善,并得到有效执行。
公司开具和使用票据均按照公司内部财务制度的规定报经相关部门审批,与供应商之间并未有上述业务相关的约定条款,且均在银行授予公司的授信额度范围内。公司自20084月起再未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截至 2008 9 月底所有票据融资行为都已结束,公司不存在逾期票据及欠息情况。
4、目前额外开具票据情况
发行人自20084月起已无开具不存在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的行为。目前,所有融资票据
行为都已履行完毕,公司不存在逾期票据及欠息情况。
5雨霖铃赏析、额外开具票据对公司财务的影响
若公司不采用票据融资而全部采用银行贷款,则相应的利息支出及其对公司当年的利润影响情况如下:
 
由上表可见,万里扬股份采取票据方式相对于使用银行贷款方式所产生的利息费用相差无几,采用票据方式融资并未能节约利息成本,故公司停止利用票据融资不会对公司带来重大财务影响。
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股东万里扬集团和实际控制人黄河清、吴月华承诺:如果该事项对公司造成损失,本公司(本人)愿全额承担该项损失。
7、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额外开具票据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讨论上述票据融资行为后认为:
公司开具不存在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的行为与《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不符,该行为不规范,但上述融资票据均已履行完毕,相应融资款项皆已归还,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的纠纷,且公司控股股东万里扬集团和实际控制人黄河清先生、吴月华女士均已出具承诺,愿全额承担因该事项对公司可能招致的损失,故公司和股东利益未受损害。
责成相关人员深入学习《票据法》,提高认识。
强化内部控制,责成财务部门修订相关制度,严格票据业务的审批程序;责成内部审计部门强化对票据的内部审计,并加强与各中介机构的沟通和协调。
严格考核,加大惩罚力度,彻底杜绝该类行为。
8、中介机构对额外开具票据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开具不存在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的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内部会计控
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不符,该行为不规范;但上述融资票据均已履行完毕,相应融资款项皆已归还,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的纠纷;发行人未因该等事项受到行政处罚,且《票据法》对前述行为也未有行政处罚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万里扬集团和实际控制人黄河清先生、吴月华女士均已出具承诺,愿全额承担因该事项对公司可能招致的损失,故公司和股东利益未受损害,对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会计师认为:
公司出于解决资金紧张、经营方便和降低资金成本的目的,在2007年至20083月期间陆续发生了上述票据融资行为,不符合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相关规定。因所开具的票据均已到期承兑付款,公司及时履行了票据付款义务且未造成任何经济纠纷和损失,不存在逾期票据及欠息情况;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从中取得任何个人利益,开具的票据均在银行授予公司的授信额度范围内,不存在票据欺诈行为,亦未因过往期间该等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受到过任何行政处罚,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对前述行为也未有行政处罚的规定。20084月起,公司已对过往期间不规范开具和使用票据的行为采取了积极的补救措施和一系列整改
措施,完善并确保该等情况不再发生,因此,公司上述行为虽然违规,但情节较轻,且已得到纠正,不会对本次公开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物质文化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20:37: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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