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施行《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施行《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旅游局(已撤销),外交部,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1998.06.03
【文 号】旅办发[1998]105号
【施行日期】1998.06.03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旅游局 外交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施行《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旅办发[1998]105号 1998年6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批准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已于1997年10月15日发布施行。根据国家旅游局、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施行“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1997]153号)中关于“考虑到边境旅游所涉及的不同对象国和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国家旅游局将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地区,分别制定实施细则”的要求,国家旅游局会同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对开展中俄边境旅游的地区进行了实地考虑,在广泛听取意见、认真研究有关问题的基础上,制定了《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予发布,并从即日起施行。
  中俄边境旅游是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业务。有关省、自治区和有关地(市)县政府要切
实加强对这项业务的领导和指导,有关地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公安、外事及海关部门严格履行本《实施细则》明确的管理职责,有关旅行社要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规范经营,确保本《实施细则》得到贯彻落实,促进中俄边境旅游沿着健康、有序的方向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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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俄边境旅游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本细则,旨在促进中俄边境旅游健康有序发展,促进中俄两国人民的友好交往和中俄边境地区的繁荣稳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中俄边境旅游,是指经国家批准,由特许经营中俄边境旅游业务的国际旅行社组织和接待中俄公民,集体从指定的边境口岸出入境,在中俄双方商定并由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区域和期限内进行的旅游活动。
  第四条 开展中俄边境旅游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五条 国家旅游局是中俄边境旅游业务的主管部门;有关省、自治区旅游局和开办中俄边境旅游项目的地(市)、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管理本辖区内的中俄边境旅游业务。
  第六条 国家旅游局的职责为:
  (一)研究制定中俄边境旅游政策;
  (二)协调中央有关部门处理中俄边境旅游中的政策性问题;
  (三)指导有关省、自治区旅游局管理中俄边境旅游业务;
  (四)审批中俄边境旅游项目和特许经营中俄边境旅游业务的国际旅行社;
石墨钢  (五)监督检查中俄边境旅游业务开展情况;
  (六)查处擅自开办中俄边境旅游项目、延长线路和停留时间以及增加承办旅行社等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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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处理其它应由国家旅游局负责处理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中俄边境地区有关省、自治区旅游局的职责为:
  (一)管理本地区的中俄边境旅游业务,督促、检查并保障中俄边境旅游政策、法规在本地区的贯彻执行;
  (二)审核并向国家旅游局上报本地区有关口岸地(市)、县推荐的特许经营中俄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三)印制、发放本地区边境旅游团名单表;
  (四)负责边境旅游领队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边境旅游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六)每年7月底前和下一年1月底前,向国家旅游局书面报告本地区上半年和全年中俄边境旅游统计数字和开展中俄边境旅游的情况;
  (七)及时向国家旅游局(国际联络司)、外交部(领事司)、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及海关总署(监管局)报告本地区边境旅游业务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或突发事件。
  第八条 开办中俄边境旅游项目的地(市)、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为:
  (一)在当地政府的直接领导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本地区的中俄边境旅游业务;
  (二)推荐本地区特许经营中俄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三)会同当地公安、外事、海关及工商等部门,及时查处中俄边境旅游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事件;
  (四)按月向所在省、自治区旅游局报告本地区中俄边境旅游统计数字;
  (五)及时向所在省、自治区政府外办、旅游局报告本地区中俄边境旅游出现的重大事件
或突发事件。
第三章 中俄边境旅游项目的设立
  第九条 开办中俄边境旅游项目的地(市)、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国家批准的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
  (二)有国家正式批准对外开放的一、二类口岸,且设施完备,运行正常;俄方亦有条件相应的口岸;
  (三)有可以承办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四)具有接待外国旅游者的餐饮、住宿、交通、游览、购物、娱乐设施;
  (五)具备就近办理参游人员出入境证件的条件;
  (六)中俄双方有关地方政府均同意开办边境旅游项目,双方旅游部门签订有意向性协议;
  意向性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1、双方同意开办边境旅游项目;2、双方组织边境旅游拟采用的方式及边境旅游的活动范围、线路、停留时间;3、列明双方参游人员使用的出入境证件及旅游团名单式样;4、双方承办单位;5、双方承诺教育本国游客遵守对方国家法律、法规;6、双方保证平等对待对方游客,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双方拟经营此项业务的旅行社已就合作事宜签订合同草案。
  合同草案内容应包括:1、合作方式;2、旅游团接待标准(含住宿、用餐、用车、参观游览等)、质量;3、为游客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的约定;4、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如游客滞留、意外事件等)的处理办法和各自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的约定。
  第十条 申办中俄边境旅游项目的审批程序为:
  (一)有关地(市)、县拟开办对俄边境旅游项目且符合第九条所列各项条件者,由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可行性研究,拟定实施方案,然后向所在省、自治区旅游局提出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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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关省、自治区旅游局接到申请报告后,应认真审查其立项资格、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并征求本省、自治区外事、公安、海关等部门的意见,取得一致后报省、自
治区人民政府核审,并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名义行文报国家旅游局;
  (三)国家旅游局接到有关省、自治区的报告后,会商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以国家旅游局的名义批复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四章 中俄边境旅游业务的经营
  第十一条 中俄边境旅游业务由国家旅游局批准的中俄边境地区特许经营中俄边境旅游业务的国际旅行社(下称组团社)经营,由中俄边境省、自治区的国际旅行社和非中俄边境省、自治区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特许经营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业务的国际旅行社及其代办点(下称代办社)代办招徕客源业务。组团社或代办社不得以任何形式委托或变相委托其他旅行社或个人经营、代办中俄边境旅游业务。
  第十二条弹性蛋白酶 组团社由获得国家批准开办中俄边境旅游项目的有关地(市)、县旅游局推荐,经所在省、自治区旅游局审核后,报国家旅游局审批,批准文件抄送公安部、外交部、海关总署。
心连心艺术团慰问演出  对新批准开办中俄边境旅游项目的有关地(市)、县,国家旅游局在函复有关省、自治区
的同时,相应批准其筹办一家组团社,给为期一年的试运营期限,期满后,由所在省、自治区旅游局进行考核,对合格者,按程序报国家旅游局正式批准为特许经营中俄边境旅游业务的国际旅行社;对考核不合格者,再给半年的整改期,到期后如仍不合格,则暂停有关地(市)、县开办中俄边境旅游业务。
  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组团社,由国家旅游局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许可经营业务”项目中列明“中俄边境旅游业务”。有关组团社凭此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登记手续,并向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中俄边境旅游属特许经营业务,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收取、理赔和管理的原则,组团社在交纳一般国际旅行社应交纳的6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上,需另交纳10万人民币作为特许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质量保证金,统一由所在省、自治区旅游局负责收取、理赔和管理。拒绝或无力全额交纳质量保证金的组团社,国家旅游局不发给《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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