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
【公布日期】2009.12
【文 号】
【施行日期】2010.01.0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票据,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009年12月)sari病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票据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承兑申请人(即出票人)向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签发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是指农发行作为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为取得资金,在汇票到期日前贴付一定利息并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
  第三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为基础,严禁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车辆排队长度 银行承兑汇票的最长期限(自汇票出票日至汇票到期日)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经上一级行授权,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备案。未经授权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第六条刚度系数 开办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实行总量控制。各级行应在上级行核定的承兑总量内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未经批准不得突破。各级行计划部门负责核定、控制和调整辖内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总量指标。
  第七条 农发行签发的用于客户开展商业性业务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纳入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一般授信额度控制;用于政策性业务或准政策性业务的,纳入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专项授信额度控制。
  第八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监管部门的规定费率向承兑申请人收取手续费。
第二章 承兑申请人
  第九条 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的客户,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农发行有真实委托付款关系的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
  (二)资信良好,近两年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剔除政策性挂账占用贷款和储备贷款),没有未决重大诉讼事项或被政府机关、监管机构勒令停业、整顿等重大事项;
  (三)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
  (四)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能够按照规定交付保证金和提供担保。
幸福的小河  第十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兑申请人,不得办理票据承兑:
  (一)逃废银行债务的。
  (二)有承兑垫款余额或逾期贷款的。
  (三)曾以非法手段骗取金融机构承兑的。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
  (四)被政府或有关部门勒令停业、整顿或经营活动不正常的。
  第十一条 承兑申请人按汇票金额的100%提供保证金,或以定期存单、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或其他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开立的备用信用证或保函,或其出具的银行本票、银行承兑汇票等足额提供担保的承兑业务,为低风险承兑业务。
第三章 承兑保证金
  第十二条 除低风险承兑汇票外,根据农发行评定的客户信用等级和银行承兑汇票用途不同,承兑申请人按以下规定缴存承兑保证金:
  (一)承兑汇票用于开展商业性业务和准政策性业务的:
  1、AA级(含)以上客户可免缴保证金。
书治要  2、AA-级客户缴存不低于汇票金额10%的保证金。
  3、A+和A级客户缴存不低于汇票金额30%的保证金。
  4、A-级客户缴存不低于汇票金额50%的保证金。
  5、BBB+级(含)以下客户缴存汇票金额100%的保证金。
  (二)承兑汇票用于开展中央或省级(含)以上政策性储备或调控业务的,可免缴承兑保证金。用于开展省以下政策性储备或调控业务的,根据风险大小,由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提出建议,有权审批人审定具体承兑保证金比率。
  第十三条 承兑保证金原则上应为承兑申请人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农发行贷款缴存承兑保证金。
  第十四条 承兑汇票担保。
  (一)对农发行评定的AA级(含)以上客户或用途为开展中央或省级(含)以上储备或调控业务的承兑汇票,可免除担保。
  (二)用于开展商业性业务和准政策性业务的承兑汇票,客户按规定比例缴存承兑保证金后的差额部分,应提供足额有效的担保。
  (三)用于开展省以下储备或调控业务的,是否提供担保由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提出建议,有权审批人审定。
  第十五条 免缴承兑保证金或免除担保的承兑申请人,应书面承诺不得向他人设定抵(质)押和对外提供保证。
  第十六条 对经常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申请人,可根据需要核定其在一定期限内的最高承兑限额,并办理最高额担保。承兑申请人在限额内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可不再逐笔办理担保,承兑保证金可按规定比例一次性缴存,也可逐笔按规定比例缴存。
  第十七条 承兑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只能用于支付对应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款项。财务会计部门应按规定在相应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科目下按单笔承兑业务逐笔设立子账户(免缴承兑保证金的除外),建立一一对应的关系。对于应提供100%承兑保证金的银行承兑汇票客户以及在最高承兑限额内一次性缴存承兑保证金的客户,同一客户可使用同一账户。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在汇票到期支付前不得从专户中转出。严禁保证金专户与客户结算账户串用或各子账户之间相互挪用、混用;不得提前支取保证金。
第四章 承兑汇票检查及到、逾期处理
  第十八条 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后,承兑行除应根据汇票用途分别按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准政策性贷款或政策性贷款贷后管理的规定进行跟踪检查外,还应对以下情况进行检查:
  (一)作为承兑基础的商品或劳务交易是否正常进行;
  (二)承兑保证金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三)其他可能影响出票人到期偿付能力的事项。
  第十九条 承兑行客户部门应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10个工作日前通知出票人将票款(已缴存保证金外的差额部分)足额存入其账户用以偿付。
  第二十条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出票人未足额缴存票款的,承兑行收到持票人提示或其委托银行寄来的汇票(及托收凭证),经审核无误后向持票人付款,并根据承兑协议的约定,从出票人保证金专户和其他存款账户扣款,不足部分由承兑行垫付,同时将垫付款项记入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科目,按农发行利率管理的相关规定计收贷款逾期罚息,并按照逾期贷款进行催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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