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说《票据法》第十条的意义作者:马伊帆来源:《青年时代》2017年第缓冲垫>公民意识教育
02期 摘 要:《票据法》第十条自从施行以来,就受到来自学界的各种争论。第十条规定的内容究竟是否有存在的意义?第十条所规定票据行为的“有因性”是否是对票据制度体系的破坏?本文旨在通过对前人已有的观点进行研究,并结合作者的理解,对《票据法》第十条的意义进行简单的阐述。 关键词:票据法;无因性;诚实信用原则
一、引言
2015年,票据业务在票源供给端,前三季度,企业累计签发商业汇票16.6万亿元,同比增长2.3%互教通;三季度末,商业汇票未到期金额10.6万亿元,同比增长9.3%。在票据需求端,前三季度,金融机构累计贴现75.2万亿元,同比增长77.0%;三季度末贴现余额4.3万亿元,同比增长59.7%,截至2015年11月末,票据融资新增规模超过1.7万亿元,在新增贷款中的占比
超过15%[1]。从上述数据可以得出,虽然我国正处于经济下行阶段,但是票据业务依然处于蒸蒸日上的地位,各种金融机构也忙得不可开交。但是随之而来的,对于《票据法》第十条的存在意义学术界都各持己见。
二、前人对《票据法》第十条的观点
暴走一班 1.此规定破环了票据的无因性,与其他相关条文存在逻辑矛盾,影响了票据法体系整体的和谐[2]。缪里森2.票据使用在我国仍然处于初级阶段,《票据法》第十条对于我国经济秩序的稳定,保护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3],且该条款的规定并不是对票据无因性的否定,只不过是对票据无因性在我国适用的限制。3.这是票据行为无因性的相对性的体现。
三、我对《票据法》第十条的观点
(一)《票據法》第十条中第一款与第二款的联系
我认为第十条应该是我国立法者对票据的有因性的一个补充,而有因性实际上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一个外化表现,或者说是诚实信用原则在《票据法》中的“入乡随俗”。第二款内容的核心是给付对价,实际上也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一个再阐述。如果你没有给付对发电运行技术
价,你的票据内容或者说是票据行为就不具有真实性,那么你对持有该票据的合法性就会被怀疑,可能就存在的情形,因此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